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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0:5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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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73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促进健康保险领域产品创新,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健康管理服务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人相关的健康风险因素,通过检测、评估、干预等手段,实现控制风险、改善健康状况的服务,包括健康体检、就医服务、生活方式管理、疾病管理、健康教育等。

  二、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定价。

  健康体检、紧急救援等支出类服务,计入理赔支出的,其分摊入净保险费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10%。

  健康教育、就医服务等咨询类服务,计入公司运营成本的,其分摊入附加费用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2%。

  其他服务或成本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五、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也可另行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

  六、保险公司在销售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健康管理服务有关内容。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18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24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菜篮子”产地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制定“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现就加强“菜篮子”产地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领导

  随着我国“菜篮子”产地的迅速发展,“菜篮子”工程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品种丰富,供应充足。但是目前“菜篮子”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工业“三废”和生活污染,致使一些“菜篮子”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群众反映强烈。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作为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城乡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认真对待。要充分认识到抓好“菜篮子”产地环境安全是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要以国务院“菜篮子”工作会议的召开为契机,切实履行农村与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菜篮子”工作,将“菜篮子”产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审批与管理统一原则,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当地政府成立的相应管理机构中,要依据职责,积极参与,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新阶段“菜篮子”产地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和完善“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监管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菜篮子”产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加强“菜篮子”产地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大“菜篮子”产地及周边地区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对影响“菜篮子”产品质量的污染源进行监督和查处;当好政府参谋,密切部门合作,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二、完善法规标准,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法监督

  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制定“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尽快组织制定本省“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监管办法,如:“农药环境安全管理办法”、“化肥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等。特别是政府有立法权的地方,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向政府、人大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加强“菜篮子”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加紧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进行动态监测与评价,为当地政府选择划定“菜篮子”产品产地提供依据。 


  2、在省、市政府已确定的“菜篮子”产地设置必要的防治污染隔离带或缓冲区,在选择或建设 “菜篮子”产品产地时要远离各类污染源,同时,在“菜篮子”产品产地周边严格控制工业或其他行业污染源的排放,对已经投产的有污染且不达标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监管,依法停产治理,对逾期不能达标且对产地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排污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对其关闭。及时调查处理“菜篮子”产地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 

  3、严格“菜篮子”生产和加工基地的环境管理。“菜篮子”种植业产地要加强自身污染防治工作,合理控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菜篮子” 种植业产地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的污染物要达标排放,各类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要符合水环境容量要求。网箱养鱼要以生态承载能力为依据,严格控制养殖密度。 

  4、组织省、市环境监测站,按照“菜篮子”产品生产季节,适时对“菜篮子”产地的环境要素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对“菜篮子”产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将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已不符合“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且短期内难以治理达标的产地,应向同级政府报告,对该产地及时作出取消、变更和调整,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的环境安全。

  三、进一步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加强能力建设

  在“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工作中,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

  1、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分析方法,制定统一的监测规划或方案,并认真贯彻实施。省、地(市)、县级环保部门要将“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环境监测网络中,并组织制定“菜篮子”产品产地专项环境监测规划或方案,开展对“菜篮子”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全面分析、掌握和评价“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经政府同意,以年报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各级政府决策并加强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依据。

  2、加强农村与农业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大环境监测的设备和资金投入。省、地(市)、县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将“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完整和及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信息网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畅通,发挥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作用。

  3、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组织监督性监测的同时,要了解和掌握“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状况。省、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应建立或完善“菜篮子”产品产地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网络,配备事故应急所需仪器装备,确保“菜篮子”产品产地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理。

  4、“菜篮子”产品产地所在的省、地(市)、县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2002年做好“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现状专项调查的准备工作,落实专项调查经费,2003年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工作,摸清农药、化肥、重金属等污染物对“菜篮子”产品产地土壤、水体、空气等环境要素的污染现状,为制订 “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确立污染防治对策奠定基础。

  四、积极发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大力发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对于进一步净化“菜篮子”,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条件的地方要抓住机遇,重点指导一部分“菜篮子”产品产地严格按有机农业或生态农业的耕作方式进行生产,高质量地发展和培育一批有机食品基地和绿色食品基地。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和产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制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筛选出一批基础条件好、生态环境符合标准,适宜开展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的区域,确定为有机食品产品基地(转换期)试点,在基地周边设立严格的隔离区或缓冲带,挂牌严加保护。

  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开展有机食品基地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凡已被认证为有机食品基地(含转换期)或已确定为“菜篮子”和“三绿工程”产品产地的地区,要将基地环境监测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定期开展专项环境监测,对于基地环境质量已不符合有机食品标准或“菜篮子”和“三绿工程”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实施;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摘牌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有机食品基地及“菜篮子”和“三绿工程”农产品产地的环境安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部门合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大“菜篮子”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等渠道,让广大群众了解“菜篮子”工程,认识“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大有机食品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有机食品的发展。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菜篮子”产地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菜篮子”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领域,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通力协作。环保部门作为“菜篮子”工作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能和在“菜篮子”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参与当地开展的有关“菜篮子”及食品安全的联合行动,支持和推动“菜篮子”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协调农业、经贸、卫生、质检、工商、计划、财政、金融和财税等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为切实做好“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二○○二年九月二日



                简述夫妻姓名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乔铁军

  夫妻姓名权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夫妻人身关系中不涉及直接财产内容,而是更多的规定了与夫妻人格和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里提及的姓名权问题更多的与缔结婚姻所形成的这种特定身份关系密切相关。
  辞海中对姓名的解释,即“姓名,由姓和名两部分组成,姓(又称姓氏)是表示家族的字,名(又称名字)是代表一个人的语言符号。人的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个体给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正是有了姓名,人类才能正常有序的交往。”
追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多为男娶女嫁,男子在家中居于权力的中心,妻子依附于丈夫,自古便有“夫为妻纲”、“妻从夫姓”的说法。当女子婚后嫁入夫家后,便冠以夫姓,妻子的人格被夫吸收,没有独立人格。可知,在当时的社会制度下,男女的地位从根本上是不平等的,双方存在尊卑主从关系,女方处于被歧视的地位。
  随着旧中国的逝去,外来优秀文化的大量涌入使得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扬弃中不断向前发展。受男女平权主义思潮的影响,夫妻的姓名权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围绕“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的姓名权,往往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进行立法保护。如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即是说,不论丈夫还是妻子,都可以保持姓名的独立,不必因婚姻而改变自己的姓名。在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和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中男方的姓名权的同时,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当然,此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无论是夫妻别姓、夫妻同姓(妻随夫姓或夫随妻姓),或相互冠姓,法律都是允许的。
  另外,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也体现了夫妻法律地位的平等。即父母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约定子女随母或随父姓。子女未成年时,主要由父母等代理其行使姓名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内容体现。当然,在子女具备相应行为能力后,子女享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他既可对父母确定的姓名认可,也可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