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营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设立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地进入本市的除四害药物、器械须报市爱卫办备案。”
三、删去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