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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在受贿后短时间内将受贿款用于购买本单位办公用,不构成受贿罪/陈雅文

时间:2024-07-12 09:3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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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旨: 受贿人在受贿后短时间内将受贿款用于购买本单位办公用品或捐赠给教育基金会,因其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还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中“为谋取不当利益”形同虚设。建议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接受侯朝银的委托,指派冯明超律师为其二审辩护,向四川省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侯朝银不构成受贿罪,应当宣告无罪的。

一、一审认定侯朝银收受罗大国现金2万元,证据不足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侯朝银在担任局长期间,从2003年至2004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8000元。但一审认定候朝银收受罗大国现金2万元事实的依据是基于罗大国的证言与侯朝银的一次有罪供述部分情节较为吻合,从表面上看这个认定是正确,但仔细推敲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其理由是:一、是上诉人在侦查阶段只作了一次收受2万元的有罪供述,后又作了两次无罪的陈述,否认该笔受贿,并对有罪供述作了合理解释:是由于在四川省纪委双规期间被迫交代的,从5000元再说到1万元,直至说成2万元后,才让其回家的情况下作的有罪供述。这三份相互矛盾的证据之间,又无物证等其他证据印证,如何取舍?何者更为可信?这实际上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二、2004年7月12日广元市检察院对候朝银的讯问,是一位侦查员拿着省纪委转交给市检察院打印的清单交侯朝银看后,让其按省纪委清单复述的一遍,之后该侦查员离开了审讯室,只有记录员候莉一人在场,又问又记,程序违法。三、罗大国两次询问笔录是否有两位侦查人员在场?从笔录上辩认非侦察人员本人签名,违反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2005)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应当签名” 的规定,两份证词不合法,不应采信。四、2004年11月10日罗大国的证言虽然证明了送钱给侯朝银2万元的事实,但是罗大国在长达40分钟,一言不发,不愿意作证的情况下,经侦查员反复询问、催促之下,罗大国才作了证,这就表明罗大国并非自愿作证,不排除逼取证人证言。一审又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故该证词达不到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五、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辩护人均要求罗大国出庭作证,但罗大国死活不出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第(三)项中,规定证一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对案件重要事实和定罪量刑起主要证明作用的关键证人或者控辩双方对其证言真实性有争议的证人必须要出庭。四川省高级法院川高法(2005)1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又无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材料印证的,该证人的书面证言不得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故罗大国的证词不可靠,无证明力。六、罗大国和侯朝银都提到送钱的时间是在2004年春节前开教育工作会,但事实上2004年春节前根本就没有开过教育工作会,也没有去过广元。
综上,辩护人认为:罗大国的证言、上诉人的有罪供述,因其讯(询)问违背了《刑诉法》第91条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的规定,无侦查人员本人的签名,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又无物证等其他证据印证,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无疑,故一审认定上诉人犯受贿的证据并非确实、充分,二审应当纠正。

二、剑阁中学送给上诉人的8000元钱,属礼金。上诉人缺乏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首先,受贿罪本质上体现为钱权交易的关系。在具体的受贿犯罪中,受贿人与 “他人”在主观认知上具有对应性,即“他人”认识到是行贿,而另一方是受贿;在客观行为上要有互动性。本案中剑阁中学完全是因特殊感情无偿地送领导春节拜年的礼金,并不要求上诉人利用其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请托解决某一问题作为回报或对价交换,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其次,受贿罪犯罪对象是财物,主观方面是为了获得对贿赂物的占有。但侯朝银则是将接受的拜年礼金(包括部分未指控的他人所送的小额礼金)全部以“候朝银受人之托捐款”等名义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23300元,2004年2月购买教育软件1.85万元,两项合议41800元。侯朝银的行为,充分证明他主观不具有受贿之故意,不构成犯罪。特别是侯朝银代捐行为,不是犯罪构成后对赃款的处分行。

辩护人:冯明超(成都律师)
联 系: 013088086906
028-88057681

2006年3月1日

(判决结果: 侯朝银受贿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候朝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陈雅文 整理资料
2006.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京九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普通业务:京九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方)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之间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贷款协议。
  鉴于
  (A)借方为本贷款协议计划表1中所述项目的A部分的目的,已向银行申请贷款;
  (B)借方为根据由赠款供资的项目B部分向借方的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提供政策支持的目的,已向银行申请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根据一项技术援助协议(技术援助协议),银行已同意为此目的提供一项多达相当于六十万美元(US$600,000)的赠款;并且
  (C)银行已同意按以下阐述的条件从银行的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方提供贷款;
  因此双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银行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其效力和作用如同在本协议中完全列出的一样,然而,以如下修改内容为准(普通业务贷款条例进行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称为贷款条例):
  (a)删除第2.01款(17)项,代之以:“术语‘美元’或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中的美元。”
  (b)删除第2.01款(26)项和(27)项,下列成为新的第2.01款(26)项:“‘美元金库’指银行为支付银行从普通资本来源中贷出的美元贷款而筹资的目的所进行的未偿还美元借款的总库。”
  (c)删除第3.02款第一段最后一句。
  (d)删除第3.02款(b)(ii)项,代之以“(ii)与贷款有关的‘合格的借款’指与贷款有关的未偿还的借款,即指银行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在美元总库中提取的未偿还借款。”
  (e)第3.06款(a)项的最后一句删除,以及第3.06款(b)项中“作为银行接受的日期”几个字删除。
  (f)删除第4.02款,代之以:“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应以美元进行。”
  (g)删除第4.03款(a)项,代之以:“贷款本金应以美元偿还。”
  (h)删除第4.04款,代之以:“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i)“及根据第5.02款的任何特殊贷款手续费”几个字从第4.05款中删除。
  (j)删除第4.09款,列入下面的一个新的4.09款:
  尽管在这些条例中有任何相反的条款,但在银行认为它不能为提款目的支付美元的例外情况下,本贷款中从贷款账户中的提款应以银行认为合适的货币进行。有关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以这种货币偿还和支付。以该种货币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应以这种货币引起的银行费用加上利差为基础,两者由银行随时合理地决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规定的几个术语,在本贷款协议中使用时,除非上下文有其他要求,否则具有条例中说明的相应含义,下面另外几个术语含义如下:
  (a)“京九铁路”指本贷款协议计划表1中所述的铁路线,包括本项目;
  (b)“行政法规”指《铁路法》和所有随时可能管理、控制和制约铁道部或其任何继承者的业务或法律地位的法律、规章、规定、命令和授权,包括规定经营范围和原则的营业执照、登记文件和许可证;
  (c)“铁道部”指借方的铁道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d)为贷款条例的目的和在其含义内的“项目执行机构”指负责执行该项目的铁道部;
  (e)“项目设施”指本项目下已提供或将提供的设施或设备;
  (f)“铁路法”指一九九○年九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g)“技术援助协议”指本贷款协议的备考部分(B)中提到的技术援助协议。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银行同意从银行的普通资本来源中借给借方数额为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方应根据贷款条例第3.02款向银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方应按每年0.75%的比率支付手续费。该项手续费应在本贷款协议签订六十(60)天后开始的连续期间,按贷款数额(减去随时提取的数额)增长,具体如下:
  在第一个十二个月的期间,按$30,000,000;
  在第二个十二个月的期间,按$90,000,000;
  在第三个十二个月的期间,按$170,000,000;之后,按贷款的全额。
  (b)如果贷款的任何数额被取消,本款(a)段中说明的贷款的每一部分数额应按取消量占取消之前贷款全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每半年,即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支付。
  第2.05款 借方根据本贷款协议计划表2中规定的分期偿付表偿还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收入的使用
  第3.01款 借方应根据本贷款协定的条款使贷款所得应用于本项目供资的支出上。
  第3.02款 由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和劳务及贷款数额在各类货物和劳务间的分配应按本贷款协议计划表3的条款,因为该计划表可按借方和银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方和银行达成其他协议,否则由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和劳务应按本贷款协议计划表4和计划表5的条款采购。银行可以拒绝向没有真正按借方和银行之间达成的程序采购货物或劳务的合同、或银行不满意其条件的合同供资。
  第3.04款 除非借方和银行达成其他协议,否则借方应使由贷款所得供资的所有货物和劳务完全用于执行本项目。
  第3.05款 为贷款条例第8.03款的目的从贷款账户提款的结账日期应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或借方和银行间随时同意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条款
  第4.01款 (a)借方应使铁道部勤勉有效地、并按照良好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铁路惯例执行本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
  (b)在执行本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及其设施的运行中,借方应履行本贷款协议计划表6中规定的所有义务,或使其得到履行。
  第4.02款 除了贷款所得,借方应根据需要立即使铁道部得到所要求的资金、设施、劳务、土地和其他资源,以便执行本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及其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4.03款 (a)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借方应根据借方和银行满意的人数和条件聘请为借方和银行接受的称职的、合格的顾问和承包人。
  (b)借方应使本项目按照借方和银行接受的计划、设计标准、规格、工程进度表和建设方法执行。在准备好后,借方应按银行合理要求的细节立即向银行提供或安排这些计划、设计标准、规格和工程进度表,及之后对其做的任何实质性修改。
  第4.04款 借方应确保执行该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及其设施的运用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活动,按良好的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和协调。
  第4.05款 (a)借方应对本项目设施的保险按符合良好惯例的程度、险种和数额做出使银行满意的安排。
  (b)在不限制上述内容的通用性的情况下,借方给为本项目进口的和由本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对其获得、运输和交付到使用或安装地点过程中的危险事件保险,或安排保险,这些保险的任何赔偿应以能自由地用来重置和修理这些货物的一种货币支付。
  第4.06款 (a)借方应建立,或使铁道部建立记录和账目,这些记录和账目应能够确定由本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和劳务,以公开其在本项目中的使用情况,能够记录本项目的进程(包括其成本),以及根据一贯遵守的合理的会计原则,反映负责执行本项目和项目设施的借方的机构或其任一部分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b)借方应:(i)建立或使铁道部建立本项目基建账目以及铁道部全面业务的专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金流动表);(ii)使这些账目和有关的财务报表,按照一贯使用的适当的审计标准,由独立审计师每年审计一次,这些独立审计师的资历、经验和权限应被银行接受;(iii)得到之后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晚于每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九(9)个月,向银行提供这些经过审计的账目和财务报表的证明合格的副本及有关审计师的报告,全用英文;以及(iv)向银行提供银行随时合理地要求的有关这些账目和财务报表及其审计的其他信息。
  (c)一旦编就,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九个月,(i)根据本项目B部分技术援助的结果,铁道部应向亚行提交京九铁路开始运营后全部运营的形式上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动表);(ii)在完成京九铁路组织机构安排后,铁道部应向亚行提交京九铁路经审计的账务的合格副本及其有关的审计师的报告,均以英文书就。
  (d)经银行要求,借方应使银行能够随时与借方的审计师讨论铁道部本项目的财务报表和有关本项目的财务情况,并应授权和要求这些审计师的任何代表参加银行要求的任何这样的讨论,但任何这样的讨论只应在铁道部的一名经授权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非铁道部另行安排。
  (e)根据应由借方(通过铁道部)和银行同意的成绩指标和执行活动的预报的实际情况应于每一财政年度结束九(9)个月内向银行提交。
  第4.07款 (a)借方应向银行提供,或安排向银行提供,银行合理地要求的报告和信息,即(i)贷款,及贷款所得和维持这种劳务的支出;(ii)由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和劳务;(iii)本项目和京九铁路;(iv)负责执行本项目和京九铁路的建设及其设施的运用的铁道部和借方其他机构,或其任一部分的管理、业务和财务状况;(v)借方国内的财政和经济状况及借方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vi)有关本贷款目的的任何其他事务。
  (b)在不限制上述内容的通用性的情况下,借方应向银行提供,或安排向银行提供有关执行本项目及有关本项目设施的运用和管理的季度报告。这些报告应按银行合理要求的形式、详细情况及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并尤其应表明本季度内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或建议采取的步骤,以及下一季度内建议的活动计划和预期进展情况。
  (c)实际完成本项目后立即,但在任何情况下不晚于之后三(3)个月或为此目的借方或银行间同意的较晚的日期内,借方应按银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情况就该项目和京九铁路的执行和最初营运情况准备一份报告向银行提供,包括其成本,借方履行贷款协定下其义务的情况和贷款目的的实现情况。
  第4.08款 借方应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本项目、由贷款所得供资的货物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9款 借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和京九铁路按良好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铁路和维护及经营惯例经营、维护和修理。
  第4.10款 (a)借方和银行的共同意愿是,欠非银行的债权人的其他外债,不应通过对借方资产行使留置权的办法拥有任何高于贷款的优先权。为此目的,借方保证:(i)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否则如果对借方的任何资产产生任何留置权以担保任何外债,该留置权应依照事实平等和按比例地保障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及(ii)借方在产生或允许产生这种留置权时,将制定出有关的明文规定。
  (b)本款(a)段的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买财产时,仅作为支付财产的购买价格的保障而对财产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或(ii)银行业务的普通过程中产生的和保障不超过一年到期的债务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使用的术语“借方资产”包括借方的任何政治分支或任何机构的资产和任何这样的政治分支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为借方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其他机构。

  第五条 中止、取消、到期日的提前
  第5.01款 作为按贷款条例第8.02款(1)项的目的中止借方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权的一种额外情况,兹规定如下:银行如果认为行政法规或其任何条款将要或可能对本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可采取任何方式取消、中止或修订这种法规或其任何条款。
  第5.02款 本贷款协定第5.01款中规定的额外情况也被规定为为贷款条例第8.07款(d)项的目的将到期日提前的额外情况。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下列内容被规定为按贷款协议第9.01款(f)项的目的对本贷款协议的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议应由借方的国务院批准;及
  (b)应按本贷款协议计划表6第6段所规定建立一个专门工作组。
  第6.02款 按贷款条例第9.04款的目的本贷款协议签订后九十(90)天被规定为本贷款协议生效的日期。

  第七条 其他
  第7.01款 按贷款条例第11.02款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指定为借方的代表。
  第7.02款 按贷款条例第11.01款的目的规定下列地址:

  借方
    中国人民银行
    成方街32号
    西城区
    北京,邮编10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22612 PBCHO CN
       221074 PB CZD CN
    传真号:(86-1)601-6724

  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789号信箱
    马尼拉,菲律宾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63-2) 741-7961
        (63-2) 632-6816
        (63-2) 631-7961
        (63-2) 631-6816
  鉴于以上内容,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使本贷款协议在第一页所写的年月日以各自的名字签署,并在银行本部互换。
  注:附表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黄桂芳                 舒尔茨
     (签字)                (签字)



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4-05-08
  实施日期  2004-05-08
  文 号  财金函[2004]49号
  类  别  金融财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财金[2004]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的精神,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由财政部负责。你厅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的规定,做好金融类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股权管理、评估备案以及产权登记工作。
  二、根据1999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专题会议的指示精神,财政部负责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制定。请你厅据此切实做好担保行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