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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20:4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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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为推动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推动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印发<阿克苏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等八项制度的通知》(阿行署办[2008]57号)精神,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保存,谁公开”的权限公开政府信息。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准确发布2007年以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对应的内容,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指导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和网上发布工作。

(三)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阿克苏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及时、准确发布2007年以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对应的内容;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指南编制及阿克苏政府网站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审核。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凡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在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编制、备案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快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一)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建立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阿克苏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负责向社会提供行署本级及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纸质信息和电子公共阅览室查阅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当地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开展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精神,在县(市)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面向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各部门机构的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以便于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没有上网能力的群众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本县(市)、部门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主动向地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稳定正常地开展工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接收的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及时、主动与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联系,接收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认真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为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08年8月2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工作。  

(四)自2008年9月1日起,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并行的形式,每周一次向地区档案馆和地区图书馆移交,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地区将在阿克苏政府网站(www.aks.gov.cn)上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通过现场调研检查,总结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推进指导。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和政府信息向公开查阅点报送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公共目标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联系方式:地区档案馆,联系人:马晓红,电话:2124229、13999660516;地区图书馆,联系人:黄晓虎,电话:2523673、13579115755。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预[2011]41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它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增强单位支出责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节约公共支出成本。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党的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2011年3月,国务院成立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和推动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积极研究探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思想认识还不够统一,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试点范围较小,地区发展不平衡,与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已成为当前和今后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绩效管理的成功经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重点突破,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对重点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财政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顶层制度的设计,组织并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先易后难,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等进行预算绩效管理试点,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基本支出绩效管理试点、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试点和财政综合绩效管理试点。

  (三)程序规范,重点突出。建立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个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使之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一起成为预算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一)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国务院编制预算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计划,报送绩效目标。报送的绩效目标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预算绩效计划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2.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绩效目标批复。财政预算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单位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绩效评价实施管理。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实施绩效评价要编制绩效评价方案,拟定评价计划,选择评价工具,确定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指标。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要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如未实现绩效目标,须说明理由。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提交绩效评价报告,认真分析研究评价结果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查找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绩效的意见和建议。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具体执行单位,要求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化资源配置;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透明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尤其是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要求和工作部署上来,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领导,健全组织,充实人员,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理顺工作机制,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试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制度。抓紧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完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办法,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制度和技术支撑。

  (三)推进相关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研究完善政府会计制度,探索实施中、长期预算管理,编制滚动预算。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制度改革,将所有政府性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网络平台等,积极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培育绩效管理文化,增强预算绩效意识,为预算绩效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五)建立考核机制。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推进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做得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做得不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松原市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吉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09〕16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原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生产、经营用水的个人,下同),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指标,并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要根据城市用水计划及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单项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实际需要用水量等,在每年年底前下达用水单位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第五条 用水单位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增加用水量的,要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计划增加用水量的用途说明和有关方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用水定额规定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用水单位要按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过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过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要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七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以下标准进行收费:

  超计划用水10%(含1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1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11%—20%(含2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21%—30%(含3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3倍标准收费;

  超计划用水31%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基本水价5倍标准收费。

  第八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加价水费要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第九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作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报送用水计划,未按规定报送用水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量。

  第十一条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限期终结次日起,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对限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