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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在贿赂案件侦破中的价值/吴明磊

时间:2024-07-21 22:5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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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在贿赂案件侦破中的价值

吴明磊


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较难查证的犯罪。从我国检察机关侦查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突破案件至关重要。通常的办案方式是:侦查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即展开初查,掌握一定线索后即直接向被举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这种调查的后果是,如果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则立案;面对面的调查成为讯问,讯问所得口供成为下一步搜查、取证的线索和根据;如果不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除非有其他确实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予立案。可见,司法实践中,口供是侦破贿赂案件的突破口。没有口供,不仅侦查工作将难以进行下去,甚至连立案都成问题。

对于检察机关的这种办案方式,有学者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实现反贪侦查模式转换的问题。该观点将侦查模式分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认为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是封建制度下靠口供定案的产物,是落后的、存在着严重弊端的一种模式。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则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正在实行的先进的侦查模式。该观点认为,我国目前的反贪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式的,既违背了刑事诉讼的规律和原则,也不符合现代人权保障思想,必须实现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转换。[1]

笔者认为,我国现实的反贪侦查工作的确存在许多问题,在获取口供的方法上以及对程序的执行上都有许多值得探讨与改进之处,如取供方式落后、直接或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时间等。但这些是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是侦查模式上的问题。就我国现行法制条件而言,口供在侦破贿赂案件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是不容质疑的。并且,那种将侦查模式划分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并据以否定现行反贪侦查模式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符合实践情况的。

一、从侦查手段上讲,这种以获取口供为主要侦查手段的模式是我国现行法制下唯一的选择。贿赂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隐蔽性强,除当事者外,犯罪行为一般不为人所知,并且缺乏实物证据来予以证明。这一特点决定了查证这类犯罪实属不易。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反贪侦查工作来看,一般是以取“实时证据”为主要的侦查手段。所谓“实时证据”,是指通过采取窃听、跟踪、设置“圈套”、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手段,通过前摄性而不是反应性调查获得的与犯罪同步的证据。[2] 这种侦查模式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亚洲的新加坡、我国的香港等地逐渐形成并确立。最初也是最著名的案件是美国联邦调查局于1978年实施的“阿伯斯坎” (Abscam) 行动,联邦调查局的一名秘密线人化妆成一位富有的阿拉伯酋长,诱使多名资深政客接受他的贿赂,他们的一切言行全部被联邦调查局摄入镜头,成为对他们起诉的直接罪证,最后对六名众议员和一名参议员提出起诉并判定他们犯有受贿罪。[3] 在英美等国,之所以采取这种侦查措施,是因为他们普遍认识到,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的犯罪,很难取得令法庭满意的证据,因此只能依靠技术侦查和“秘密渗透”的手段。虽然这种手段过去和现在一直受到强烈的批评,被认为是“严重地侵犯人权”,但司法部门坚持认为,“官员们关在办公室里密谋贪污的勾当,只有用秘密摄像才能进行观察”,“对官员的贪污必须使用新的手段才能查清情况,掌握证据”,并表示要继续进行下去。[4]

但在我国,主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的检察机关并没有法定的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是规定在1993年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中,而非《刑事诉讼法》中的。因此,检察机关难以通过技术手段取得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同时,与许多国家相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沉默权,相反却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既然有此规定,侦查机关以获取口供为主要的办案方法就自然成为现实的选择。

二、将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定性为封建的、落后的侦查模式并无科学的根据。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是先取得口供再取得其他证据,还是先取得其他证据再取得口供,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有的案件若在取得口供之前先取得其他证据往往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下侦破案件只能靠获取口供。这一点,即使在特别强调保护刑事被告人权利,赋予其沉默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如此。美国刑事司法界著名学者之一的弗雷德.英博教授就认为,“犯罪侦查的艺术和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在案件哪怕是大多数案件中通过查找和检验物证来提供破案线索和定罪依据的程度。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侦查中,完全没有物证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英博教授还列举了他所亲身经历的以口供来破案的数起案件,以此证明他所持观点的正确性。[5] 可见,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是不能与封建的“口供中心主义”和“罪从供定”划等号的。在封建时代,将口供作为“证据之王”,赋予其极大的证据效力,为取得口供,不惜允许使用刑讯逼供的方法。而在现代法制国家,虽然也重视口供的作用,但对取供的方法和程序、口供的证据力都有许多限制性规定,如英美等国的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口供补强规则,我国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等等。而且,各国都特别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口供等证据,这才是封建法制与现代法制在对待口供问题上的根本区别。这一区别是与由供到证还是由证到供不相干的。

三、贿赂案件的立案模式和线索特点决定了口供在侦破案件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刑事案件的立案模式有两类:一类是发现犯罪事实而立案,也即因事立案。这类案件虽然一般不知犯罪嫌疑人是谁,但犯罪事实却是清楚的,一般也都有显露的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如杀人、放火等案件大都属此类。另一类是因发现犯罪嫌疑人而立案,也即因人立案。这类案件虽然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但犯罪事实却是不清楚的,如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指认、告发案件即属此类。贿赂案件因其绝大多数是由举报而发案,而举报的对象一般是明确的,举报的犯罪事实是不明确的、待查的,所以也属此类。因事立案型案件其侦查人员最先接触的是“事”,并围绕着对事的调查而掌握相关的物证、书证,其侦查目的是发现犯罪嫌疑人,所以,是取证在先取供在后。而因人立案型的案件,其侦查人员一开始就面对的是“人”,虽然并不一定非得从“人”入手,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但毫无疑义的是,讯问并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对于这类案件的侦查至关重要。也可以这么说,以人立案的模式决定了这类案件必须较早地接触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从贿赂案件的线索特点来看,贿赂犯罪本来就是行受贿双方当事人幕后进行的交易,缺乏相应的证据,而作为线索来源的举报,因受举报人知情程度的限制,所能提供的证据就更少。在难以取得其他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先取得口供再围绕口供所提供的线索来侦查取证也就成为唯一的选择。

四、从实际的办事效果来看,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并不比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为差。相反,由供到证的效果往往优于由证到供。这是因为,在由证到供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常常会先入为主,为使口供能符合已经取得的其他证据,往往会采用一些违法的手段,甚至是逼供、诱供的手段。这种情况下,没有犯罪经历的被审讯对象所作口供只能是靠审讯人员的提示而作出,审讯人员掌握什么情况,被审讯对象就供述什么。如某案中,侦查人员在A公司查账时发现账目中记明曾送给B单位的陈某2000元人民币。侦查人员在向A公司的会计和业务员核实后,便传讯陈某。审讯中侦查人员采用了威胁、引诱的手段,陈某被迫承认受贿2000元人民币。而实际情况是,帐目中的这一笔支出是会计为掩饰短款问题,与业务员合谋后所写,根本没有向陈某行贿一事。陈某交待事实与A公司会计、业务员一致,完全是在逼供、诱供的情况下,“顺杆爬”的结果。与上述由证到供情况相反,在由供到证情况下,根据口供提取的其他证据则一般比较可靠。如某案中,李某供述曾收受A公司所送瑞士梅花表一只,松下录放机一台,侦查人员根据李某供述,到A公司和李某家中提取了相应的书证、物证。本案中,由于侦查人员在李某供述之前并不掌握李某与A公司的关系,也不清楚李某家中物品情况,所以无法进行诱供,口供的真实性就比较强。由以上两案可知,以口供来突破案件,其办案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1]参见樊崇义、陈永生:《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
[2]参见[英]斯蒂芬.莫尔著,李峰等译:《权力与腐败》,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3]参见劲锷编著:《CIA与KGB—美苏国家安全机构纵览》,金城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
[4]同前,第167页。
[5]参见[美]弗雷德.英博著,何家弘等译:《审讯与供述》,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5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石宗源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1、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1955.12.12)
2、关于汉文书籍、杂志横排的原则规定(1955.12.30)
3、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1972.12.7)
4、全国图书统一编号方案(1972.12.7)
5、国家出版局关于重申在图书版权页上记载印数的通知(1978.8.18)
6、各地为中央级出版单位印刷书刊用纸供应和结算暂行办法(1980.1.7)
7、新闻出版用纸申请、分配、管理办法(1980.10.7)
8、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出版供应工作的若干规定(1981.10.8)
9、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1982.4.22)
10、进口纸到货验收结算办法(1982.6.9)
11、中国出版纸张公司纸张供应办法(1983.12.21)
12、关于新华书店系统调拨货款结算的统一规定(1984.6.11)
13、文化部、国家标准局关于出版发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4.11.5)
14、全国新华书店统一会计制度(1984.12.12)
15、文化部关于在协作出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85.1.1)
16、文化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985.2.15)
17、文化部关于开展协作出版业务的补充通知(1985.5.2)
18、文化部关于出版社兼办自费出版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985.6.7)
19、文化部转发中宣部批准的《关于翻译出版现代外国政治学术著作若干事项请示报告》的通知(1985.6.25)
20、文化部关于禁止图书发行工作中授受“回扣”的通知(1985.6.25)
21、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85.11.15)
22、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紧急通知(1986.3.4)
23、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期刊和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1987.5.9)
2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名称重复应予更名的通知(1987.7.20)
25、关于贯彻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1987.12.10)
26、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1988.3.16)
27、《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1988.5.25)
28、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1988.6.14)
29、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7.5)
30、新闻出版署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1988.8.4)
31、关于重申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1988.9.6)
32、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11.5)
33、关于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的通知(1988.11.12)
34、重申关于落实需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的若干具体规定(1989.1.25)
35、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关于重申内部发行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1989.3.8)
36、关于被取缔书刊经济赔偿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1989.11.9)
37、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1989.11.25)
38、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1990.5.25)
39、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进行重新核发记者证工作的通知(1990.9.5)
40、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1991.2.26)
41、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1991.4.8)
42、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1991.4.25)
43、关于加强国营书店多种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5.20)
44、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1991.6.15)
45、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1991.8.16)
46、关于新华书店经营音像制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8.30)
47、新闻出版署关于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出版图书的通知(1991.11.26)
48、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工作的意见(1991.12.8)
49、关于调整少数民族省(区)图书发行折扣的若干规定(1991.12.12)
50、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1991.12.21)
51、关于大力压缩出版物首发式的规定(1992.2.9)
52、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报纸代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2.2.24)
53、关于严禁非图书经营单位发行图书的通知(1992.2.25)
54、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国内统一刊号企业报系列的通知(1992.2.25)
5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考核增资的暂行规定(1992.4.8)
56、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意见(1992.5.14)
57、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期刊变更主要登记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1992.7.5)
58、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干部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92.7.29)
59、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1992.7.29)
60、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部分选题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8.10)
61、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11.17)
62、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CP国家标准试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12.19)
63、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控制裸体摄影画册的通知(1993.1.6)
64、新闻出版署、广电部、文化部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1993.2.9)
65、新闻出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1993.2.26)
66、关于新闻出版业试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署内审批程序的规定(1993.4.19)
67、新闻出版署关于继续严格执行大中专教材出版发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9.1)
68、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1993.9.8)
69、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1993.9.18)
70、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10.10)
71、关于重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三资企业的通知(1993.11.6)
72、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内部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1994.2.25)
73、新闻出版署关于今后出版、印制日历、挂历等应标明各周休息日的通知(1994.3.7)
74、清产核资工作方案(1994.3.10)
75、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漏国家机密的通知(1994.3.12)
76、关于直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1994.3.29)
77、关于加强直属单位财会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94.3.30)
78、新闻出版系统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实施办法(1994.5.7)
79、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1994.5.10)
80、新闻出版署关于书报刊音像出版单位成立集团问题的通知(1994.5.18)
81、关于加强内部报刊管理的通知(1994.7.21)
82、新闻出版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号)(1994.8.5)
83、新闻出版署署属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1994.9.27)
84、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1994.11.15)
85、关于出版挂历的管理规定(1995.3.21)
86、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的通知(1995.5.23)
87、关于出版社建立图书发行机构的暂行规定(1995.5.26)
88、新闻出版署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995.8.2)
89、新闻出版署出版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章程(1995.8.2)
90、新闻出版署学术著作、重点图书出版专项资金管理章程(1995.8.2)
91、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1996.1.4)
92、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1996.1.29)
93、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2号)(1996.1.29)
94、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5号)(1996.2.1)
95、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1996.3.11)
96、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进口音像制成品管理的通知(1996.4.2)
97、关于对书刊二级批发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1996.6.3)
98、新闻出版署关于使用《音像单位违规通知单》的通知(1996.7.25)
99、关于连锁店经营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8.12)
100、关于加强书刊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1996.8.14)
101、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1999.6.15)
102、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2000.7.21)
10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20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