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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6-02 14:57: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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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7件省政
  府规章的决定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对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标底审定单位”。
  二、《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
  件或出现其他情况可能影响招标投标的公正性的,可以建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
  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或二者同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不是招标文件或工程本身
  原因造成的,项目法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
  三、《江西省企业定价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六条。
  (二)删去第七条。
  (三)删去第八条。
  四、《江西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五、《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确实无力
  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企业申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
  后,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江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移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删去第十五条第四款。
  七、《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正。


关于对《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对《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津政发〔1984〕185号)作如下修改:《办法》第十三条原规定“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
本办法规定,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现修改为“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侵害群众利益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1990年8月17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安市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为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安徽省2010年度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10〕7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六政〔2010〕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组织。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各县区政府(管委)民生工程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实施效果情况。各县区自行增加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市政府对市直各民生工程牵头部门的考核,依据省直主管部门公布的考核评分结果,对单项考核居于全省前三名的部门按项目予以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考核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力求客观公正;简化考核方式,硬化考核指标;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取单项考核、综合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三种形式相结合进行。
  第五条 考核分值。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总分100分,分别为单项考核80分、综合考核15分、社情民意调查5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单项考核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省考核办法中规定口径评分后交市民生办汇总折算。
  第六条 综合考核。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以综合督查、年终考核两种形式进行。其中:年终考核10分、综合督查5分。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各县区民生工程横向、纵向、内部协调联动、开展综合督查、创新工作等协调推动工作方面情况;政策宣传、民生工程预算编制、建立数据库、日常信息、报表和文字材料报送等基础工作情况;项目任务完成、运行及实施效果情况。在各县区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核指标,逐项设置基准分,随机抽样检查。年中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每次综合督查评分累加后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 单项考核。单项考核包括市直各项民生工程牵头部门对33项民生工程分项考核和市财政局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情况考核。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皖政〔2010〕1号文件及项目实施办法,对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制定分项具体考核办法,与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会签后印发。其中对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考核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发改委配合。市直各部门的考核成绩应拉开档次,不打满分,排出名次。
  对于少数县区本年度无任务项目,由市直项目牵头部门对无任务县区自行制定评分标准,计算单项考核分值。
  第八条 社情民意调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负责具体调查和整理汇总工作,调查以受益群众为主要调查对象,以群众知晓度、满意度、支持度为主要调查指标。
  第九条 考核程序。综合督查年度中间根据需要开展,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于2011年1月中旬完成,年终考核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单项考核、社情民意调查、综合考核成绩汇总后排出综合考核名次,提请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定,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通过开展民生工程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各项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市直各部门发现有违反民生工程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民生工程资金的,或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取消该县区此项工程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各项考核成绩和社情民意调查结果向各地通报。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表彰若干个“2010年度民生工程组织实施工作先进县(区)”,并适当奖励。同时将考核为第一名的县(区)推荐上报省政府表彰。另按33项民生工程单项考核结果取县区前2名分设单项先进奖;按综合考核中民生办工作考核结果取县区前3名;根据社情民意调查结果结合日常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取县区前2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同时对市直宣传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取1名设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奖。以上由市政府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