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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王海宏

时间:2024-06-26 12:1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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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内容

王海宏


  一、全民氖制企业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与国家财产所有权有关的一种新型物权。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从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企业只是在国家授权的范围人享有权利,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现行法律并未承认企业享有收益权,其处分权也是受限制的。,总的来说,企业经营权是在国家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受国家所有权的制约。
  2.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是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所有制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是依法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它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行使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它能获得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并应承担独立的民事珍重。经营权的相对独立性是企业能够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基础。
  3.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具有排他性
  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对国家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时,任何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预,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无偿调拨企业财产。对非法的摊派,企业有权拒绝。由此可见,企业经营权是一种物权。
  企业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它不同于历史上出现过的任何一种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二、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要内容有: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和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一资和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这些权利既包括了企业奥林巴斯,也包括了企业的行政权。当然,民法上所论资排辈企业经营权主要是指财产权。
  现行立法仅承认经营权是由占有、使用、处分权能构成的,并未承认企业享有收益权,我们认为这是不够的。困为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享有收益权、否则,实际上否认了企业的自然责任。
  企业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依法受民法的保护。企业在其经营权受到侵害以后,有权请求不支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应当指出,国有企业经营权只是就国有独资企业所享有的财产权而言的,如果国有企业已实行股份制,变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该企业不再仅享有经营权,而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而享有公司的法人所有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28.34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业经200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国强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区交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除每年10月15日至11月5日外,每日6时至21时禁止畜力车在下列城区道路通行:
  东部以小堡峪明路终点为界,东南部以文化路终点处为界,南部以长山路口和南地交通岗为界,西部以彩屯大桥和溪湖大桥西端为界,北部以孤山大桥北端为界所围合的城区道路。
  禁行范围内,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禁行标志。畜力车在允许通行时间内,除运送农产品外,不得从事其它营运活动,不得在禁行的道路通行。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畜力车,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处以50元罚款。对拒不交纳罚款的,可暂扣车辆(牲畜、货物由违章行为人自行处理)。违章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自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予以返还车辆;超过15日的,对暂扣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不听劝阻、寻衅滋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