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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9:1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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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 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触摸屏查阅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时效性的政府文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地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触摸屏查阅点。为有效管理触摸屏查阅点的设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为服务社会和人民为宗旨,实行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任何人均可在本触摸屏查阅点利用查阅点的设备,查阅政府相关部门主动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触摸屏查阅点的管理工作由地区信访局和地区图书馆负责,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查阅点主要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

(二)有关政府职能、政策法规、重大决策、公共资源、人事管理、社会服务、工作动态等;

(三)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政府信息文件。

第五条 触摸屏查阅点公布的信息是经行署批准公开,由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在政府网站发布的政府信息文件。发布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 查阅人应爱护查阅设备,不得损坏。如有故意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七条 如对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疑问,由相关信息的生成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当前农村信访举报现状、情况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09年至2012年10月份,景县检察院共受理案件线索307件,其中涉及农村村干部的举报线索101件,占受理案件线索的32.9%,实名举报率为80%。
一、农村信访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
这些信访案件中,经分类统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村干部涉嫌贪污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的问题较为突出。在这101起案件中,反映村干部在发放粮食直补、林业补贴的过程中涉嫌贪占的有52件,占举报线索的51.4%。
2、反映村财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问题较多。在这101件信访案件中,基本上都提到了这个问题。
3、反映村干部贪占土地承包费和宅基费的问题。这类案件线索有21件,占举报线索的20.8%。
4、反映非法占用耕地的案件2件。
二、当前农村信访举报的现状
1、农村信访举报增多,涉及村干部违法犯罪举报比重大。2004年至2006年三年景县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46起涉农信访举报,2007年至2009年三年共受理54起涉农举报。举报农村党员干部比重大,其性质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失职、侵犯党员公民权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等。
2、举报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泛,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中,经济、作风、政策、民主、合同以及法律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历史与现实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头绪繁多,涉及面广。既涉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又有村务、财务公开、土地承租、工程发包、城镇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
3、群众对处理信访举报要求过高,合理诉求中掺杂着许多不合理要求。在信访举报中,有一部分合理的诉求,但同时也存在不合理的要求。如有的在上访过程中点名要见某某领导,有的要求工作人员当场承诺几天给结果,有的要求将被举报人如何处理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去处理问题,但有时群众不理解,以致越级上访,重复信访。信访举报触及面宽,要求过高,处理难度越来越大。
4、信访动机呈多样化,情况复杂化。有四种类型:一是举报型,二是争权型,三是争利型,四是泄愤型。同时,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亲身经历,不愿受欺压提出控告的;有道听途说的;有路见不平,写信相助的;也有存在不平衡心理报复人的;甚至是别有用心,捏造事实,制造混乱,陷害他人或故意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来信来访,有的是真名实姓,有的是怕打击报复匿名或化名,有冒名顶替的。动机越来越多样化,情况越来越复杂,给涉检信访工作带来了难度。
三、当前农村信访举报突出的原因
1、群众民主法律意识日渐提高。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新闻媒体对法律宣传力度的加大,农村集体学法、用法的意识显著提高。与以前相比,村民管理村务的主人翁意识得到增强,监督村务的积极性得到提高。“有难题靠法律”的观念逐步树立起来,促使村民在遇到基层不易解决的难题时,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到司法机关“讨个说法”。
2、个别群众民主法律意识存在片面性。主要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全面,在诉求中,寻求法律政策支持时,往往依自身利益需求挑挑拣拣,对自己有利就学就用,对自己没利的就不学或故意回避,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如在农村选举、承包等工作中,一些人不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片面强调“没经过我同意”,而造成一些好事因少数人干扰而办不成。
3、个别农村基层干部违法乱纪,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农村干部队伍中主流是好的,但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受特权思想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利用手中权力,假公济私,对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款使用等村民敏感的问题,不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擅作主张,在位时不是考虑如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而是盘算如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个别村干部作风霸道、横行乡里,使村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这些行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伤害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激起了群众义愤而导致上访。
4、村财务管理混乱,办事透明度不高,群众有疑问。有的村由于执行财务制度不严,使得村干部将上级下拨的粮食直补款、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等随意截留,不入帐、不上报,长时间不向村民公开村务。即使公开也只是象征性地公开收支总额,不公开明细帐,透明度低。当群众提出质疑时,一些村干部不予说明和解释,甚至压制、打击群众,造成干群情绪对立。
5、村民反映的问题在基层得不到有效解决。农村群众也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更渴望得到基层村干部的理解与支持。但有些村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相互推诿“踢皮球”,使问题长时间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圆满解决,村民对乡村干部失去信心,无奈只好到司法机关告状举报。
四、平息农村信访案件、维护农村稳定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引导和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理性维权意识。建议由政法委牵头,由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深入各乡镇农村,通过接访、送法进村活动及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开展经常性的信访法规宣传。通过宣传,切实提高群众来信来访的三个意识。即客观公正意识,反映问题要依照客观事实,不胡乱猜测、不夸大其词、不无中生有;逐级反映问题的意识,不越级上访;有序反映问题的意识,反映涉及多数人利益的问题,推选5名以下代表,不组织、不策划、不参与集体上访。
2、要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力度。由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在各乡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法制宣传图片巡回展活动,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提高他们严格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自觉性。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加村务、财务公开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还广大农民群众一个明白,从而打消群众的疑虑。
3、严格执法,狠抓农村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当前涉农案件存在查处难、取证难、稳控难等问题。要加强对涉农案件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借专项活动集中查办一批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对于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积极消除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
4、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创新信访接待的工作方式,采用视频、电话举报、网上举报等多种方式,为群众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变上访为下访,深入农村开展巡回接访,及时发现并解决在农村信访稳定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化解干群矛盾,消除村民积怨,对没有实质性问题的上访案件,要把重点工作放在“活血化淤”上,向村民讲法律、讲政策,让村干部出来做解释工作,沟通思想,消除隔阂,给村民吃上“顺心丸”,通过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使上访群众息诉罢访,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24号


关于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哈行办发〔2003〕79号)自发布施行以来,较好的堵塞了建筑业市场税收征管漏洞,取得较为明显的成绩。为进一步加大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力度,针对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中出现的薄弱环节,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将《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建筑业中标通知书和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送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建设单位(含个人业主)在支付阶段性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进度随时开具已完成工程量完税发票,不得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开具完税发票。

三、凡未按工程进度结清税款的工程项目,经同级地税部门向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对该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建设单位不予结清工程款。对不按本规定办理且造成税收流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代施工单位补清税款。

四、凡由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完税、后拨款的原则,即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财政投资款时,必须同时提交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中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部分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财政资金。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