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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4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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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3月





说 明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表D5-1、《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5-2、《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5-3、《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5-4,由民航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表D6-1、《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6-2、《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6-3、《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6-4,由农业部农机监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表D7-1、《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7-2、《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7-3、《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7-4,由农业部渔业局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表D8-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8-2、《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8-3、《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8-4,由建设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表D9-1、《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9-2、《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9-3、《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9-4,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报表的报送程序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工矿A1-A2表)。
各行业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6.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单位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7.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工矿商贸A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每月6日前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工矿商贸A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1表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月、年报 同 上 每月6日前
综合B2表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年报 同 上 次年3月10日前
工矿商贸C1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工矿商贸C2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中行业)
工矿商贸C3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工矿商贸C4表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工矿商贸C5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工矿商贸C6表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行业D1-1表 火灾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消防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1-2表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3表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1-4表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1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2-2表 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3表 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2-4表 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1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交通海事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3-2表 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3表 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3-4表 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1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 月、年报 铁路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4-2表 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3表 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4-4表 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1表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 月、年报 民航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5-2表 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受表单位
行业D5-3表 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5-4表 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1表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农机监理部门 每月6日前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行业D6-2表 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3表 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6-4表 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1表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 月、年报 农业渔业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7-2表 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3表 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7-4表 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1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 月、年报 建设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8-2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3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8-4表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1表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月、年报 质监部门 每月6日前
行业D9-2表 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3表 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行业D9-4表 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月、年报 同上 每月6日前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工矿A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单位名称 单位控股类型 所属行业 煤矿填写
1国有绝对控股2国有相对控股3集体绝对控股4集体相对控股5私人绝对控股6私人相对控股7港澳台绝对控股8港澳台相对控股9外商绝对控股10外商相对控股□□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D制造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 □□ 行业分类代码按国标GB/T4754-2002填写□□□□ 地点 统计类别 煤矿类型
单位地址 省(区、市) 地区(市、州、盟) 县 (区、市、旗) 1地面2采煤面3掘进头4上下山5大巷6井筒7其它□ 1煤炭生产2基本建设□ 1国有重点2国有地方3乡镇煤矿 □
单位法人代码 □□□□□□□□—□
持有证件
邮政编码 □□□□□□ 1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3煤炭生产许可证4营业执照5矿长资格证6矿长安全资格证 □□□□□□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单位规模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管理分类 事故类型 致害原因
从业人员数 1大型2中型3小型□ 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8劳动组织不合理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 □□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5触电 6淹溺7灼烫 8火灾9高处坠落 10坍塌11冒顶片帮 12透水13放炮 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 1石油 2 冶金 3有色4建材 5地质 6 机械7医药 8 纺织 9烟草10电力 11 贸易 12 建筑13水利14 邮政 15 电信16林业17 军工 18旅游19化工 20 石化□□ 1顶板2瓦斯3机电4运输5放炮6水害7火灾8其它□□ 1冒顶 2片帮3支架伤人4放炮(瓦斯) 5明电、火(瓦斯) 6瓦斯突出 7磨擦(瓦斯) 8撞击(瓦斯) 9失爆 10吸烟 11墩罐 12跑车 13轨道事故 14输送 15触电 16设备伤人 17跑浆 18坠落19触响瞎炮 20地质水21老空水22地面水23煤自燃 24设备引燃25煤尘爆炸 26 CO中毒 27 窒息□□
主管部门

人员伤亡总数(人)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轻伤

危险种类: □
1危险化学品
2烟花爆竹
起因物 致害物 不安全行为 单位合法性 事故概况
1锅炉 2压力容器 3电气设备 4起重机械 5泵、发动机 6企业车辆 7船舶 8动力传送机构 9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10非动力手工具 11电动手工具 12其它机械 13建筑物及构筑物 14化学品 15煤 16石油制品 17水 18可燃性气体 19金属矿物 20非金属矿物 21粉尘 22梯 23木材 24工作面(人站立面) 25环境 26动物27其它 □□ 1煤、石油产品 2木材 3水 4放射性物质 5电气设备 6梯 7空气 8工作面(人站立面) 9矿石 10粘土、砂、石 11锅炉、压力容器 12大气压力 13化学品 14机械 15金属件 16起重机械 17噪声 18蒸气 19手工具(非动力) 20电动手工具 21动物 22企业车辆 23船舶 □□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品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 1合法2非法□□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

表 号:工矿A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填表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文化程度 职业 死亡 重伤 急性工业中毒 死亡日期(年 月 日) 损失工作日(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 工 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煤矿按煤矿工种填报)。
2. 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 职 业: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 损失工作日:按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
表 号:综合B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一、工矿商贸1.煤矿2.金属与非金属矿3.建筑施工4.危险化学品5.烟花爆竹6.工商贸其他二、火 灾三、道路交通四、水上交通五、铁路运输六、民航飞行七、农业机械八、渔业船舶九、其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表 号:综合B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起数(起) 死亡(人)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万人) 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死亡率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甲 1 2 3 4 5 6
合 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 说明:本表中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为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之和,包括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每年报送一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单位控股类型)
表 号:工矿商贸C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私人绝对控股私人相对控股港澳台绝对控股港澳台相对控股外商绝对控股外商相对控股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所属行业)
表 号:工矿商贸C 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 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业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
表 号:工矿商贸C 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 电淹 溺灼 烫火 灾高处坠落坍 塌冒顶片帮透 水放 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
表 号:工矿商贸C 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技术和设计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所环境不良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1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一)
表 号:工矿商贸C 5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百万吨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总 计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 说明:1.统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本表为工作表,不需上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
表 号:工矿商贸C 6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 计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 说明:本表统计口径、要求同C5表。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十万人口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死亡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2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其中:3-9人较大事故 其中:10-29人重大事故 其中: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死亡起数(起) 死亡(人)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重伤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3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其中:10-49人较大事故 其中:50-99重大事故 其中:10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重伤起数(起) 重伤(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1-4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1000-5000万元较大事故 其中:5000万元-1亿元重大事故 其中:1亿元以上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起数(起)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表 号:行业D2-1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综合单位(签章) 年 月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5号
有效期至:2010年3月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其中:较大事故 其中:重大事故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 万车死亡率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总起数(起) 死亡(人) 重伤 (人) 急性工业中毒(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区(县)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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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年11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004]第16号


为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第三人有权益的争议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第六条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对于金额较小的移民转移,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第七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由申请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三)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五)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存款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证的规定进行公证。

申请人办理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资金汇出的,需提交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申请人前一次办理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下简称“核准件”),向原批准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核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二)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当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护照。

(四)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五)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和被继承人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证明或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议、继承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未经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十条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总金额在等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经批准后,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金额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所在地外汇局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和核准件,申请人持核准件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的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第十二条 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同一财产重复提出申请等手段非法套取外汇或者骗购外汇对外转移财产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售汇、付汇业务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从中国内地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的有关财产转移,或台湾地区居民继承内地财产的对外转移,比照适用本办法。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系指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出入境证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11/95/M号法律: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许可

澳门


第11/95/M号法律

十一月十三日

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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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澳门总督之建议:
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规定的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c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标的)
赋予总督在新《澳门刑法典》范围内,就刑罚之延长及保安处分与有关前提之事宜之立法许可。
第二条
(意义及范围)
上条所指许可之意义及范围如下:
一、建立一刑事体系,使公正得以实现、法益受保护、基本权利获得保障、社会安定得以维持,以及使不法分子能重新纳入社会;
二、确立原则上仅对不可归责者方科处剥夺自由之保安处分之解决方法;
三、借着延长刑罚制,解决具有危险性之可归责者之问题;
四、明确订定保安处分及有关前提,禁止以类推订定危险性状态或确定与危险性状态相应之保安处分。
第三条
(期限)
本立法许可自公布之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有效。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