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21:3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为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对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所有单位及其公务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一)资格确认申请:

由各有关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各单位及其公务员的有关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符合享受公务员待遇的单位须提供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

2. 单位在编人员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

3. 符合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决定或通知、享受医疗照顾的原始证明材料等;

4. 已入编的各类符合享受公务员待遇的新增人员由单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录用的批复文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审核确认和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初审材料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经确认后,各有关单位持确认的批复文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当年的筹集比例以上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的公务员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为基数,提取比例为4%。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交缴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配置和使用:

(一)每年按照公务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的2%划入个人账户,用于补助个人门诊医疗。

(二)划入个人账户所剩余的资金,用于补助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一个参保年内,累计最高实际补助限额为30万元。具体办法如下:

1. 一个参保年内,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结算后,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和住院起付标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80%。

2. 一个参保年内,公务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70%。

3. 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公务员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时,除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起付标准外,其余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患病住院的,出院后,凭单位证明、医疗保险证、IC卡和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到登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暂由市本级和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医疗补助经费不足支付的,分别由各级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1]353号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现将《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共分为组织宣传、清理收费运价、运输经营行为、法规建设行政执行、运输安全、停止经营权有偿使用、检查验收7个方面,总分1000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699号)的要求,在10月底前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验收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清理整顿工作考核分数达到900分以上的为优秀、750—900为合格,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清理整顿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地(市)、县,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11月中旬前,各省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部。在此期间,部将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一年七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8日)
             (一)菲方来照

  第382/94号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根据本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关于菲律宾政府要求在厦门开设一个总领事馆事的第362/94号照会,谨就菲律宾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互设总领事馆事提出以下安排:

 一、菲律宾政府将在中国厦门市设立一个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菲律宾宿务市设立一个总领事馆,领区范围包括伊洛伊洛省、西内格罗省、保和省、宿务省、东内格罗省、锡基霍尔省、东萨马省、莱特省、北萨马省、西萨马省、南莱特省。

 三、两国政府将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四、两国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惯例指导两国间的领事关系。有关两国领事关系的问题,将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两国政府的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安排确认后,任何一方可在认为合适的时间开设总领馆。
  大使馆建议,本照会和外交部确认上述内容的复照将构成一个协议,从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敬意。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北京
             (二)中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菲律宾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第382/94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菲方来照,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菲律宾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