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旅游标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质监、公安、工商、交通、市容市政、园林、宗教、文广新、卫生、商务、物价、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旅游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加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成员为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涉旅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第八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从事全市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由旅游专业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承担。
第九条 各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建市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确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换届、调整等事项;
(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
(五)协调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发布全市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
(六)负责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参与、配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工作;
(八)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
(十)承办上级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市旅游业的实际,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提出编制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全市旅游业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做好申报地方旅游标准的推荐和旅游专业领域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做好旅游标准宣贯、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七)做好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区域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申报;
(九)每年组织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做好换届筹备、推荐专家等业务工作;
(十一)完成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旅游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二条 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旅游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
(二)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
(三)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涉旅业态内统一技术要求的,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并上报、申请制定相应的省级地方标准;
(四)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标准。
(五)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旅游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表,结合全市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
第十四条 旅游地方标准在立项前,旅游管理部门(或申请立项企业)应书面征求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由省质监局会商省旅游局后立项。
第十五条 旅游业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旅游标准化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审查;
(三)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修改后,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质监局申请立项申报。
第十六条 旅游业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申请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四章 旅游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设立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单位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健全旅游标准化推广体系。有关涉旅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旅游标准监督,保证旅游业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 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旅游标准化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应当执行。引导、支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作为合同内容的,应当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抽查的信息由组织实施的部门定期发布。
第二十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中共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紧急行动、全力以赴,开展了规模空前的抗震救灾斗争。
经过顽强努力,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显示了党和人民的伟大力量,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战胜艰难险阻、实现国家富强的决心和勇气。
在这场抗震救灾斗争中,全委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委党组的指示精神,迅速行动起来,以多种方式支援灾区,为抗震救灾贡献力量,用实际行动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践行了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展示了中央国家机关党员干部的风采。
当前,抗震救灾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时间紧迫。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抗震救灾的工作部署,在全力支援抗震救灾的同时,确保全面完成直属机关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发挥全委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支援抗震救灾和落实年度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抗震救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党员干部冷静面对当前形势和困难,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委党组的工作部署上来。要大力宣传抗震救灾中激发出的强大民族精神和涌现出的感人事迹,激励党员干部继续为支援抗震救灾斗争贡献力量。要按照委党组的部署,明确重点、完善机制、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发挥委机关在组织协调全系统的力量上的特殊作用,继续做好参与抗震救灾斗争的各项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好全年工作计划,做到抗震救灾和重点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以高质量的工作实绩,展现党组织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
二、进一步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将在支援抗震救灾斗争中的表现作为对党员干部最现实最直接的考验。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委党组的部署,身先士卒、勇挑重担,组织和动员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力量,全力做好工作。机关各司局及各直属联系单位,要结合职责任务,及早考虑灾情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影响,加强对策研究,周密部署,安排好相关工作预案。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大力支持抗震救灾的同时,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教育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热情。要把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在第一线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学习新时期共产党员挺身而出、顽强拼搏、连续奋战、恪尽职守、忘我工作的伟大精神。同时,要注意发现和宣传表彰本单位党员干部中不畏艰险、深入一线,坚守岗位、勤勉工作,心系灾区、奉献爱心的典型事例,激励党员和干部职工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各单位在年终评选优秀先进、推优入党等工作中,要重点考虑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党员和干部职工。
四、发挥组织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要热情关心本单位参与一线抗震救灾和家庭成员在灾区的党员干部职工,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他们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积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千方百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切实加强直属机关稳定工作,结合抗震救灾、迎接北京奥运会等重大事项,严格执行《直属机关维护稳定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制和相关措施,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五、在抗震救灾中深入开展"学党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要把抗震救灾工作与组织开展"学党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认真认识和分析抗震救灾的伟大实践,深刻剖析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和现实要求,认真分析自身党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未来自身努力的方向。要结合实际,把握工作节奏,认真开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要切实收集开展活动的资料和信息,用具体的事例和工作的细节做好总结工作。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和主题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各单位抗震救灾中的先进典型事迹材料于6月10日前送机关党委办公室)。
二 ○ ○ 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