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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3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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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

办新闻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各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增强保护意识,拓展思路,创新方法,文化遗产保护呈现良好的发展局面。各地在坚持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对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开发,积极发挥文化遗产在提高地方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但是,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和不良的现象:一是打着传承名人文化的旗号争夺名人故里,表面看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实际上是竞相争抢经济利益,名人故里之争中对于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过度追求,已然将文化遗产商品化。二是兴建假文物,对文化遗产进行不恰当的商业利用和运营,过度的商业炒作和破坏性开发,使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三是盲目举办祭拜活动,缺乏严肃性,造成传统文化内涵被严重扭曲。四是有的地方肆意炒作一些负面的文化现象、历史人物和文艺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针对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倾向,为正确把握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方向,防止文化遗产被滥用、歪曲,造成文化遗产庸俗化、功利化,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各地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保护、开发文化遗产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先进文化相结合,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和文化内涵,通过形式多样的展示和传播,使群众增长知识、陶冶情操,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促进文化遗产事业健康发展。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发展的关系。各地在对名人故里、故居或文化遗址等进行合理适度的开发利用时,要加强监管,防止过度的商业开发和对文化遗产内涵的肆意歪曲和滥用。

  三、科学甄别认定,确保文化遗产的权威性、严肃性。对历史文化遗产要进行科学甄别,对历史文化名人的故里、故居、重要文物所在地的认定,要本着积极有益、少而精的原则,由权威的学术机构和专家参与进行认定。对于有争议的、未经认定的,不宜命名或宣传。

  四、严禁损害优秀传统文化的行为。对中华传统文化,在传承发展中要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发挥其积极有益的教育功能。严禁利用历史或文学作品中反面或负面的人物形象建设主题文化公园、举办主题文化活动等。为保证命名的严肃性,各地不宜对文艺作品中虚构的人物进行命名故里等活动。

  五、把握方向,积极引导。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对于恶俗的名人故里命名炒作,各地文化文物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旗帜鲜明地进行正确引导。同时,要积极宣传和倡导正确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努力传播科学的文化遗产知识,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对于提高人文素质、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2005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安庆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皖政〔2004〕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庆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二、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存较好。安庆市城市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代城市发展历史,在我国城市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你省及安庆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注意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作为重点,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规划加强对古城基本格局、文物古迹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建设,整治文物古迹的周边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四、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安庆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审计特派员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审计特派员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促进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并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助理(以下统称审计特派员)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特派员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跟踪审计。
审计特派员由市审计机关在全市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遴选。
第五条 市审计机关应为审计特派员执行公务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审计特派员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到位和运用,财务收支管理,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等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审计特派员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内容,依照国家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计特派员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重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状况,要求相关单位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列席与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运用相关的决策会议;
(四)向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五)向计划、技改、建设、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调查了解与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相关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审计特派员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计划、技改、建设、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支持审计特派员的工作,向其提供与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审计特派员发现重点建设项目有重大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审计机关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报告。
市审计机关对审计特派员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派驻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特派员组成审计组,对重点建设工程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组按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提出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报告报送市审计机关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向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通报审计情况。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审计组或市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特派员审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任务,定期向市审计机关汇报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不得参与或干预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不得泄露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滥用职权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要自行回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特派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