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2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专题类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以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第三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和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和广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六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和广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订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谐调,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的不谐调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规划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及公园和广场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公园和广场周边的建设,应当与公园和广场的整体景观相谐调。
第九条 承担公园和广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竣工后,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公园和广场保护规划,擅自改变公园和广场用地性质及用途,或者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和广场绿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占用期满后,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随地吐痰、便溺等;
(二)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工作、休闲;
(三)采摘花果,损坏树木,宿营、烧烤,焚烧荒草、枯枝、落叶;
(四)擅自驾(骑)车辆进入;
(五)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滑冰、踢球等;
(六)损坏游乐、娱乐、康乐设施,攀爬、损坏园林建筑、雕塑、围栏、防护网,移动坐椅、保洁设施;
(七)擅自进入动物豢养区或者投打、捕捉、伤害动物;
(八)携带限养犬只以及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宠物;
(九)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喷涂、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
(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从事占卜算命等迷信活动;
(十一)擅自砍伐、移植植物;
(十二)向公园、广场排放烟尘、污水、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
(十三)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公益性活动,举办方应当制订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严格控制在公园和广场举办各种商业性活动。确需临时举办的,主办方应当制订方案,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缴纳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恢复绿地补偿费和绿地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和维护,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四条 在公园和广场设置各类宣传广告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到:
(一)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
(二)保护和维护公园与广场自然、人文景观及相关设施;
(三)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四)植物配置合理、修剪及时;
(五)服务设施分布合理、方便游客;
(六)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确保安全;
(七)各类标牌图形文字准确、规范,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八)公开游乐项目安全须知,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不得运营。
第十六条 在公园和广场从事服务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二)挂牌上岗,明示收费项目、监督举报电话;
(三)销售食(饮)品质量可靠,使用的餐具清洁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四)明码标价,计量准确,诚信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和欺诈游客;
(五)物品排放整齐,不占用道路,不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
(六)符合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览,爱护公益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八)、(九)、(十)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各种商业活动的,除补缴恢复绿地补偿费或者绿地占用费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重要节日期间的公园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和广场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县(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市森林公园、洛浦公园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市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为支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缓解农村燃料短缺问题,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具体情况,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2006年修订的《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大财农 [2006]192号)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大力开展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缓解农村燃料短缺问题,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达到家居环境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目标,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主要是指沼气、生物质气化、节能炕灶、风能、太阳能综合利用等农村能源设施项目以及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而建设的综合性的农村能源生态项目。
第三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全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发展目标要求(每年完成8000户),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示范项目扶持。除了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的村屯整治项目、贫困村建设的示范项目和个别示范项目采取适当预拨资金外,其他项目按规定的程序经过验收合格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定额补助项目,县级财政要根据市补助额落实好配套资金。
第四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受益。
(二)自愿民主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项目,要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同意
(三)注重效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重点应注重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安排补助资金要突出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四)示范带动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应有一定的规模,能够充分体现示范作用,通过示范来带动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上档次、上水平。
(五)分步实施原则。依据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和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中远期规划,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分年安排补助项目,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六)资金分担原则。为确保大连市下达补贴的农村能源生态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大连市及区市县资金实行1:0.5分担。
第五条 市财政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补助,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扶贫开发结合起来,直接面对贫困村、畜牧养殖业、保护地生产比较集中的村屯和集约化养殖场、农业园区。主要限于下列范围:
(一)新建的集中连片“四位一体”生态示范小区和“一池三改”生态示范村项目;
(二)新建的集中连片农村能源技术综合配套示范项目;
(三)以大中型沼气工程为纽带的沼气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四)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示范项目;
(五)太阳能热水器集中连片推广利用示范项目;
(六)农村能源生态技术研发项目;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
(八)争取国家、省级在我市建设的农村能源生态示范工程按要求需配套的项目;
第六条 农村能源生态项目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
(一)集中连片“一池三改”生态示范村项目(含集体管护设施)。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30户,“一池三改”按行业标准执行。市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贫困村每户补助2500元,县级财政按1:0.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二)集中连片“四位一体”生态示范小区项目(含集体管护设施)。温室设施先进,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20户,“四位一体”按行业标准执行。市财政每户补助2000元,贫困村每户补助2500元,县级财政按1:0.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三)农村能源技术综合配套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村基础条件较好,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20户,户户有太阳能房、太阳能热水器、高效节能组合架空炕、“四位一体”或“一池三改”及配套新技术、新设备。市财政每户补助3000元,县级财政按1:0.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四)大中型沼气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点围绕规模化畜牧养殖小区(有沼液吸纳基地)、农业园区(有畜牧养殖或有粪肥来源)和畜牧养殖集中的村(屯)为载体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常温沼气池规模不小于200立方米。项目达到“外观(保温设施)形象精美化,内在技术集成化,气液输送管网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标准,常温沼气池根据规模和设施标准补助10-20万元;大型中温沼气(UASB、USR)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补助40—60万元,县级财政按1:0.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五)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示范项目。供气规模不少于200户,采用先进的供气设备。生物质气化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根据供气规模及建设标准补助30—50万元,县级财政按1:0.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六)太阳能热水器集中连片推广利用示范项目。项目村现代化基础条件较好,集中连片规模不少于50户,采用先进的真空玻璃管热水器,统一标准安装。每户补助500元,县级财政按1:0.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七)农村能源技术研发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能源生态建设中的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或引进新技术消化再创新,并在全市推广应用。视技术创新水平和科研成果给以适当补贴。
(八)国家、省级项目按项目要求标准执行,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对项目资金配套要求一事一议。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项目单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对农村能源项目进行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农发局、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 农发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并附《╳ ╳╳╳区(市、县、先导区)农发局、财政局关于╳ ╳ ╳农村能源建设情况评审报告》和项目明细,上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四)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市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的管理,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当年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把好工程规模、施工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关。检查标准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于没有完成农村能源生态建设项目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以及区市县配套资金不到位而贻误工程进度的,市里将扣减或停拨项目补助资金,对因落实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市政府扶持农村能源工作目标的,责任由相关区市县承担。
第十条 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区市县、乡镇、村不得截留或挪用,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并要会同农村经济委员会及时对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纪行为,按国家财政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市扶持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暂行办法》(大财农 [2006]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