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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推定公信力”为转载、引用新闻失实解套/杨涛

时间:2024-07-01 04:3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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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推定公信力”为转载、引用新闻失实解套

杨涛

11月1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因不堪忍受“姘头”称呼,已入狱服刑的沈阳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起诉中国青年报社。事情源于2001年8月31日,《中国青年报》发表了题为《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这篇署名“徐迅雷”的文章写道,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是3个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则是他的“姘头”。
王松苗在11月24日的《检察日报》发表评论认为,首先,徐迅雷写的是评论文章, 与新闻调查式的报道截然不同,在报道的问题上,媒介的责任是证明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而在评论的问题上,媒介的责任是证明评论的意见是公正的:其次,基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需要,评论媒体需要承担的责任应当仅仅两种:一是注明新闻来源;二是在明知有错误的情况下停止引用;最后,如果转载或引用的新闻失实,主要责任应当由首发媒体承担,其他转载媒体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应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而评论的引用者应当比转载者承担更小的轻微责任。
笔者认为,上面的评论非常中肯,指出了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和评论引用新闻中的责任区分及保护的底线,沿着这个思路,笔者也在思考,媒体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和评论引用新闻出现失实的情况为什么应当承担的是次要或者较轻的责任呢?在笔者看来,理由有二:一是新闻媒体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事实上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某一媒体的受众毕竟有限,要让更多的民众知晓新闻事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其他媒体的转载行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个转载的新闻报道都要该新闻媒体去核实,否则其就有过错,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任,事实上媒体是无力做到的,其结果只能是使媒体畏葸不前、不敢转载,损害的将是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事务和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进行自由评论。公民在对于新闻事件评论时引用新闻媒体的报道,同样是转摘行为。如果说,每个公民对新闻事件在发表评论前都要核实清楚,否则就要对摘转内容的失实负责,这是作为个体的公民根本无法做到,其结果也只能是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在上述思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其内涵是指对于合法成立具有报道权的新闻媒体的公开发表的报道,法律赋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体和公民转载该新闻报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对于摘转内容没有核实的义务,对其内容的失实也不负任何责任。这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是指,已有事实表明该报道失实或报道中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已对报道表示异议,或报道中含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词语及明显不符逻辑和正常人的思维等情形下,转载的媒体执意要转载或不经核实转载,其就应在扩大影响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的名誉得不到保护,原刊登报道的媒体和作者,应对此承担责任。
  笔者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讲,要在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和民众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保护间达到一种平衡外,还在于合法成立的新闻媒体对其公开发表的报道,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都有核实的义务,其他媒体和公民当然有理由相信该报道是事实。
  但是,仅仅提出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题,而没有其他的配套措施远远不够。因为,作者与原刊登的媒体,要对因转载而造成的扩大影响承担责任,又造成了新的利益不平衡。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引入转载报酬制度。转载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时,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这是对作者及媒体劳动的尊重及对其承担风险的一种利益平衡。但是,评论作者适当引用媒体新闻是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行为,不须向原作者和原刊登的媒体支付稿酬。然而,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来看,时事新闻不受该法保护,转载时事新闻并不需要对作者支付稿酬及原刊登的媒体支付转载费用。就是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转载要支付报酬的规定,在实践中都执行得很不到位。不支付报酬成为普遍现象,支付报酬的倒成了例外。推行媒体报道的推定公信力制度,这些规定及现象必须改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抗诉 申请撤诉 终结审查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隆公司)因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阁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如果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或者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本案中,申诉人华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本院提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华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本案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


2006年9月9日,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在芬兰首都赫尔辛基结束后发表了《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2006年9月9日,赫尔辛基)

1、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06年9月9日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芬兰总理马蒂·万哈宁和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2、双方领导人认为,中国和欧盟在过去10年中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中欧关系也逐渐深化并发展成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认为,加强中国和欧盟关系对中欧长远利益、亚欧合作及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双方领导人强调了高级别政治对话和各级别磋商对增进理解与信任、扩大共识和提升双边关系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欢迎新近建立的定期战略对话机制。这一机制已被证明是双方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以及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坦率深入交换意见的有益渠道。

4、为全面反映当前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广度和深度,双方同意启动有关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新协定将涵盖双边关系的全部领域,包括加强政治事务合作。考虑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整体目标,谈判也将完善1985年《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将以相对独立的方式执行。

5、欧盟重申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希望台湾问题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6、双方领导人也讨论了欧盟军售禁令问题。中方重申,解除军售禁令有助于中欧关系的健康发展,并敦促欧盟尽早解禁。欧盟承认此问题的重要性,并确认愿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以及此后的欧盟首脑理事会结论的基础上,向解除禁令的目标推进工作。

7、双方领导人重申愿在防扩散和裁军领域,特别是在为2006年11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审议大会成功举行以及下一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而进行的准备工作中开展合作。他们将继续以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期间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关于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的联合声明》为基础,保持和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对目前在出口管制领域开展的务实合作感到非常满意。

8、双方领导人强调了努力改革联合国系统的重要性,表示大力支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规则为基础、联合国发挥中心作用的多边国际体系。他们重申致力于促进世界和平、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人权,这些目标为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所承认。双方表示支持旨在加强联合国应对新生和现有威胁及挑战能力的改革,并将致力于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改革方面取得进展,承诺通过与建设和平委员会以及人权理事会等新成立的联合国各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确保充分落实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的成果。

9、双方强调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高度重视中欧人权对话。双方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具体步骤的重要性,努力取得更有意义和积极的实际成果,重申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欧盟欢迎中方承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双方确认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在打击种族灭绝、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犯罪的全球斗争中,双方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双方致力于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根据联大251号决议,加强在该领域的沟通与协调。

10、双方领导人对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701号决议、促成以色列和真主党停止敌对行动表示欢迎。1701号决议为政治解决危机确定了必要的框架。获得增援的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将对政治解决危机予以支持,欧盟成员国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双方领导人敦促地区各方发挥建设性作用,以助决议得到迅速执行。他们还强调了为黎人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决心。

11、双方领导人强调,中东需要一个全面的和平计划。他们重申,在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及路线图所定原则等现有共识的基础上,支持谈判解决巴以冲突。

12、双方领导人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关于伊朗核计划的报告以及联合国安理会1696(2006)号决议。他们呼吁伊朗执行联合国安理会1696(2006)号决议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决议。法国、德国和英国提出建议,在相互尊重与信任的基础上与伊朗达成一个长期、全面的安排。该建议得到美、俄、中的认可,以及欧盟高级代表的支持。双方领导人对此表示欢迎。

13、双方领导人重申了他们为朝鲜半岛的持久和平与稳定,包括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而共同努力的坚定决心。领导人强调,希望尽早恢复六方会谈,并在落实2005年9月19日《共同声明》方面取得进展。他们也对朝鲜最近多次发射导弹深表关注,强烈呼吁各方采取灵活务实态度,为六方会谈尽快恢复创造条件。

14、领导人对达尔富尔不断恶化的安全和人道主义局势表示严重关注,强调非盟在达区的维和行动过渡为联合国行动将有利于维护达区和平。

15、双方领导人重申致力于千年发展目标与全球可持续发展。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需要各方迅速行动,包括更为宏伟的国家发展战略与努力,以及更多、更有效的国际支持,特别是对非洲的支持。

双方领导人还强调了各自与非洲关系的重要性,承诺一起为非洲的和平、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努力。欧方强调了其对非战略中所包括的良政和人权原则的重要性。中方强调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特别是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双方同意建立非洲问题对话机制,并探索与非洲伙伴开展务实合作的渠道,包括支持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领导人欢迎中国通过中非合作论坛与非洲开展机制化合作。中欧都是关于援助有效性的《巴黎宣言》的签署国。双方将继续促进《巴黎宣言》中包含的有效性原则。

16、双方领导人还期待着2006年9月10日至11日举行的第六次亚欧首脑会议取得成功。他们将亚欧会议视为亚欧对话与合作的有益框架,并认为此次首脑会议的召开恰逢亚欧会议成立10周年,将推动这一进程向前发展。双方同意继续紧密合作,促进亚欧会议发展,并欢迎中国于2008年主办第七次亚欧首脑会议。

17、双方再次确认要致力于打击恐怖主义,并重申,反恐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准则,并充分尊重人权。双方强调联合国在反恐斗争中的领导作用以及所有有关反恐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得到普遍执行的重要性。双方继续致力于就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寻求协商一致,并呼吁联合国大会根据首脑会议授权,加紧通过反恐战略。

18、双方关注禽流感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蔓延,高度赞赏中国、欧盟委员会和世界银行三方今年年初共同在北京举办的禽流感防控国际筹资大会。双方承诺共同落实有关后续行动,同意进一步加强在防控禽流感等传染病方面的合作,并欢迎近期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国际卫生条例的决议。除禽流感和其他诸如非典型性肺炎的新发传染病外,双方领导人还强调了增强抗击艾滋病合作的重要性。他们特别强调,在这些问题上需要透明和非歧视。

19、可持续发展是中欧合作的重要领域之一。双方领导人同意加强经验交流,以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此背景下,欧盟将加强与中国的合作,支持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自然资源,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努力。双方领导人认为,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以及能效等领域的许多挑战依然存在。领导人同意在上述领域以及制止非法采伐等具体问题上加强合作,为保护自然资源做出重要贡献。

20、双方领导人欢迎在落实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一伙伴关系为加强中欧伙伴关系所包含的领域内的对话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他们同意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对话与合作,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内进一步促进国际气候变化政策发展;同意为进一步落实伙伴关系积极制定一个从2007年到2010年的滚动工作计划。双方领导人欢迎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方面开展更紧密的合作,欢迎启动通过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实现近零排放发电技术的研究合作。双方领导人强调大幅降低关键技术及其转让、使用和推广成本的重要性,以及采取步骤鼓励和促进消费和生产的可持续方式,以减少气候变化的成因和负面影响。为此,他们强调加强能力建设合作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相信,一个处理气候变化和能源问题的整体方案至关重要,强调有必要在促进能源安全、可持续能源供应、创新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之间进行充分协调与配合,以确保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与能源政策目标之间的一致性。

21、全球能源安全,关系经济命脉和民生大计,对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至关重要。中欧双方在确保可靠、经济的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方面有着共同的关切。鉴此,领导人强调双方将采取适当措施,进一步加强能源对话与合作,为可持续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安全、经济和清洁的能源环境。

双方领导人强调中欧高级别能源工作组以及定期中欧能源合作大会的战略意义,双方强调继续加强务实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清洁煤行动计划和能效与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框架内加强合作。

22、双方决心紧密合作,尽快重启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发展议程谈判,以期达成一项包含宏伟并均衡成果的协定。双方强调了达成这样一项协定的重要性,重申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需做出相应的贡献。

23、双方领导人强调了完全履行对世贸组织所作出承诺的重要性。他们指出中国大多数过渡期将于2006年12月到期,满意地承认已经取得的进展,并认知未来工作的重要性。双方强调了在充分尊重国际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为解决双边贸易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性。

双方领导人忆及了一个透明、开放和可预测的监管环境对服务业的重要性,因为开放和有效的服务业市场可促进更广泛的经济活动。

24、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对话,通过改善双方的市场准入和增加投资机会来实现贸易关系中相互利益的最大化。

25、双方对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话、技术工作组的进展表示满意,注意到向领导人会晤提交的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联合报告。双方期待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底前更新2004年市场经济地位报告,以加深双方在有关突出问题上的沟通,这将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6、双方领导人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双方尤其达成共识,有必要对盗版行为保持适当威慑,并有效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双方对一年来中欧知识产权对话和知识产权工作组项下的交流与合作情况表示满意,愿意进一步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还重申,愿进一步加强在地理标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双方认识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愿意就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交流与合作,并支持企业间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的技术转让的合同自由。

27、双方领导人强调透明、公开、可预测的监管环境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在起草技术法规及相关工作中积极促进利益攸关者参与的价值。中欧于2006年1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关于管理合作安排的谅解备忘录》,并且为便于落实谅解备忘录,双方随后就建立“中欧食品和消费品安全联合委员会”达成了协议。领导人对此表示欢迎,并期望谅解备忘录,连同磋商机制以及其他双方已建立的关于食品安全和SPS问题以及TBT/工业品安全的合作,将推进双边贸易的持续发展。为此,双方领导人同意积极努力,通过诸如采用国际标准等方式减少在TBT和SPS领域的技术壁垒和贸易障碍。

28、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工商峰会将于2006年9月12日在赫尔辛基举行。双方领导人认为,工商峰会将为加强中欧经济联系和改善商业环境提供重要机会。双方强调了更积极地让利益攸关者参与中欧贸易投资相关对话的重要性。领导人欢迎中欧产业界在工商峰会期间开展对话,并认识到中欧就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包括就发展环境技术与服务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29、双方表达了持续深化中欧科技伙伴关系的共同意愿。双方认识到,中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欧盟第七个框架计划为双方开展战略性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在此方面,他们赞赏中方机构参与欧盟出资的欧洲与中国联合研究协调计划,该计划于2005年5月在北京启动,为期五年,为中欧未来科技合作确定重点与合适的渠道。双方宣布,“中欧科技年”活动将于2006年10月在布鲁塞尔正式启动,以进一步促进科技合作,不断使双方获益。双方将为该活动的成功举办创造必要条件。

双方继续强调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伽利略计划合作协定的重要性。

双方期待与其他各方一道,尽快落实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计划(ITER),并继续扩大和加强双方在相关领域的合作。

30、双方领导人鼓励中欧主管部门之间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将积极利用现有对话机制,继续在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事务、农业和农村发展、海关等多个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双方充分肯定2005年9月签署的中国-欧盟能源和交通领域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以及2006年3月召开的首次中欧能源交通战略对话,并强调继续加强中欧能源和交通领域合作的重要性。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在交通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强调要继续在中欧海运协定的框架下保持政策对话,支持中欧海运企业在对方境内开展业务,加强在包括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中的立场协调与协作。双方期待中欧交通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和内河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深化在上述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领导人欢迎2006年5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二次中欧财金对话。双方重申了在宏观经济、金融和监管领域加强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性,并同意将于2007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第三次中欧财金对话。

双方领导人欢迎近期建立的地区政策合作对话,并对在北京举办的中国-欧盟区域经济发展研讨会表示满意,强调要务实开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区域政策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合作,并期待着在这一框架下于2007年在布鲁塞尔举行下一次会议。

双方对中欧信息社会对话机制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希望通过加强合作,特别是中欧高速网络基础设施及其重大应用战略合作,推动中国和欧盟信息社会的建设。

双方领导人欢迎启动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双边协定的谈判。

31、双方领导人注意到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以来中欧在民航合作领域取得的进展,并重申了加强在民航领域合作的重要前景。在这方面,双方领导人强调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盟成员国之间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的法律确定性问题的必要性。为此,双方领导人要求按照有关方面的共识继续将此作为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双方领导人强调,加强在航空安全、航空保安、空中交通管理和空运市场监管领域的技术合作是重要的,也符合双方的利益。

32、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人员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是双方优先考虑的问题。他们强调了在7月中欧高级别磋商中达成的良好相互理解。领导人还讨论了遣返和签证便利问题。他们重申愿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开始谈判,同意尽早就相关问题开始具体合作。领导人还欢迎在履行旅游目的地协议(ADS)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并鼓励在适当层次进一步加强合作。

33、双方认为,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是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持续发展的社会和人文基础。中欧双方将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开展教育合作,共同研究未来合作的机制和优先合作领域,并使合作制度化。中方表示有意在将来达成一项中国-欧盟教育交流合作协定。双方领导人赞同合作举办中欧法学院,欢迎欧方的赞助。双方有关部门将继续就此协商尽快达成协议。中方将设立为期五年的“中国-欧盟学生交流奖学金项目”,从2007年开始每年向100名欧盟青年学生提供政府奖学金,为欧方学生学习汉语提供更多的机会。

34、双方领导人还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欢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双方领导人支持中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增加文化交流与往来,特别是鼓励表演团体和艺术家之间的互访,以加强中欧文化界的联系。

35、双方领导人认识到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对中欧各自持续改革进程的重要性。领导人认为,中国经社理事会与欧盟经社委员会的交流与合作是中欧关系的组成部分。为加强现有关系,双方赞同并鼓励建立一个定期圆桌会议机制,为充实和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做出贡献。

36、双方领导人支持加强中国全国人大与欧洲议会以及政党、媒体和智库之间的交往,支持在亚欧会议进程和其他框架下,扩大并深化青年交流,并鼓励中欧青年组织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