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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23 09:3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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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的公开性,进一步提高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服判息诉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分为信访听证和复查听证,前者用于审查决定是否对信访案件调卷复查,后者用于审查决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入再审。
  第三条 听证坚持平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一般应实行听证审查。听证允许公民旁听,听证的程序、内容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听证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经过信访听证的,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再安排复查听证;听证应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不作全面审查。
  第五条 听证坚持合议原则,应由合议庭组织实施并作出评议。
  第六条 下列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误的,组织信访听证:
  (一)本院终审且裁判文书送达已满三个月未超过两年申诉、申请再审的;
  (二)下级人民法院终审并经原终审法院复查驳回三个月后来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的。
  第七条 申诉、再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的,还应附有驳回通知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当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份数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加二计算。
  当事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补交。当事人不补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八条 信访法官经审查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填写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立案审查表,报庭长审批后由合议庭组织听证。
  第九条 合议庭应在所确定的听证日期七天之前向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发出书面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等权利义务,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再审申请书的副本。
  第十条 听证一般在各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查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及时报告合议庭审判长。
  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对方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听证。延期听证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申诉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回申诉或再审申请处理;对方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未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一条 听证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后宣布听证开始;
  (二)申诉方陈述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并举证;
  (三)被申诉方针对申诉方的理由发表意见并质证;
  (四)归纳申诉或申请再审双方争议的焦点;
  (五)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
  (六)合议庭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进行评议;
  (七)视情形组织和解或调解;
  (八)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应制作和解协议,由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办理撤回申诉、再审申请手续。原判决未执行的,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对原判决即不予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和解协议能够即时履行的,亦可不制作和解协议,但应将相关情况制成笔录。
  第十三条 听证的全过程由书记员或速录员制成笔录,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 合议庭对信访案件组织听证,经评议,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申诉或申请再审明显不符合再审条件,不必调卷复查即可直接驳回的,可不撰写审理报告,但应将申诉和申请再审理由、听证有关情况、合议庭意见等详细填写在听证立案审查表中,并制作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认为需进一步调卷复查的,办理调卷手续,案件进入正式复查程序。
  第十五条 案件进入复查程序后,合议庭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参照上述信访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经复查,合议庭认为应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案件,主审法官应在十五天内制作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通知书,认为尚可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再延迟十五天。
  合议庭认为原判可能有误应予再审的,对于本院终审的案件,在与原合议庭交换意见后,报分管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于下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决定是否裁定指令原终审法院再审或由本院提审。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本院”是指受理申诉信访的法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04]218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如与今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置换办法
以“营运资金”置换对各级分支行的“营运资本金”,恢复营运资金的本来面目,剥离其现有的“资本”性质,并将营运资本金的相关会计科目由原来归属于权益项下改为归属于金融企业往来项下。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清理确认
总行对各行“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帐户先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予以批复确认,此项工作已于1997年11月1日前完成;各行对所属分支行“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帐户(含外币)的清理确认工作于1997年12月25日前完成。
(二)上收
将各县级行(含县级市行,下同)的营运资本金上收到二级分行进行集中管理。县级行的营运资本金上收后,各县级行(含县级以下机构)停止使用“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科目,各二级分行停止使用”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科目。此项工作于1997年12月25日前完成。
(三)科目置换
取消“803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802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科目,代之以“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科目,并将“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的科目归属在试算平衡表中的“现金及金融企业往来”项目下;分行“575拨入营
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的轧差数归属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负债项目内。此项工作于1997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集中管理
(一)建设银行的注册资本由总行统一注册,建设银行的实收资本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建设银行各分行的营运资金由总行统一拨付、统一调度。
(二)营运资金的使用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各行不得自行调整上级拨入的营运资金,对下级行“拨出营运资金”不得超过上级行“拨入营运资金”数额,各一级分行对下级行进行营运资金的调度必须报总行备案。
(三)营运资金的相关科目集中使用,县级行(含县级以下机构)停止使用营运资金的相关科目。
(四)总行根据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及各行的实际情况,将营运资金适当进行调度,以保持营运资金的流动性和增强各行的效益观念。

三、有偿使用
自1998年1月1日起,总行对营运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对各行暂按5%的年利率和营运资金实际占用额按季收费,此项收费将列入各行1998年度预算,相应抵减分行盈利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分行营运资金占用费=该行营运资金季占用平均余额×5%×1/4
总行财会部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各行上季应交的资金占用费并向各行扣收。
香港分行营运资金占用费的收取暂按总行原定的标准和原则办理。

四、总帐传输
(一)随会计科目设置调整,相应置换金融统计指标对应会计科目。
金融统计指标1112E3000拨付营运资金对应调整后“574拨出营运资金”;113251000拨入营运资金对应调整后会计科目“575拨入营运资金”。取消原对应会计科目“802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803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
(二)总帐数据自动生成会计试算平衡表项目小计“十、现金及金融企业往来”应含会计科目“573经营调节基金”、“574拨出营运资金”和“575拨入营运资金”的余额。
(三)总帐传输的本次调整在1997年12月30日以前执行。

附件: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改革的帐务处理规定
一、有关科目的设置
(一)增设“574拨出营运资金”和“575拨入营运资金”,用以反映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营运资金拨付和占用的关系。
“574拨出营运资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的营运资金。本科目按拨付所属设明细户,拨付营运资金时记借方,收回营运资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拨付所属的营运资金数。本科目由总行和一级分行使用。
“575拨入营运资金”科目核算上级行拨入的营运资金。本科目下设上级行户,增加营运资金时记贷方,减少营运资金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上级行拨入的营运资金数。本科目由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使用。
“拨出营运资金”和“拨入营运资金”的期末余额反映在试算平衡表的“现金及金融企业往来”项下,分别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3页第53行和第54行;全行汇总后的试算平衡表中“拨入营运资金”和“拨出营运资金”的金额应相等。分行“拨入营运资金”和“拨出营运资金”的轧
差数归属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负债项目下,在全行本外币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则只体现一个稳定的实收资本数。
(二)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下增设“营运资金利息收入户”,用以核算上级行拨给下级行营运资金收取的占用费。
(三)在“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下增设“营运资金利息支出户”,用以核算各行占用上级行营运资金所支付的占用费。
二、上收县级行营运资本金的帐务处理
各二级分行对所属县级行的营运资本金核对准确后,根据有关资料填制特种转帐凭证,向各县级行办理划款: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贷: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县级行户
县级行收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后进行帐务处理:
借: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上级行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款项划转后,各县级行的“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二级分行的“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帐户不得留有余额。
三、营运资金置换的帐务处理
(一)各一级分行按照总行1997年批复的营运资本金数,通过填制特种转帐凭证,进行科目置换。帐务处理:
总行:
借:拨出营运资金——××分行户
贷: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分行户
一级分行:
借: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总行户
贷:拨入营运资金——总行户
(二)一级分行在对所属二级分行的营运资本金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组织系统内营运资本金科目的置换工作。
一级分行:
借:拨出营运资金——××分(支)行户
贷: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分(支)行户
二级分行:
借: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上级行户
贷:拨入营运资金——上级行户
(三)各行对本级国际部拨付的营运资本金进行清理后,进行科目置换。具体的帐务处理比照人民币进行。
(四)科目置换后,“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帐户要做销户处理,今后各行不得再使用这两个科目。同时按照总行要求,对“拨入营运资金”和“拨出营运资金”设明细户核算,并建立起规范、系统、有效的管理制度。今后下级行未经上级行批准,一律不得
自行调增、调减“拨入营运资金”的余额。
四、营运资金拨入、拨出的帐务处理
总行和一级分行调整下级行营运资金时,都必须以正式文件通知下级行。
(一)总行和一级分行拨出营运资金的帐务处理。
总行和一级分行本级按相关文件编制营运资金调拨通知,并进行帐务处理:
借:拨出营运资金——××分(支)行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二)下级行收到上级行拨入的营运资金的帐务处理。
下级行按文件和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汇划收款补充报单”进行帐务处理: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贷:拨入营运资金——上级行户
五、收取营运资金占用费的帐务处理
总行财会部本级财会处按财会部资本金管理处出具的营运资金占用费划款通知扣收各行的营运资金占用费: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营运资金利息收入户
各行财会部门接到清算中心转来的“电子汇划付款补充报单”后,据以入帐: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营运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往来户



1997年12月21日

关于河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河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呈报河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请示》
(豫劳社养老〔2002〕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
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
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