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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6-17 09:2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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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8】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5.12”汶川大地震,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抗震救灾工作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为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抗震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建设
  (一)公路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更是抗震救灾的“生命线”,其重要性在汶川抗震救灾中得到了进一步显现。为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和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将公路基础设施防震减灾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认真做好,确保“生命线”的畅通和安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服务。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别是高烈度地震多发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从汶川抗震救灾工作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增强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灾的风险意识。要“居安思危”、“警钟常鸣”,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到“有备无患”。要加大资金和技术力量投入,加强基础工作和科学研究,把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建设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要把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作为确定工程建设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
  二、科学评估,合理确定设防标准
  (三)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工作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原则,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对当地地质情况的全面调查和分析,科学评估地震灾害对公路基础设施可能造成的损坏和影响。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重建工程措施,使公路基础设施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恢复原有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做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四)提高公路基础设施抗震能力关键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公路基础设施抗震设防标准,一般采用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区划标准或提高1度设防。对于有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等功能的较低等级的公路基础设施,也可采用较高的抗震设防标准;对于特殊工程或地震后可能会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公路基础设施,应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加强基础工作,科学选择建设方案
  (五)深入调查工程区域或沿线地质构造、水文、地形地貌、地震区划、地震历史等情况,重点路段要进行专门勘探,认真分析地震对公路基础设施可能造成的损害,通过合理选线或采用隧道、棚洞、优化工程结构等避让方案和措施,以提高工程自身的抗震能力。
  (六)路线布设应选择在无地震影响或地震影响小的地段,尽量绕避可能发生特大地震灾害的地段。当路线必须通过地震断裂带时,尽可能布设在断裂带较窄的部位;当路线必须平行于地震断裂带时,应布设在断裂的下盘上。
  (七)路基断面型式应尽量与地形相适应,控制边坡坡率,最大限度减少路基工程对山体及自然植被的破坏。对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路段,其支挡设施要具有足够的抗滑能力,并加强排水措施的设置,以降低地震次生灾害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损坏。对于软土、液化土路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路基的稳定性和构造物的整体性,以减少地震造成的地基不均匀沉陷。
  (八)桥涵构造物要选用受力明确、自重轻、重心低、刚度和质量分布均匀的结构型式。多优先选用抗震性能好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以及连续式混凝土梁桥,并采取措施提高结构的整体性。对于桥梁上部结构的设计、设置,要有切实可行的防止梁体掉落的措施。要积极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修复加固的抗震元件、材料和措施。
  (九)隧道位置应选择在山坡稳定、地质条件较好地段。洞口应避免设在易发生滑坡、岩堆、泥石流等处,并控制路堑边坡和仰坡的开挖高度以防止坍塌等震害造成洞口损坏。对于悬崖陡壁下的洞口,要设置防落石设施,如采取明洞与洞口相接等措施;对于地震断裂带的隧道,要尽量采用柔性或容许变形的结构,以增强其抗震能力。
  四、总结经验,加强技术研究
  (十)认真总结国内外公路基础设施抗震经验,进一步加强公路基础设施抗震防灾基础科学、抗震设防标准的研究力度,提高地震对公路基础设施破坏机理的认识,不断增强公路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检测评价能力,以及高烈度地震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恢复重建水平。
  (十一)加强与地震多发国家的公路基础设施抗震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学习先进抗震技术和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路基础设施抗震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高我国公路基础设施抗震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家已经明确保健食品产品所用辅料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使用的,需开展产品辅料替代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可申请使用其他辅料进行替换或申请去除相关辅料。替换或去除辅料应对产品质量安全无影响,并符合保健食品有关标准规范。

  二、国产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中的变更其他事项申请受理。

  三、申请人应提供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参照《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该通知要求开展许可管理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发现未在规定时限内停止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核实后,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并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农办(2003)85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农口有关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我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进程,促进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现将《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现就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建设,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基本要求

  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要重点围绕我市农业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产业化经营为抓手、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采取业主投资、政府适当扶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办法,使之成为我市效益农业的集聚区、现代农业的先行区、先进科技的示范区和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区。

  示范园区(基地)建设采取市县联动,分批推进。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50个左右,至2006年,全市共新建或认定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200个,其中优势产业120个,产业分布为:茶叶20个、花卉苗木20个、水产20个、节粮型畜禽20个、蔬菜25个、竹业15个;特色产业44个,产业分布为:蚕桑12个、水果15个、干果12个、中药材5个;粮油、生猪等传统产业20个;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多种经营型等16个。各区、县(市)要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区、县(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见,实行两级联动,整体推进我市的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

  ——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种植业类园区要求土地平整,地块方正,朝向一致。亩均配置沙石机耕路6米左右,主路宽4.5米,支路宽3.0米,两边衬砌路肩,农机具下田作业便捷;亩均配置排灌水沟(渠)10米左右,排灌分系,合理配置泵站、农电、库房等设施。畜禽型园区要求畜舍排列整齐,结构合理,环境清洁卫生,配有沼气池,80%的粪尿通过沼气处理或其它生态利用。水产型园区要求鱼塘排列整齐,布局科学合理,水深符合养殖品种要求,鱼塘塘埂有护坡或驳坎,并有足够的宽度,不漏水,园区内有机耕路,且平整、坚实,道路畅通。

  ——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园区土壤、水分、大气等环境因子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园区内主要农产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灌溉、养殖用水要符合标准,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主要农产品要有品牌,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提高基地(园区)与加工、流通的紧密度。发挥园区资源、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使基地(园区)与加工、流通融为一体,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园区内大力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无公害生产技术,全面推广和应用良种、良畜、栽培管理、植保、机械、饲养、防疫、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积极示范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现代农业设施等农业高新技术。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到位率,使园区成为农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

  三、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条件

  1、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种植业园区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或区域性规模3000亩以上(核心示范区连片500亩以上);大棚等设施园区连片200亩以上。畜牧园区要求区域化养殖规模:生猪存栏5万头以上、奶牛存栏800头以上、羊存栏1万头以上、兔年出栏10万只以上、蜂饲养3000箱以上、蛋禽存栏30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50万羽以上(示范区核心单元规模要求生猪存栏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300头以上、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蜂饲养100箱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水产园区连片1000亩以上或区域性规模2000亩以上(核心示范区连片500亩以上),水库网箱、网围养殖适度规模。休闲观光园区连片500亩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山区和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其生产规模可适当放宽。

  2、产业选择要符合导向。依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优先安排茶叶、花卉苗木、水产、节粮型畜禽、蔬菜、竹业六大优势产业;积极扶持水果、干果、蚕桑、中药材、蜂业五大区域特色产业;支持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园区建设;适当安排粮油、生猪二大传统产业。

  3、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好经济效益。园区内主要农产品销售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营销大户,具备稳定的销售渠道,或该产品本身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园区内主要农产品比当地同类产品经济效益高出5—10%。

  4、具备明确的实施主体。园区主要建设单位或实施主体应是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产业协会、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园区生产环境具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应通过环境检测,园区所在地的土壤、水分、大气等环境因子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或通过1—2年的治理和改造,能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6、园区建设应已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计划,与城市、城镇(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农田保护区有关要求。

  7、对于已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产业化基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基础的园区或基地,通过短期改造,达到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标准的,给予认定。

  四、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和验收

  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实行申报制,由经营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项目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农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以奖代补办法联合下达资金。

  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必须按标准文本提供材料,包括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书面总结、资金使用决算、单项工程验收证明、有关凭证、协议、合同,区、县(市)初验意见等。

  根据本办法第一、三条规定,具体制订各类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验收标准,验收采用百分制计分,90分以上为通过验收。具体验收标准由各业务主管局拟订,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审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正式下发。

  五、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

  通过验收列为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命名并按以奖代补原则给予资金扶持。具体标准为:新建园区经验收合格,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园区经验收合格,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园区规模、资金投入、示范效果和验收分数确定。
本办法自二○○三年开始施行,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验收标准》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