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工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0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工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工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水利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上述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灌溉、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工明确、分级负责、行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都必须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管理。

第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积极鼓励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生产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核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拟参与项目施工的“三类人员”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投标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认定其投标资格。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到有管理权限的相应的水利行政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有关规定资料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计列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开工许可前,应当提供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把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对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采购“三无”产品供施工单位使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章 勘测、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勘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提供的勘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并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测单位在勘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生产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生产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危险性较大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和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设计概算中计列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检测操作规程,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无误,对涉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担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鉴定和安全评估的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安全评估,并对其鉴定评估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为水利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应结合工程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分部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监理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月报,明确工程安全监理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阶段,应检查施工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各种安全标志。严格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审核签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应指定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设计规范、操作规程的应当立即制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告;对影响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危及人身安全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有监管责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为水利工程提供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禁止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技术文件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施工措施的内容,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报价中。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投资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安全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对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水利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相应的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聘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围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六)拆除、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高压容器压力试验;

(八)隧道(洞)工程;

(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三类人员”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重点加强对施工生产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水利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出的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临时过桥设施、隧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循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音、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的水源地采取保护措施,确保饮水安全;按照工程项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布置施工开挖及弃渣场地,禁止乱挖、乱弃;严禁将工程弃渣倾倒入河道行洪区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

(二)会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水利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和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三)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纠正和处罚违反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五)受理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开展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相应级别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并委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其监督方式为: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督促水利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实施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文件和资料;文明施工,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应用,总结交流经验。
(四)监督检查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
(五)督促开展水利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水利施工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督促水利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六)负责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不定期地派出监督人员深入工程施工现场作业面、生活区、附属加工厂、危险品存放地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地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八)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记录和公告相关不良行为。

第四十九条 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进入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事故救援体系,明确各级救援组织机构的建立及其领导人员,确定内部分设的专门救援组织。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为指导,针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预案的联动,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开展应急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特殊情况下分包单位可直接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及时拍照、录像,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围垦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入世与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研讨论文”

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警察组织与成员各项素质的提高,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建设先进的警察文化,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客观要求。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作为泉州公安机关,还应发挥优势,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关键词:警察组织 公共关系 警察文化 科学发展观
警察公共关系是以提高警察自身影响力为基点,为促进警察组织与公众的良性互动而争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职能与管理活动。作为警察公共关系主体的警察组织与作为警察组织主体的警察成员的各项素质的提高,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法律机制以及各种相关的管理机制与国际接轨,政府职能的转变,时代的迅猛发展,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都对警察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技能素质、体能素质等各项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对于提高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素质以及与入世后社会发展相适应水平,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建设先进警察文化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客观要求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治安行政与刑事司法职能和各项管理中运用信息传播沟通媒介,促进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了解、理解、信任与合作,塑造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良好形象的管理活动。而先进警察文化则是指人民警察在自己悠久辉煌的历史进程中,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创造的自己独特的行业文化,形成自己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精神内涵、行为规范和管理模式。警察公共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为基点,在公众心目中塑造良好的形象,以提高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在公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获取公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促进自己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以利于各种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就此而言,在警察公众关系中,不管是警察组织与警察成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或是协调警察组织内部之间、警察组织与警察成员之间、警察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还是在警察组织活动中信息采集传播、宣传、咨询等功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先进警察文化给予的推进和支撑。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打胜仗的。同样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没有先进警察文化的推进和支撑,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新型的人民警察公共关系,不可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因为警察文化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它更是一种承传,一种精神,一种活力,一种风貌,它以警察组织为对象,以提高素质的核心,以警察精神为灵魂,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形象的统一,也是历史精神与时代思想的融合。着力建设这样一种先进的警察文化,有利于全面提高警察组织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增强警察组织的凝聚力,有利于改善警察组织管理水平,有利于塑造良好的警察队伍形象。只有在这种先进文化氛围下的警察组织,只有这种先进文化培育下的警察成员,才能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
二、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促进警察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人类文化,历来是各民族国家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内外文化的交流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作为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先进警察文化,它的建设和发展也必须遵循社会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固有规律进行。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公安机关和民警综合素质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长远发展相适应,与我国入世以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和要求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和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相适应,着眼于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深化和发展。警察文化的提出和定位,从根本上来说是警察队伍走向人文管理的深化。它更注重的是对职业习惯和情操的养成教育。贯彻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教育人的基本原则,强调在人的因素中,哲学信仰、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警察文化中的精神因素在公安队伍建设发展和警察公共关系的建立中处于主导作用。认为除了通过必要的组织、制度规章等手段对人实行硬性的管理外,同时更要采取启发、诱导、对话与示范等方法对人进行软性管理,以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民警共同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和主体意识、形象意识,增强警察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因此,先进警察文化归根到底是通过文化的熏陶,在无形中陶冶和影响警察的修养和素质,促进警察的全面发展,并且为这个目的创建一个适宜的氛围。奉献、学习、智慧、勇敢、牺牲,这里所蕴涵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行为特征、价值观念、心理特征,是只有警察这个行业所特有的,应该是先进警察文化的主流。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民警,以正确的舆论引导民警,以优秀的作品鼓舞民警,以先进的警察文化,影响民警的人生观,改造民警的世界观,抒发他们对警察事业的崇敬之情,激发他们献身人民警察事业的热情和建功立业的事业心,揭示他们对民热情,嫉恶如仇的内心世界,展现他们在工作中勇敢无畏的真实感人的事迹,体现他们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体现当今先进警察文化的神奇魄力。在公安队伍建设和建立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中发挥更为突出的支撑和推进作用。
三、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建设和发展先进警察文化的必由之路
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建设和发展先进警察文化的必由之路。先进警察文化要在构建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全面提高警察素质中,切实发挥支撑作用,必须打开视野,拓展空间。既立足当代又继承传统,既立足本国又学习外国,既彰显个性又兼容并蓄,大力推进观点创新,体系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使之不断得以丰富和发展,始终富有生机和活力。
一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创新是文化发展不可分割又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继承是创新的基础,没有继承的创新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创新又是继承的发展,离开了创新的继承就意味着停滞不前。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是一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它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织部分的警察文化,必须继承中华优秀传统,弘扬其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成分,有益于后人前进的因素,如“行已有耻”、“知耻近乎勇”的明耻品格;“砥节砺行”、“舍利取义”的道德修养;“高节不屈”、“尽忠报国”的浩然正气;“当说必说,激浊扬清”的求真态度;“忧国忘身”、“廉洁奉公”的敬业精神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文胸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精神,“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理想追求等等。同时也要继承公安机关在长期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笃定理想,永葆本色,对党忠诚的崇高品质,牢记宗旨 、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忠于职守、无私无畏、不怕牺牲的英雄胆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时代精神;崇尚科学,睿智大气,健康向上的文化气质。还要善于从近几年公安机关开展的“创人民满意”、“三项教育”、“大讨论”、“大练兵”的活动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中挖掘符合先进文化要求的崇高思想、价值观念、行为特征、管理方法,使先进警察文化在继承的基础上继续有所创新,有所前进,得以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二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立足本国与学习外国相结合。一方面,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警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的文化分支,天然地具有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化基因,无法避免地会带有以东方管理文化为背景的色彩。因此,先进警察文化在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须立足中国,自觉融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使之置身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大背景。要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周易》、儒家、道家、释家、兵家、法家有关管理思想和方法的合理成份,将其提炼加工成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的文化理念。如“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的“三为”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准则,倡导人生健康、成功、自在,实现身与心、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和谐一体。提倡“以德为先”思想与“以德治国”方略的内在统一。在现阶段,要将警德教育与警德实践结合起来,用任长霞的品德、精神、人格、正气教育广大民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社区警务向农村延伸,更好地接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推行人性化执法等等,赋予人文管理理念予新的内涵。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东西方文化相互交融的空间和领域日益拓展,东方管理文化也在不断地兼收并蓄西方管理核心内核的开放系统,使之的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善。因此,建设先进警察文化,还要继承全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善于借鉴国外警察的优秀文化成果。特别是随着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的日益增多,国外警察有许多成功之处是可供借鉴的他山之石,如在素质建警强化训练,减少和避免警察的伤亡方面,在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强化社会防控机制方面等等。我们要在开展国际警务合作交流的同时,不断延伸自己的文化触角,拓展自己的文化视角,扬长避短,在吸取国外警察优秀文化的丰富营养中提升自我、不断发展。
三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彰显个性与兼容并蓄相结合。由于警察工作具有开放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警察组织在履行职责开展警务工作和组织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中,一方面积极建设发展自已独特的行业文化——警察文化,并向公众展示出警察文化的独特风姿。另一方面也在与其他行业、部门的交往中,受到其他行业、部门文化的影响。因此,建设发展先进警察文化,不仅要坚持立足自身彰显个性,还要在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背景下,与其他们的行业、部门文化甚至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协调。善于从军旅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等其他行业文化中吸取富有各自特色和时代性、先进性的营养,将其转化为警察文化的最新成果,为警察组织的机制改革、内部管理、形象塑造注入新的社会因素。为进一步提高警察素质、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如军旅文化中“一切为打赢”“科技练精兵”和企业文化中的效益观、质量观、诚信观等,与警察文化中“破案是硬道理”、“科技强警”、“警务成本”、“执法质量”、“服务承诺”等,既各有特色,又相互包容,体现了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此外,我们还要不断扩大视野和知识面,注重从哲学、管理学、行为学、传播学、信息学、心理学、社会学中学习掌握有助于警察组织和成员树立正确的政治理念和价值取向、丰富良好的精神内涵、养成高尚的行为品格的相关知识,为警察文化注入新的活力。
四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警察文化以其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不断地向前推进,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作为一种强调警察行业个性的新的管理理论,警察文化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因此,在研究和建设警察文化时,更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科学务实和开拓创造精神结合起来,敢于突破一切不利于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旧做法。既要认真学习外国、外地区好的经验和值得借鉴的理论,又要善于对本国、本地区长期以来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取得的成功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将其升华为理论成果,用于指导新的实践。决不能搞出脱离实践的“玄学”式的学术研究,满足于对概念和原则的理解、背诵,浮光掠影,浅尝辄止;既要研究警察文化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实际,立足于中国入世后的具体国情,立足于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客观实际,立足于警察组织建设和警察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性地进行新的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和建设警察文化的路子。
四、发挥优势,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泉州是古老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东西文明交汇的海港,改革开放的前沿,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部枢纽。几年来,泉州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高扬科学风帆,以大泉州文化的弘扬和创新,撬动大泉州经济、塑造大泉州城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精心打造泉州文化品牌,着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快发展广电卫生体育事业,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古闽越文化、中原文化、海洋文化交融、铸造下形成的宽容、开放、进取的泉州文化风格,与新时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代精神结合起来,既彰显文化个性,又唱响时代旋律,特别是大力弘扬“求是、团结、务实、创新”的泉州精神和“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创业精神,为泉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注入了奋发有为蓬勃向上的精神动力。作为泉州的公安机关必须紧密结合泉州实际和新的实践,不断创新,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一是发挥泉州东西文明交汇海港的优势,学习和借鉴外国、外地区警察优秀文化成果。作为古老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东西文明交汇的海港,古泉州胸襟博大,容纳性非常强。泉州有着丰厚的文化积淀,在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中具有历史优势。此外,泉州作为旅港、澳、台和旅居东南亚侨胞的重要祖籍地,在与海外的文化交流中又具有“血缘亲、史缘久、文缘深、语缘通、神缘合、俗缘同”的“六缘”特色优势。近几年来,泉州警察在参与国际维和警察、查破刑事、经济、毒品大案时不乏有与外国、外地区警察合作的经典范例,在开展其警务活动的同时也加深了泉州与外国、外地区警察的相互了解。泉州警察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这些历史优势、“六缘”优势以及加强与海外警察交流合作的优势,做好学习海外、文化兼容这篇文章。
二是发挥泉州改革开放前沿的优势。泉州人素以“敢拼、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著称。改革开放以来,泉州公安事业与泉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一样,发扬“爱拼才会赢”的精神,敢立潮头,积极探索,勇于改革,为公安机关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刑侦体制、社区警务、社会防控的改革和探索方面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例。具有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建设,必须将“晋江刑警”精神、“24小时值日侦缉制”、“凤里派出所经验”、“大型文化商贸活动的安全保卫”、“网上追逃”、“市区治安防控”、“五度修养”等新的经验、新的理念和管理模式,提炼升华为具有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内涵。
三是发挥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的优势。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泉州的民营经济十分发达,泉州警察组织在借民力于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上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十厂十店联防,厂企联防、保安联勤,“治安契约化、联防公约化”,出租私房有偿托管,在车辆上安装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在社区大力推广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多媒体电视监视系统、店铺联网防盗报警系统等等先进的技术防范手段,促使治安防范迈向现代化、网络化、高效化的全新格局。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建设,应继续在发挥当代民营经济的优势上下大手笔、做大动作。要积极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向公众展示警察良好的文化素养,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赢得更多更大的民力,为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的区位优势。最近,福建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构想。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范围,不仅包括福建这一主体部分,还覆盖粤东、浙南、赣南等经济协作区域,成为辐射赣、鄂、湘和浙南、粤东的华东南地区的对外窗口。作为位于这一经济区中部枢纽的泉州,其警察组织建设和警察文化建设势必在与区域内兄弟地区的警察组织加紧警务合作交流的过程中日臻完善,实现信息同享、环境同治。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建设,要善于发挥这一区位优势,立更高站位、更高起点、更高平台,在警务交流合作的同时,博采众长,学习兄弟地区各自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经验成果,提高吸纳与消化、生成与创新能力。同时也向世人展现泉州特色警察文化的风格和气派。因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全面繁荣,是一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繁荣,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包括社会主义先进的警察文化是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①孙永波.加强公安文化建设塑造新时期警察精神,《人民公安报》2003.10.18
②傅是杰.用先进文化培育新型人民警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



审计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债审计的通知

审计署 外汇管理局


审计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债审计的通知
审计署、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外汇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国借用的外债逐年增加,这对于弥补国内资金不足、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更加有效地利用外资,根据《审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6〕83号)
中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现将外债审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级审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凡直接向外借债或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单位及具有法人地位的在建项目;境内机构提供担保项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需由国内总公司、相关机构提供担保,且被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均需通过外债审计。
二、执行外债审计的机构是各级审计机关及由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任务分工原则上中央借用外债的项目由审计署审计,地方借用的外债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负责外资、外债业务的司、处负责。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积
极配合同级审部门工作,也可以与审计小组同时进点进行有关外债事项调查。
三、外债审计的方式分为年度外债检查、发债前检查和期中外债项目的临时专项检查。
四、被审计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之前,或在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和对外发债前1个月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审计申请1周内作出审计安排,并答复申请单位。若被审计单位没有按时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可以协同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实施审计。
五、审计内容包括借债单位举借的中长期、短期货款、对外发债,担保、风险外汇业务涉及的实有和或有的资产负责,外汇业务经营守法状况,外债承受能力以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等。每年度的具体检查重点详见当年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由审计署制定并转发各省级审计
厅(局)。审计机关制定审计方案时,需充分考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
六、外债审计是国家外债管理的重要手段,外债审计报告有特定的内容和指标,属于对外保密的内部资料,不对外公布。外债审计报告是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新借外债项目和经营外汇业务的依据或参考。当年未经外债审计的上述单位不得借用新的外债。
七、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抄送同级外汇管理局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由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需经指定其进行审计的审计机关审定后按上述程序提交。各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负责。外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依法审计时
,可另行进行专项审计。
八、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业务、财务资料和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不收费,但因工作需要,聘请专家、专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审计时,其所需费用由被审计单位负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项目可按其收费标准向被审计单位收费。
上述通知请各级审计机关会同同级外汇管理局联合转发有关被审计单位执行。



199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