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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时间:2024-07-06 15:2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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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批复

旅监管发〔2009〕265号


四川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设立分社质保金数额认定的请示》(川旅〔2009〕8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二、根据我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第三条,旅行社在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其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相应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和17.5万元。

  此复。



国家旅游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商业、供销社系统“四好仓库”、“四无仓库”竞赛评比办法

商业部


商业、供销社系统“四好仓库”、“四无仓库”竞赛评比办法

(1990年12月12日商业部以(90)商基(储)字第28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调动广大仓储干部和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商业、供销社系统仓库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商品储存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商品流通服务,根据《商业仓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供销社通用仓库要普遍开展“四好仓库”、“四无仓库”竞赛活动、石油、冷藏、危险品等特种仓库可根据“四好”、“四无”的内容和条件,开展竞赛活动。
第三条 “四好仓库”的评比内容是:服务思想好,保管养护好、指标完成好、安全生产好。
“四无仓库”的评比内容是:无火灾、无盗窃、无霉变虫蛀鼠咬、无差错事故。
第四条 “四好仓库”评比条件:
(一)服务思想好
1.文明管库,礼貌待人,积极为购销业务服务,努力为批发、零售、运输、装卸等有关部门提供方便。
2.收发商品及时、准确,不压车、不压票、处理查询迅速。
3.积极向购销业务部门和委托单位反映出入库商品和在库商品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各种有问题商品,促进商品流通。
4.经常主动征求和虚心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5.在业务往来中按有关规定、协议、合同办事,不搞不正之风。
(二)保管养护好
1.积极推行商业部颁布的《商品储藏养护技术规范》,做到商品养护科学化、规范化。
2.严把三关,做好入库验收,出库复核及在库保管养护工作,做到安全、准确、无差错事故。
3.根据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堆码商品,实行分区分类、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做到帐、货、卡三相符,相符率不低于99.5%。
4.积极改善仓库储存条件,使库房达到通风、密封、防潮、防尘等要求,搞好温湿度管理,配置必要的检测、调控温湿度的仪器设备。库内外保持清洁卫生。
5.精心养护商品,做到无残损霉变、无锈蚀、无虫蛀鼠咬、无其他变质事故。
6.积极开展商品养护科学实验活动,不断提高商品养护科学技术水平,降低商品损耗,避免商品损失。
(三)指标完成好
1.仓库实行经济核算,有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条件不具备的实行简易核算或定额管理。
2.仓库各项收支帐目健全,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日清月结。实行独立核算的仓库,要按照财会制度规定的要求全面反映经营情况,并按期编制会计报表。
3.实行经济技术指标定额管理。仓库经济技术五项指标,即:单位面积储存量、收发货差错率、帐货相符率、平均保管损失、平均保管费用(计算方法附后)。
4.各项指标完成的实绩,均不低于各级商业领导部门规定的标准。
5.各核算项目都要有健全的资料登记、统计,做到数字真实、全面、准确、及时。
(四)安全生产好
1.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商业部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领导重视,切实把仓储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
2.仓库作业要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无重大工伤事故,无违章作业,无操作不善造成的商品残损。
3.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消防组织健全,坚持定期训练,按商业部发布的《商业部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消防水源充足,做到无火灾事故。
4.安全保卫组织健全,坚持值班、值宿、巡逻、检查制度,必要的预防设施和自救能力,做到无盗窃损失。
5.搞好仓库设备、机具等保养维护工作,无人为的设备损坏事故。
第五条 “四无仓库”评比条件:
(一)无火灾
1.领导重视安全工作,把仓储安全工作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安部门关于仓库消防工作的指示、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
3.消防组织健全,坚持定期训练,按商业部发布的《商业部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水源充足,仓库没有重大火灾隐患。
4.一旦发生火警能及时扑救,未造成损失。
(二)无盗窃
1.安全保卫组织健全,经常坚持值班、值宿、巡逻、联防等制度。
2.预防措施落实,未发生盗窃事故,或发生盗窃事故后能及时破案,并如数追回赃款赃物,未造成损失。
(三)无霉变虫蛀鼠咬
1.积极推行《商品储藏养护技术规范》,改善商品储存条件,配置必要的温湿度检测、调控仪器设备,以适应商品储存的要求,确保商品安全储存。
2.商品存放分区分类,合理堆码,经常保持库内外清洁卫生。
3.熟悉商品性能,科学养护商品,一旦发现商品有霉变、溶化、锈蚀、虫蛀鼠咬等现象,能积极采取措施抢救,未造成残损霉变事故。
(四)无差错事故
1.严格执行商品进出库手续制度,把好入库验收、出库复核关,收发差错的笔数不超过收发总笔数的万分之五。
2.库存商品实行货位编号、货垛挂卡、动碰复核,做到帐、货、卡三相符,相符率不低于99.5%。
3.定期进行库存商品盘点,正确处理库存商品损溢。
第六条 参加评比的有关事项:
(一)“四好仓库”、“四无仓库”竞赛评选以简易核算或独立核算仓库为单位。县级仓库以县公司为单位,县级以下仓库以基层供销社为单位。
开展“四好(四无)仓库”竞赛活动,每个仓库要以创“四好(四无)仓间”(货区)为基础,在整个仓库中有百分之八十以上仓间、货区达到“四好”、“四无”要求,方能评为“四好(四无)仓库”。
“四好(四无)仓库”单位占全县、市(地)仓库单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并在全县、市(地)仓库范围内连续两年无事故,可评为“四好(四无)仓库”县、市(地)。
(二)“四好(四无)仓库”荣誉称号是一次性的。凡被评为“四好(四无)仓库”的单位在下一期竞赛中要重新参加评选。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在所属连续两年被评为“四好(四无)仓库”的单位中择优上报,经审定后由商业部命名。
第八条 对参加评比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不够条件、骗取荣誉的,即使取消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商业部随时检查竞赛活动的开展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先进。
对被商业部命名的“四好(四无)仓库”先进单位的领导成员和职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各级商业、供销社要把“四好(四无)仓库”列入企业升级条件;要加强科学管理,改善商品储存条件,为创造“四好(四无)仓库”打好基础。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基建储运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商业部发布的《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仓库经济技术指标计算方法
五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月计算):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
按仓库实际面积平均每平方米储存商品的吨数。
计算公式:
日平均储存量
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仓库实际面积
说明:
1.要在安全、方便、节约前提下努力多储商品,但必须按规定留五距(墙距、垛距、柱距、顶距、灯距)。
2.库房实际面积,是库房内面积减去楼梯、电梯、柱子等固定设施以后的面积;货场实际面积,是货场存货区内面积减去固定障碍物以后的面积。
3.储存量指实际在库商品数量(不包括多收仓租的虚数);以综合吨为单位。即重量商品按一千公斤为一吨,轻泡商品按两立方米折合一吨计算。
4.库房和货场分别计算。
要求:大中型仓库不低于0.7吨/平方米。
小型仓库不低于0.55吨/平方米。
(二)收发货差错率
收发货差错累计笔数占收、发货总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
差错累计笔数
收发货差错率(■)=--------×10000■
收发货总笔数
说明:为了鼓励保管人员及时挽回差错损失,在差错发生后的三天内,能积极查清并没有发生直接损失的不列入差错。
要求:差错率不超过5■
(三)帐货相符率
商品盘点时帐货相符的笔数占储存商品总笔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
帐货相符笔数
帐货相符率(%)=---------×100%
储存商品总笔数
说明:品名、规格、等级、产地、编号、数量等帐货不符的均属帐货不符;检斤商品由于磅差和自然增量、减量而引起的帐货不符,以及正在办理查询的收付差错,均不计入不符笔数。
要求:相符率不低于99.5%。
(四)平均保管损失
按日均储存量平均每吨商品发生的保管损失金额。
计算公式:
保管损失总金额
平均保管损失(元/吨)=---------
日均储存量
说明:
1.商品保管损失包括因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的商品霉变残损、丢失短少、超定额损耗,以及不按规定验收、错收、错付而发生的损失等。
2.有保管期限的商品发生损失,经仓库预先通知有关购销业务部门而未及时销售的不列入保管损失。
(五)平均保管费用
保管一吨商品平均所支付的费用。
计算公式:
保管费开支总额
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日均储存量
说明:保管费开支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奖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大修理基金、税金、商品养护费以及行政开支、管理费等。不包括为商品运输开支的费用、固定资产购置等开支。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成果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政研项目规划),并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研项目)。其中,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按照《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策研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三)联系实际、重在应用;
(四)注重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经费管理工作。
各司局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相关政研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
提出政研项目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为政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负责政研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对项目立项、大纲审查、成果评审和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参加咨询、评审和验收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通过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二章 规划计划编制
第六条 建立政研项目规划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编制政研项目相关规划。政研项目规划的编制应当围绕水利发展和改革的现实需要、发展趋势及中长期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政研项目。
第七条 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提出政研项目建议,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作为政研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政研项目建议应当包括政研项目名称、主要内容、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确定方式、实施年限和年度、经费需求、预期成果等。
第八条 根据政研项目规划和水利年度工作重点,政策法规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司等有关司局和单位,在每年5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政研项目年度计划,报部审定后实施。
年度政研项目经费安排以部门预算批复为准。
第三章 项目委托
第九条 政研项目可由执行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单位承担。
定向委托是指执行单位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公开选择是指面向社会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必须公开选择承担单位的政研项目,不适用定向委托方式。
公开选择的政研项目信息应当提前一个月在水利部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有承担政策研究课题的相关经验。
第十一条 采取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政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政策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三)审查申报单位的资格;
(四)组织专家评议申报单位材料,并推荐承担单位;
(五)审核确定承担单位;
(六)公布承担单位名单。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承担单位的,执行单位应当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研究的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间、委托经费额度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单位应当将政研项目研究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研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政研项目课题组,编制政研项目工作大纲,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政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并对工作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支出负责。
第十五条 执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工作大纲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政研项目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考察调研、业务组织、外部协作和人工费支出等。
第十七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向执行单位提交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报告,执行单位组织专家对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并负责跟踪督办。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对中间成果和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八条 政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并按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政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财政预算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由执行单位组织验收,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
政研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对投资较大的政研项目,财务验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验收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于三个月内,重新进行验收。
财务验收未通过的,政研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中专家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形成研究报告最终稿,并书面说明对评审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研究成果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执行单位应当将工作大纲、研究报告评审稿、研究报告最终稿及相关评审意见归入档案,并将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分别报送政策法规司、财务司和主持单位。
水利重大课题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政研项目验收后,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应当送政策法规司备案。
研究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研项目成果数据库。研究成果应当编入数据库,实现成果共享。有特殊规定和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研项目研究成果发布制度。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摘编政研项目研究成果要点,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