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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2:4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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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黑环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由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化学制品制造、滑雪场、总吨位65吨(含65吨)以上燃煤锅炉、规模以上养殖场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规定由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五)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新、扩、改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除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



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

财政部


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
财政部



为了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社会文教行政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和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社会文教行政事业财务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的考核,是指用平均先进的标准,衡量财务收支水平,评价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考核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费使用效果的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社会文教行政单位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构,其经费使用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和保证国家行政任务的完成,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
(二)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社会文教行政经费的使用要贯彻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的方针,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
(三)合法性的原则。社会文教行政经费的使用效果,必须体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四)真实性的原则。经费使用效果考核的成果,是国家制定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单位进行经营决策和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要保证考核工作质量,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的实际情况。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经费使用效果考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给社会文教行政单位的资金和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收入(含抵支收入)两部分。
(二)考核的对象
1.各级财政部门;
2.社会文教行政财务主管部门;
3.属于社会文教行政财务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
三、考核指标体系
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指标,按其作用分为两类:
(一)综合指标:用以反映经费使用总体规模和平均水平的通用指标。此项指标可以考核经费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单项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用以反映与各费类或各款项经费使用有密切联系的,体现事业发展规模或行政工作质量的指标。此项指标可以考核经费使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指标:用以反映各费类或各款项财务收支具体情况的指标。此项指标可以考核各项经费使用效果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各类考核指标的内容、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见附表。
四、考核的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在考核工作中,要遵循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方法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综合对比和分析比较的方法,以及其他科学的考核方法,力求使分析考核工作简便易行。
五、考核工作管理和权限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统一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基本要求,与主管部门配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核的级次分为: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考核,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的考核,主管部门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考核和二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考核等四层考核级次。考核工作按此级次,分级负责。各级次的考核工作要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考核的监督和检查
为了保证考核指标准确、真实和考核工作落在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认真考核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正确评价经费使用效果,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考核工作要定期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各级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二级、基层预算单位应在年终决算报出后,按照年度决算报送程序,于五月底以前专题报送考核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考核工作,加强考核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下级单位考核工作情况。
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经费考核与预算指标分配挂钩的办法,并根据考核工作的质量进行“奖优罚劣”,以使考核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92年度起试行。
附: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项目表(略)



1992年3月16日

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4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珠海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国资、经贸、外经贸、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珠海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

(三)在培养技师、高级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八名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三名;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且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已获得珠海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奖励要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技成果要有科技部门的评价,并提供实物彩色照片。

第九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初审合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确定受表彰奖励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2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0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0 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 元。

第十二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市外户口招工(含农转非招工)或工作关系调入珠海的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未婚子女享受随迁待遇。

第十三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办理《广东省人才居住证》。

第十四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技术能手。

第十五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由珠海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积极的工资、补贴、奖金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业务及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不得以同一技术成果重复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评选。

第十九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被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今后不得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