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教思政[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经中央领导批准,现将《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doc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 行)
2012年2月
简要说明
1.测评体系构成:分为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党委政府版)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以下简称高校版)。
2.测评对象:党委政府版主要用于测试省(区、市)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高校版主要用于测试高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及成效。
3.结构:党委政府版包括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高校版包括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
4.数据采集方法: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两种方法。材料审核以测评年度前两年的材料为主,各类数据取测评年度前两年的平均值。实地考察采取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
5.测评结果:采用“状态描述法”,以A、B、C、D描述测评结果,分别对应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省(区、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领导体制 1.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心重视,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每年召开相关工作协调会
2.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并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有工作部署和考核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工作机制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2.有党委政府领导联系高校工作机制,党委政府领导每年深入高校作形势政策报告≥5人次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调研和督查
4.定期开展所在地区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条件保障 2.1制度保障 1.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意见
2.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实施意见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队伍保障 1.有组织、人事、教育等党政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文件和措施
2.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核定落实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
3.对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高校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
5.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6.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境内外培训,有实施队伍轮训的规划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经费保障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的为D
3.社会环境 3.1文化建设与舆论氛围 1.有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宣传舆论氛围的措施,及时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
2.推出有益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形成高雅艺术进校园的机制,每年集中开展文化市场的专项治理
3.加强对当地主流媒体的监管,弘扬主流意识文化
4.依法加强对各类网站的管理,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5.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扎实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推动形成优良学术风气 1、3、5材料审核,2、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 1.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对大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费开放
2.支持并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基地
3.支持并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3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1.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专门机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工作有专项部署
2.每半年排查一次学校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3. 打击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及时处理各类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4.学校及周边200米内无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和无证经营摊点等 2、3材料审核,1、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统筹协调 4.1课堂教学 1.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2.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的培训培养和管理,每年按要求开展骨干教师研修
3.制定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的措施,明确教师的育人职责与要求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1.支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纳入当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
2.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推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机制化
3.积极推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拓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途径和手段
4.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建设,建立高校与专业卫生机构之间大学生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治疗的转介机制
5.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党团工作 1.定期召开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
2.定期召开高校共青团工作专题工作会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两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科学研究 1.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其六个二级学科的具体发展规划
2.有省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并经常性开展工作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研究列入各级 社科(哲学社会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规划
4.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成果纳入各级政府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12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0,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8,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6,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
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测评标准 测评方式
1.组织领导 1.1工作定位与思路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2.“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具体体现
3.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明确思路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1.2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1.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
2.学校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
3.有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办法
4.学校有关部门有明确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并完成相应任务
5.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每年分别到堂听思想政治理论课≥4学时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队伍建设 2.1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队伍 1.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组织、协调、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明确要求
2.每年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履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有考核
3.对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党课团课等教学有具体管理措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2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队伍 1.实行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任职资格准入制 ,专任教师按不低于师生1:400的比例配备
2.鼓励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
3.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岗位的比例不低于学校重点学科高级岗位设置的平均水平,且不得挪作他用
4.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注重考核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
5.按照要求选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全国和省(区、市)培训、研修,每学年至少安排1/4专任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
6.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表彰纳入学校各类教师表彰体系中,并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确定一定比例,进行统一表彰 1、2、3、5、6材料审核,4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2.3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1.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研究生配备有专职辅导员
2.每个班级配有兼职班主任或指导教师
3.对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单列指标,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4.落实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和待遇
5.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开展队伍轮训,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6.有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结果,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并纳入教师表彰体系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思想政治理论课 3.1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1.独立设置直属学校领导的、与学校其他二级院(系)行政同级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组织二级机构,并配齐机构主要负责人
2.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学校重点课程建设,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同时应作为重点学科建设
3.落实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规定课程和学分及对应的课堂教学学时
4.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统编教材
5.实践教学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建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覆盖大多数学生
6.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 1、2、4、6材料审核,3、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三至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3.2形势与政策教育 1.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
2.落实规定的课时和学分
3.制定并落实形势与政策课集体备课制度
4.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校外专家学者、校级领导为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的制度并有效实施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4.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 1.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宣传教育
2.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以及党史宣传教育
3.利用重要节庆日、重大事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时代精神教育
4.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2实践育人 1.将实践育人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
2.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育人基地
3.有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4.支持、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
5.开展国防宣传教育,将军事训练纳入必修课
6.及时表彰宣传实践育人先进典型,定期召开实践育人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 1、3、4、5、6材料审核,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3校园文化建设 1.有校园文化建设总体规划,有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并加强校园统一标识建设
2.有校训、校徽、校史陈列馆(室)
3.有加强科学道德和校风学风建设的措施,并开展督查工作
4.结合传统节庆日、重大事件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5.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及生活园区文化活动
6.努力开展校园文化创新,打造活动品牌 3、4、5、6材料审核,1、2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4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1.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总体规划
2.建有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积极推进大学生网络社区建设,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3.有专门的网络用户归口管理部门,有完善的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机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有校园网站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用户上网实名注册 1材料审核,2、3、4材料审核与网络考察
符合上述四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三项为B;符合其中二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5 心理健康教育 1.有校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场所
2.按师生比不低于1:5000的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且不少于2名
3.有用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专项经费
4.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形成系列课程体系
5.建立有校、院(系)、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有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
6.每年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在校学生建有心理健康档案
7.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2、3、4、6、7材料审核,1、5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七项标准为A;符合1和其余标准中四至五项为B;符合其中四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6资助育人 1.有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达到学校事业收入的4% ,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3.建立资助育人机制,宣传表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7就业创业教育 1.有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或选修课
3.加强大学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宣传表彰基层建功立业先进典型 2、3材料审核,1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二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4.8党团组织建设 1.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本科学生高年级和研究生有党支部
2.建立党校、团校,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学生党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3.校级团组织独立设置,院(系)、班级团学组织健全
4.按规定发展学生党员,开展党团组织生活
5.按规定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
6.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配备社团指导老师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六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四项为B;符合其中三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条件保障 5.1学生教育活动设施建设 1.建有专门的学生活动用房,有完善 的活动设施并得到充分利用
2.学生宿舍楼或生活园区设有学生党团活动室 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2经费投入 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 设立专门预算科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占学校上一年度政府拨给的事业费和收缴的学生培养费或学杂费总收入比例应逐年增长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二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的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5.3科学研究 1.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和课改课题 材料审核
符合上述标准的为A;不符合为D
6.育人环境 6.1校园安全稳定 1.有维护安全稳定的综合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
2.有校园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有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等审批制度
3.按需要设置校园安全标识,校园安全通道畅通
4.有抵御和防范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的措施和办法
5.有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的措施和办法
6.有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
7.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8.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1、2、4、5、6、7材料审核,3实地考察,8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第八项为一票否决,有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为D;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五至六项为A;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三至四项为B;符合8且其余标准中符合两项为C;其余情形为D
6.2家庭与社会参与 1.学校建立并落实与学生家长联系的制度
2.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
3.学校与社区有合作育人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合作育人活动 1、2材料审核,3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
符合上述三项标准为A;符合其中两项为B;符合其中一项为C;其余情形为D
测评结果 根据以上20项二级指标获得A的总数(用X表示),得出测评结果:
X≥15,二级指标无C或D,结论为A;X≥12,且二级指标无D,结论为B;X≥10,结论为C;其余情形为D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96年,我国的建设监理将转入全面推行阶段。请各地方、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监理工作的效用,努力提高建设监理质量和水平,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二)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三)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三)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现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三)转让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一)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