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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0:1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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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6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市财政局设立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负责筹措资金,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循环经济企业;

(二)国家、省级安排的循环经济补助资金。

第五条 科技三项经费、排污费及其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配套支持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

(二)支持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资助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

(四)鼓励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对提高地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带动作用,对循环经济建设有明显促进作用,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九条 申请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时,申请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引导资金报告;

(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项目批准文件;

(三)项目实施情况;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循环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2年评选一次,其材料另行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各县(区)循环经济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每年4月1日前将本级的申报项目联合上报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照条件进行初步筛选,报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五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循环经济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当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10月份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发布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使用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十五条 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了解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使用、财务管理情况和实际效果,确保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循环经济引导资金,并在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2003年4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大连市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卫生局会同市交通口岸管理局,负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大连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航班、客轮、列车、长途公共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乘坐本航班、客轮、列车、长途公共汽车进入大连市人员的填写《健康申报表》工作;各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负责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要以人民群众健康的大局为重,在到达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前,按照所乘公共交通工具上工作人员的指导,填写大连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健康申报表》,到达时接受必要的检测。

第六条 乘坐飞机人员填写的《健康申报表》,属于入境人员的,由机组工作人员负责统一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保管;属于国内人员的,由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保管。乘坐轮船、火车、长途汽车人员填写的《健康申报表》,由工作人员分别送交大连市港口管理局、大连火车站、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保管。

《健康申报表》的保管期限为一个月。

第七条 对发现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要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的规定立即隔离、送诊,并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卫生局、交通口岸管理局等部门要对各单位开展填报和检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 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自驾车进入大连市的,由市交通口岸管理局在公路入市收费口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十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金州区、北三市和长海县的人员,由上述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检测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66号


泸县、叙永、古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十条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根据有关法律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关闭非法小煤窑的责任主体,县长、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分管乡镇长对关闭非法小煤窑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建立关闭非法小煤窑工作机构网络。市人民政府成立督导组(名单附后);县人民政府成立领导组,并建立炸封非法小煤窑专业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打击非法小煤窑所需工作经费。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负责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安监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和指导县、乡镇查处非法小煤窑的工作,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按规定参与煤监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介入非法利益格局入股非法小煤窑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侦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和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查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小煤窑矿产品的运销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查处对非法小煤窑供电的行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拆除非法小煤窑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毁井筒,砌封井口,填平场地,并对炸封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小煤窑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予以没收,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根据工作需要可将上述行政执法权部份或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行使,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原则上对口安排用于整治乡镇非法煤矿的工作需要。
第六条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第七条的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对死灰复燃、屡教不改、顶风作案的非法小煤窑业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打击非法小煤窑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建立联络员队伍,建立整顿责任制,实行乡村干部包片区等盯防措施。
第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入股非法小煤窑,充当非法小煤窑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先就地免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彻底关闭非法小煤窑督导组

组长庭继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继郁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何元胜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茂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伍福钊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税光跃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兴友市经委副主任
罗渝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进市安监局副局长
计小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庞晓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曾明贵泸州电业局副总工程师
张元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督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元平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