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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23:5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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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等


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5月1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国家经委食品工业办公室

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有关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食品工业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是跨部门的并带有统筹、协调、开拓、补缺性质的行业管理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积极性,共同搞好此项工作,推动食品工业的发展。
第二条 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分限上、限下和小型三类项目。限上项目指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或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限下项目指投资总额三千万元以下至一百万元或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小型项目指投资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不含一百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本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的投向,原则上仅限于安排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资源、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出口创汇产品、食品生产有关的配套工程及市场急需的名特优产品等方面的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级食品工业协会汇总提出计划,办理报批手续,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技术改造计划
第四条 食品工业专项技术改造计划分为技术改造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列入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 滚动计划的编制。原则上要求编制反映全行业的技术改造三年滚动计划。编制滚动计划要根据全国食品工业发展纲要和五年计划的要求,统筹兼顾,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按照资金来源,可分地方、轻工、商办、农业和食品专项等方面提出项目。编制技术改造三年滚动计划必须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组织调查研究和进行广泛地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各地编制的滚动计划在征得地方经委(计经委)同意、工商银行分行初审后,于每年十月底前报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
第六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食品专项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应在滚动计划中的食品专项的项目的范围内编制。对不属于滚动计划内的项目,属于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符合食品专项投资方向要求的要作单独说明,并提供完善的论证资料。年度计划编制办法与滚动计划编制相同。

第三章 项目的准备和报批
第七条 凡列入技术改造滚动计划的项目,即可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以及引进项目所需设备的分交方案(各类项目必须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列入年度计划的条件见附件九)。
第八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才能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开展对外工作(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提出技术改造方案,是提高决策水平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引进项目(包括技贸结合项目)和限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依据。小型技术改造项目可编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凡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或利用食品专项贷款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外汇总额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皆需中国食协或省级食协组织并委托有权威的咨询机构论证后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批准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见附件二,技术改造方案内容见附件三,技贸结合项目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条 编制设计任务书和进行初步设计、施工设计。设计任务书是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定最佳方案的基础上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设计(设计任务书内容见附件五,初步设计内容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食品专项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隶属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联合报当地计经委审查并经当地工商银行初审同意后,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经委、工商银行,由国家计委审批。
(二)食品专项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包括技贸结合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方案,由企业隶属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联合报当地经委(计经委)审批,并经当地工商银行初审。所有食品专项技术改造的引进项目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限下项目,在当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协商。审批后同时抄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二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后需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
(三)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审批。限上项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计经委审批或由其委托食品工业协会审批;限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审批,或由其委托企业隶属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食品专项项目年度计划上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按第六条要求提出下年度食品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并按第十一条要求完善报批手续,在当年八月十五日前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
第十三条 上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申请列入食品专项贷款的项目,均按不同项目的要求,一并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等和批准书。在这些文件上,除省级食协签章同意外,同时要具备:①项目企业隶属的厅、局盖章签署意见;②地方工商银行分行和开户银行工业技术改造信贷处,盖章提出初审意见;③地方经委(计经委)盖章签署审查批准意见。
中国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总公司以及中央各部门下属公司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是安排各公司与地方企业联合开发的合作项目,要同时具备项目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食品工业协会、经委(计经委)、工商银行分行盖章签署意见,并同时报送联营协议书。
第十四条 凡要求列入食品专项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具有占项目总投资额10~30%的地方和企业自筹的地方自有资金,分项说明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并妥善安排好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凡要求列入食品专项贷款的技术引进项目,如使用地方外汇,要有地方外汇管理部门的使用外汇保函作保证。涉及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按不同渠道同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归口主管部门,并及时将有关部门的意见抄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

第五章 食品专项项目的实施和考核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的贷款指标一经下达,从资金的投入使用开始,项目管理工作即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七条 项目的调整。因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化不宜继续进行而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批准同意,并报中国工商银行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专人负责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比较重大的项目尽可能组成由科研、设计、制造等方面力量参加的项目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技术引进、项目实施、投产达产、还清贷款等项工作一抓到底。
第十九条 制定严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加强项目的检查督促工作。要有从投资起用之日起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统计、银行报表制度,并定期向各级食品工业协会和主管厅、局及工商银行填报项目施工进度。各地食品工业协会要定期组织有关厅、局按项目实施计划共同进行督促检查,并帮助企业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条 地方食品工业协会要在每年六月底把食品专项贷款指标落实情况,十一月底和下年二月中旬将项目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各级食品工业协会要根据项目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文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报告要报送有关部门,并报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见附件七)。
第二十二条 经济效益的考核。项目竣工投产后,在一至二年内对项目投产效益进行考核、分析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项目经济效益报告,反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经济效益考核报告内容见附件八)。

第六章 其他部门和地方安排的食品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为了了解和掌握全国食品工业技术改造的全面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食品工业协会在每年二月十五日前将上年度各种资金渠道安排的食品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中国食协安排的食品专项要单列)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规划部,具体要求除按表要求填写外并作文字说明(附表见附件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从下达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务院及国家经委、计委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国务院及国家经委、计委的规定办理。


浅谈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医患纠纷案件一直被人们所关注。而眼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如何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关系,也各有各的看法和操作方式。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是关于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医患纠纷案件当然也毫不例外地适用这一规定,医院则更是常常利用这一规定来抗辩起诉者,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起诉讼的。这里我们必须明白,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更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因此,笔者认为,该类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从以损害后果症状固定时开始计算,而确定症状固定的证据一般包括成熟的医学理论、法学规则、医生证明,病历、诊疗检查单等,双方不要过多地在诉讼时效上纠缠,拖延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法院也应积极果断地采信有关证据,加快办案节奏,及时化解矛盾,以体现法院“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办案指导思想,决不能简单地以其超过诉讼时效而驳回患者及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是关于正确把握“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 ,明确规定了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一味追究“举证责任倒置”,使得在责任分配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经过若干年才提起诉讼的医患纠纷案件,在举证上以往是考虑到患者不能,现在又出了医方也不易的尴尬局面,因医方难以获取患者在诊疗行为之前及之后的相关信息,一起往往是多因一果的医患纠纷案件,医方若希望举证证明多种原因的存在,势必需要患者的协助,而医患双方正在发生的争议决定了患者对于这种协助一般会采取拒绝的态度。依据现行的证据规则,医院若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法院在严格执行这一举证规则的同时,可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赋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力,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范围,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自由分配举证责任,尤其注意调查举证责任在当事之间的轮换。
三是关于慎重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医鉴定关系。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几乎不可避免地要遇到鉴定的问题,因为鉴定结论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事实依据。因此,我们首先要弄清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而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如何采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往往出现两种偏见,一是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患纠纷的唯一依据,在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医院只要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或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二是认为医疗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确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看成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证据而不是重要证据。这种观念与现代法律理念相悖。必须明白,只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那么,我们又如何看待法医鉴定结论呢?毫无疑问,法医鉴定也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那么申请鉴定与否由医院决定,采取哪种鉴定形式理论上也由医院决定。通常情况下,医院多是选择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则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法医鉴定查明案情。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重复鉴定,多方鉴定,既影响审限,也使得法官面对同一事故而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鉴定结论难以下判的局面。故,笔者认为,法官不仅要居中办案,还要有积极而为之态度。如果一案出现多种不同鉴定结论,无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法官都要全面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必要时可另行组织专家鉴定组重新鉴定,以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在鉴定结论面前无所作为的做法,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给纠纷一个公正裁决。



安徽省宣州区法院:张辉煌供稿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广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是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自1992年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后,每年市财政按粮食价格放开前安排的补贴2.3亿元扣除当年实际支出后的节余款项;
(二)1996年后由市财政按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的资金;
(三)其它来源。
第四条 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1997年底筹集到位。如基金实际筹集数额低于1亿元时,由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商委、财政、粮食、物价等部门研究提出补充资金筹集方案,报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
(一)市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含进口)的购销价格倒挂状况所发生的价差支出和其它费用补贴;
(二)市政府指令性粮食储备任务的风险补贴;
(三)支持粮食工商企业搞好本市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分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
(一)无偿使用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的第(一)、(二)项的用途;
(二)有偿使用适用于第五条的第(三)项的用途。
第七条 有偿使用期限控制在半年以内。其资金占用费率根据申请项目的情况,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审核确定。资金占用费收入作为基金的增值。
第八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使用基金,应先由市粮食局提出申请报告,具体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使用理由、申请数额、使用方式、效益分析,申请项目属有偿使用的,还应说明还款时间,并附上《粮食风险基金审批表》;
(二)无偿使用项目由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商委、计委、财政、物价等部门协调会审后报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三)申请有偿使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审批;申请有偿使用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可由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使用项目经批准,属无偿使用的,由用款单位持批文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属有偿使用的,由用款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还款手续。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用款单位应及时向市商委、粮食局和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调处理。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将基金使用和效益情况书面报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每年年终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局向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提交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市计委、商委、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认为使用不当的项目,可建议市综合经济协调领导小组收回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