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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高原藏区的和谐安宁/童晓宁

时间:2024-07-26 13:5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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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里云南法庭巡礼系列报道之一

为了高原藏区的和谐安宁——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纪实

童晓宁 唐时华



名片展示:
●迪庆藏族自治州:“百度百科”中的描述:“迪庆藏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北部滇、藏、川三省区交界处,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横断山腹地,值云贵高原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带,因此这里地貌独特:有古高原面,也有大山、大川、大峡,是世界著名景观三江并流的腹心地带。总面积23870平方公里,境内有藏、傈僳、纳西、汉、白、回、彝、苗、普米等9个千人以上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16种。”
● 迪庆两级人民法院:目前,迪庆全州两级法院共有法官68人,其中少数民族法官59人,占法官总数的86.8%,这里是“全国模范法官”格茸定主生前工作过的地方。近年来,迪庆中院结合地方实际,树立了“建设藏区一流法院”的目标。推出了“文化兴院”的系列文化建设活动,提炼出“明德公正、亲民至善”的八字院训。着力打造好“藏区法院”、“高原法官”这两张特色牌,走出了一条符合迪庆藏区法院的特色精品文化建设路子。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无一违法违纪情况出现。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云南高院和州委的充分肯定,光明网、人民网等各大媒体纷纷报道,2009年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视察迪庆中院经费保障和物质装备建设情况时,对迪庆中院的工作给予了“简陋的办公环境,崇高的敬业精神”的高度评价。

一、敬业奉献:缺氧不缺精神
  5月的昆明,还是艳阳高照,但在迪庆,虽然已经是春天,但仍然有丝丝的凉意。云南最高山峰、6740米的梅里雪山主峰卡瓦格博峰就矗立在迪庆境内,银装素裹,巍然屹立。
  “迪庆是全省惟一的藏族自治州,地处高寒山区,集边疆、民族、宗教、贫困为一体,自然条件恶劣,高寒缺氧,生产力低下,经济欠发达。由于历史原因,我州长期处于反分裂、反渗透、反藏独的一线前沿阵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迪庆中院院长鲍顺明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这样介绍迪庆。
  的确,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迪庆全州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4人,不及全省平均水平的九分之一。1457个自然村的平均人口仅为206人;经济发展缓慢、现代化程度较低不容质疑。
  迪庆法院法官的艰辛,远远不是几句话就能概括的。以德钦县法院为例,这里东有云岭山脉,西有怒山山脉。在这两大山脉中巍峨耸立着著名的梅里雪山、白芒雪山、甲吾雪山和闰子雪山,这些山峰终年积雪,海拔都在5000米以上。年平均气温只有5摄氏度,一年只有春秋冬三季,漫漫严冬长达半年的时间。由于高海拔地区氧气稀薄,在县城空手行走,心脏所承担的压力就相当于低海拔地区负重25斤。
  以办案数量而言,迪庆法院每年的诉讼案件并不多。然而,他办一个案件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心血,有时甚至相当于一个大城市法官办一、两年的案件所付出的代价,在这里,法官们少有高居法庭、坐堂审案的“安逸”,跋山涉水、走乡串寨、风餐露宿是他们工作的日常。在几年前,如果在不通公路的地方,因为路途艰险而漫长,法官们不仅要自带干粮,而且还需要带上御寒的被褥,在雪山上过夜是不可避免的事。通常,他们会在一棵积雪相对较少的大松树下席地而卧。在这种充满艰辛的旅程中,法官们不仅需要和严酷的气候、恶劣的自然条件作斗争,甚至还要学会避免野兽猛禽的伤害。
  “但是,我们缺氧不缺精神”。在采访中,鲍院长这样笑着补充。这个迪庆土生土长的纳西族院长,在迪庆工作了三十多年,对这里的对这片土地有着非常特殊的感情。
  我们的到来非常凑巧,在迪庆中院临时借用保险公司办公用房一楼车库内,正在开一个庭。简陋的法庭,并不影响法庭的庄重,简单的装饰干净而整洁,法官微笑着用藏语向当地的少数民族当事人解释法律。在每个办公室门口,张贴着每个法官的人员名字、职务和职责,一目了然。而当天下午的讲座上,前来听讲的法官们,很多是提前半个小时来到会场,时而认真思考,时而积极提问,气氛十分热烈。
  “虽然条件简陋,但是我们不输精神,迪庆人均寿命比低海拔地区要短,所以,我们要提高效率,一天当做两天来用。”迪庆中院的办公室主任魏立新这样和我们开玩笑。

二、稳定和谐:法官进村寨进寺庙
  2007年11月中旬至2008年6月下旬,中共迪庆州委为了掀起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热潮,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了一场以走村入户为主要形势的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主题的“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虽然中级法院的工作任务繁重,但是院长鲍顺明仍然亲自带队,中院下派8名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干部,奔赴全州不同的乡镇、寺庙,走村入户,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
  在这次活动中,鲍顺明专门挑选了最偏远、条件最艰苦的地方东旺乡。扎下去,扎扎实实和当地群众交流,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同时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经过半年多的工作,他担任指导组组长的东旺乡“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指导组被评为全州7个先进指导组之一,迪庆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和建堂连续四年参加了三次“千促”活动,先后到维西县塔城镇其宗村、维西县塔城镇启别村等地担任工作组组长。被迪庆州委、州政府评为“迪庆州维护稳定工作先进个人”和“千名干部进村入户促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先进个人”。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州13个先进单位之一。
  2009年2月22日开始至2009年4月5日,为进一步巩固“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成果,全面实施和谐安州战略,扎实推进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建设,按照中央和省委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有关要求,迪庆州启动了开展主题教育千名干部送法进村(寺)促和谐活动。
  主题教育活动期间,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继“宣传十七大精神,千名干部入户促小康”活动后,在审判、执行、“清积”等各项法院工作任务繁重的前提下,积极响应州委的号召,积极选派16名法官干警投身活动并要求被抽调的干警服从活动小组的安排,要求干警要争取到最艰苦最边远的乡镇,积极组织农村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学习宣传好党的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攸关的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
  2010年3月1日至4月20日,迪庆全州范围内开展了“千名干部进村入户促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院抽调了8名干警参加活动,干警们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为工作目标,结合人民法院“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司法为民的意识,饱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参加了活动。
  迪庆中院执行局局长胡士光在此次活动中担任德钦县燕门乡石底村工作组组长。燕门乡有着比较特殊的宗教环境,全乡有藏、白、纳西、傈僳、汉、怒等多种民族,有共同信仰藏传佛教、天主教、东巴教、道教4种宗教的现象,甚至有的家庭同时信仰几种宗教或一个家庭各个成员信仰不同宗教,燕门乡石底村群众经济生活条件相对较差。为了帮群众解决困难,胡士光克服德维、香德公路无法畅通行驶这些困难,多次来到香格里拉县县城积极筹措资金,给石底村完小和燕门乡完小的学生赠送学习用品,到崩贡寺和永主顶寺看望在寺僧侣,赠送慰问金,并宣传了党的宗教政策。在这个曾在云南高院挂职锻炼的执行局长看来,比起大都市,藏区的环境更艰苦,但是,“作为藏区法官,和群众更要有这种血肉感情!”
  我们看到这样一组13项的活动记录,上面记录有:“中心村公擦小组与胜利村贡松小组牧场纠纷;中心村公擦小组与胜利村特亚小组烧香台纠纷”等,这是法院工作队深入群众排查矛盾纠纷后所做的记录。据不完全统计,在三项活动中,法院法官深入群众累计召开法制讲座63次,受教育群众达20000人次,当场化解矛盾纠纷42起,累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0余起。
  事实证明,这些法官的专业优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专业优势得到了有效的凸显,一些纠纷就在村寨里化解,当地群众纷纷用“公道人”、“自家人”来形容这些家门口的法官。

三、结合实际:走出符合藏区法院的特色路

  迪庆州民族众多,多宗教并存,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因而长期处于反分裂、反渗透的前沿,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而艰巨。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迪庆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迪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进步,成为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示范区,成为全国藏区发展稳定的一面旗帜。
  由于社会历史及诸多因素,和云南其他尤其是发达地区的法院相比,迪庆法院有较大的差距。如果单纯以案件数为例,昆明四城区任何一个区的每年案件数,都要比迪庆两级法院的总和还要多。还有,“发达地区很多都是硕士博士,知识更新也很快,设备也很先进,我们如果不学习不发展,落后的就可能不是一小步!”刚进入迪庆中院工作3年的年轻人刘建芳这样感叹。
  如何发展,如何突破,是摆在迪庆两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迪庆中院党组在充分调研、仔细研究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把迪庆建成全国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示范区的目标,突出“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这个主题,明确走在全国藏区“四个前列”的任务,以“展示雪域法官风采、树立高原法院形象、切实加强民意沟通”为目标,确立了“文化兴院”的方针,结合迪庆藏区法院工作实际,在“特”字上下功夫,打好“藏区法院”、“高原法官”这两张特色牌,走出了一条符合迪庆藏区法院的特色精品文化建设路子。
  思想的统一,思路的明晰,带来了一系列的良好效应:
  明确提出了“11126”工作思路,为全州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即明确一个目标: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州法院和各县法院进入全省法院的先进行列;突出一个中心:突出抓好审判工作这一法院的中心工作;坚持一条主线:以创新的精神系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搞好两个保障:搞好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树立六种意识: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树立学习意识、进一步树立团结意识、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进一步树立配合意识、进一步树立创新意识。
  提炼出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院训:明德公正、亲民至善。“明德公正 亲民至善”取自中国文化宝典四书五经第一部《大学》之开篇: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德公正,亲民至善”的直译便是:“内明公正、正直之道,外达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最圆满之境界。”“明德公正,亲民至善”的时代含义是:坚持“三个至上”,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唱响新时代“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时代主旋律。
  多管齐下加强文化建设。曾经在全省文化建设大潮中毫不起眼的迪庆中院,通过一系列活动,大兴文化建设之风,让全省法院的同行们刮目相看:2009年5月20日至9月25日止,在全州法院首次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为迪庆法院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法官论坛征文比赛;9月25日在州府首次举行了“迪庆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暨迎国庆、展风采、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演讲比赛;首次出台了《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着装及礼仪的规定》,对法院工作人员着装及礼仪进行了严格规定;首次集成出版了迪庆法院内部文化建设宣传册和DVD光盘;首次创新采用手机短信拓展法制传播新渠道;在州级政法部门中首家开通了互联网站,并在2009年底全部开通全州两级法院互联网站……
  这众多的首次,在其他地方法院看来,并不算很稀罕,甚至可能已经做了多年,但是对于地处边远、经济较为落后的迪庆州两级法院来讲,每一步,都意味着加倍的汗水和努力。所以云南高院新闻办在全省新闻宣传工作的通报中,也特意将迪庆州的文化建设工作作为工作亮点来提及。
  “以前开会,提到全省文化建设和新闻宣传尚在起步阶段的法院,迪庆就通常被拿出来做例子,现在,迪庆至少已经成为发展迅速的例子了”。迪庆中院新闻办副主任赵云川感受颇深。
  新华网、《人民法院报》、《光明日报》、中国法院网、《云南日报》等各大媒体纷纷从不同角度的宣传这个西南边陲的法院。

四、特色鲜明:发展,还是发展

  原本以为在地处边远迪庆法院,法院人的观念可能相对保守,但是2天的接触下来,我们更多的是体会到迪庆法院人的进取精神。
  “缺氧不缺精神”、“要做就做第一”、“输物质不输精神”,这是我们采访中常听到的话。

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206号



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中的4.0.4款对路基压实度标准的要求,高于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97)(以下简称旧《标准》)中的相应标准。针对目前新《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完工的路基工程,压实度抽查和评定标准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凡在2004年6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的项目,其路基压实度抽查和评定标准可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执行新《标准》,应由项目法人与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进行协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三、凡在2004年6月1日前招标文件按旧《标准》编制并已售出,但尚未签定施工合同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由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相应部分进行修改,并与投标人协商,按新《标准》签定施工合同。
四、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未出售招标文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新《标准》。
五、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路基压实度的抽检,防止试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确保路基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8年4月2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规范地质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事业单位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质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地质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地质勘查主管机构;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和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监测等基础、社会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事业单位;专门服务于地质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应当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预测、计划、控制、监督、核算、分析、考核和参与决策的职能。
第五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的地质事业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单位的财务工作。
地质事业单位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单位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单位的人事部门商财务部门后办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地质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地质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国家对地质事业单位实行按年度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地质事业发展计划、地质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地质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对国家赋予管理职能和主要从事国家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的单位,实行定额补助;对主要从事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监测等社会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技术开发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地质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
第十条 地质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地质事业单位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地质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地质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或者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地质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地质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直接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地质事业经费,包括地质事业费及各类专项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业务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基础性、战略性、社会公益性地质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2.地质技术服务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地质技术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地质学术活动收入等。
3.辅助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辅助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单位后勤服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收入等。
上述地质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如地质报告评审收入、矿泉水检测费收入等,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地质事业收入;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地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地质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地质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地质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地质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加强管理,及时入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标准依法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地质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地质事业单位应在满足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九条 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和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用途和性质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地质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监测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地质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以及经济管理的要求,参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
成本和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在专业业务和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运输费及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业务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资料费、设计费、仪器设备鉴定费、招标投标费、现场检验费、项目评估费、信息咨询费、修理费、租赁费、青苗及土地赔偿费等。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分队、分站、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业务及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水电费、燃料费、取暖费、电算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差旅费、修理费、质量检验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业务及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修缮费、劳动保护费、交纳的学费会费、环境治理和排污费、卫生绿化费、业务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材料盘亏毁损和报废、呆帐坏帐损失、税金、按比例提取的修购基金及其他费用。
2.销售费用是单位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由单位承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费用。
3.财务费用包括单位为筹措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为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核算对象成本,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相关核算对象成本,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单位,对跨年度的项目、课题(成本核算对象)应以年度为成本计算期,核算当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的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地质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地质事业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地质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地质事业单位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是指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单位从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和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地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 产 管 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在研项目等。
地质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或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等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地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地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四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属于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或者辅助活动使用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减固定基金;属于其他经营使用的,计入经营支出。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质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地质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地质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地质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地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对外投资必须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的原则。
地质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地勘事业单位负债是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向其他单位应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三)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尚未结算的有关款项。
(四)应缴款项,是指单位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地质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 务 清 算
第四十条 地质事业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按照规定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对其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地质事业单位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制定清算方案,对地质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册,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第四十三条 财务清算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财务清算机构要做好债权债务清理、财产移交、接收、划转和清算期间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地质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地质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它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地质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结余分配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
第四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总结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收支与结余分配、资金增减、缴纳税金、各项财产物资变化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详见附件)。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如: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根据地质事业发展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各主管部门所增加或减少的地质事业单位,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条 地质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地质系统所属科研、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执行相应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地质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地质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及计算公式
附: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及计算公式
1.经费自给率:衡量地质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事业 经营 附属单位 其它
+ + +
收入 收入 上交收入 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衡量地质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债权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地质事业单位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