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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01 11:5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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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中心: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完善环保科技标准体系的意见》(环发〔2012〕20号),大力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提升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支撑环境管理与综合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重要意义

  (一)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保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实验室是组织环境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环保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开展环保科技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国家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提供基本科学数据、信息服务及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二)重点实验室是提升环境保护整体认知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升实验能力,加强对我国环境问题形成规律及解决方案的科学认知,是提高国家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建设重点实验室,建立先进的环境观测、科学实验、数据分析、预测评估和技术研发体系,形成环境领域的知识创新平台。

  (三)建设重点实验室是构建环保“统一战线”的需要。环保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环保科技工作需要构建强大的环保“统一战线”和科技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既依托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也依托其他部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地方环保科研院所、监测机构等单位建设,整合国内环保科技领域相关学科的优势单位,是全国环保工作的重要科技平台。

  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精神,面向国家环境保护与管理决策的科技需求,大力提升环保领域的知识创新能力。进一步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优先在支撑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的重点学科领域,高目标、高起点地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强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和定期评估工作,完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建立退出机制,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加强重点实验室的成果产出管理,引导和支持其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科技与管理、经济紧密结合,增强重点实验室的社会影响力。

  (五)建设目标。到2015年,在涉及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家环保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学科方向,新建成10个左右重点实验室,到2020年,再建成10个左右重点实验室,基本建成与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科技需求相适应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先进、运行高效、良性发展的科研实验平台,成为国家环境保护科研和管理决策的重要支撑。争取在此基础上建设若干国家重点实验室,提升重点实验室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与发展中技术支持作用。

  (六)建设任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要任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学术带头人,培训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学术研讨和专题交流,掌握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向环境保护部提供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并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七)重点领域与方向。到2020年,在以下重点领域与方向进行重点实验室的布局:

  ——水污染防治领域:河流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地下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等方向;

  ——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大气复合污染模拟预警与调控、背景大气监测、空气污染预报预警、气溶胶污染控制与模拟、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室内空气质量控制与模拟等方向;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化学品管理领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全过程控制、化学品环境行为模拟等方向;

  ——生态保护和建设领域:城市生态环境模拟与保护等方向;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方向;

  ——环境与健康领域:环境污染健康影响机理机制、环境污染健康影响人群流行病学、环境污染健康影响暴露评价、环境污染健康影响风险评价等方向;

  ——环境监管技术领域: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污染物计量和标样、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环境规划与政策情景模拟、数字环境与预警模拟、环境基准和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方向;

  ——核与辐射安全领域:核与电磁辐射污染监测和控制、放射性废物污染控制与模拟等方向;

  ——全球环境问题研究领域:温室气体污染与控制、跨界河流污染控制等方向;

  ——其他:环保功能材料研究、重金属污染防治等方向。

  三、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和评估工作

  (八)进一步完善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机制。环境保护部根据管理决策重大需求,结合环境学科发展趋势,制定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支持具有学科方向特色、人才队伍优势、相关支持力度大、对管理决策支撑作用明显的单位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远期发展目标,学科方向符合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有坚实的学科基础、原始创新能力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与业绩;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结构比较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具有培养高级研究人才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并建立了相关制度,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实验条件;学术思想活跃,学术气氛良好,具备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环境保护部进一步提高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准入门槛,适度控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数量,做到数量和质量之间的有机平衡。进一步完善重点实验室立项审查机制,规范可行性论证、验收和评估等工作程序。适时修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九)建立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建立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制度,由在建和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报告,环境保护部组织对年度报告进行评审,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提高重点实验室竞争意识,督促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建立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制度,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对通过验收并正式命名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估,检查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和建设目标、考核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引导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重点实验室加强能力建设。重点实验室评估以每三至五年为一个周期,具体按照学科领域和方向等实际情况进行安排。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级。为做好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将建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并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评估工作的技术支持。

  (十)建立重点实验室退出机制。对于不能按要求提交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或虽提交年度报告但评审不合格的实验室,环境保护部给予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在建重点实验室将不予验收。对连续两次定期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部将取消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在建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部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四、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

  (十一)切实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各重点实验室要牢固树立为国家环境管理服务的思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等,结合重点实验室特点,定期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及时攻克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中急需的重大科技难题。加强学科建设,及时调整学科发展方向,定期编制学科发展报告,提高学科发展水平。大力引进和培养科研领军型人才,多渠道培养中青年科技人才,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利用各种经费渠道,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科学实验仪器和设备。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要大力扶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在人员配备、资金(包括基本建设、仪器设备、运行费用等)安排、设施服务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给予重点倾斜和持续支持,保证其长期稳定发展。明确重点实验室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业务工作中作为创新主体和基础平台的定位,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人员在本单位持续发展中的核心支撑作用。

  (十二)大力推行重点实验室的精细化管理。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总体要求,各重点实验室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从人员管理、经费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学术活动、对外开放与合作、国际交流、年度报告、定期评估、奖惩办法等方面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实现重点实验室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学术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把握重点实验室定位、目标和学术方向中的作用。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使其成为团结国内外相关学科专家队伍开展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实验室产生的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实验数据资料等科研成果实施产权保护,增强科研人员凝聚力和持续投入动力。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文化环境,倡导拼搏进取、自觉奉献、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敬业精神和科学精神。活跃学术气氛,倡导学术自由,努力形成宽松和谐、健康向上的创新文化氛围。

  五、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扶持和协同发展

  (十三)积极扶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环境保护部将重点实验室的人才管理纳入环保科技人才管理体系;完善多元化投入体系,不断加大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力度,稳定支持其从事环境科研工作,为环境管理决策服务。对于依托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和修缮购置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其科研能力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改造。对于定期评估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环境保护部给予表扬,并支持其在环保科研项目实施及环境标准、规范、指南等编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支持其争取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依托其下属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在人员配备、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科研条件配置等方面,向重点实验室予以倾斜。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和科技规划安排中,应优先解决其下属单位为依托单位的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加强对本辖区内依托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的政策扶持和指导工作。

  (十四)大力促进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和科技资源共享。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引导和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和协同创新,通过项目合作、学术交流、设立开放基金、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等,加强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国际化水平。鼓励以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与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环保科技创新联盟和产学研联盟。环境保护部要完善重点实验室交流机制,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座谈会,并通过举办年度工作会议、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加强重点实验室间的交流合作以及重点实验室与其他有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环境保护部要建立完善重点实验室科技资源共享机制,通过互联网、专家信息系统等方式,宣传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动态和科研成果,搭建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和科研成果共享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共享。在重点实验室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合适的信息交流渠道,促进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及时应用到国家环境管理之中。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的动态管理,做好成果推广应用的服务工作。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11日


  摘要: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出了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但实践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一些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细化。

  关键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细化措施 完善建议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于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职能,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实现新法与司法实践的“无缝”对接,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谈几点思考意见。

  一、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正当性

  (一)维护合法权益的恰当方式。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序的逐步提高,我国对于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重视。针对被限制人身自由、处于羁押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容易受到侵害问题,新刑诉法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也是国际司法改革趋势的必然选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体现。

  (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对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后果的案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改,最大限度地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后,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有助于缓和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更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相应的抚慰和赔偿,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三)节约司法资源的必要措施。近几年,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有效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恰当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从而大大提升司法效率。

  (四)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延伸。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实施的法律监督权。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目前虽然承担着对逮捕措施启动的第一道审查。但是检察机关作为逮捕决定的作出者,却始终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状态的持续监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审查批捕延伸到了捕后羁押,有利于防止长期羁押和不当羁押,切实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滥用的监督力度。

  二、实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的困惑

  (一)民众心理难以认同。“构罪即捕”、“捕押合一”是过去几十年刑事司法工作中一直延续下来的惯性做法,对普通民众来说,自从犯罪嫌疑人被抓起来的一刻起,心理上就倾向于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犯事了”,有罪推定的观念仍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反之,如果没有被羁押而逍遥在外,那就是案结事了,人们还没有建立非羁押候审的观念。倘若逮捕后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的民众在不懂法、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逍遥法外的犯罪份子”在心理就难以接受,必定怀疑司法工作人员有不公正或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甚至会出现上访,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考核机制存有冲突。现有的逮捕质量考核体系仅对逮捕后的案件判处实刑予以正面评价,批捕后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被视为质量不高的案件,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就是在继续羁押必要性丧失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审查逮捕部门的利益诉求存在一定的冲突。另外,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继续羁押,而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当出现该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再犯罪的情况而不能够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时,虽未规定此时应当由该审查的检察官承担责任,但其必定面临重大压力。

  (三)相关细节有待完善。新刑事诉讼规则虽然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职能划分、启动情形、具体方式等,但对如何启动、申请主体、运作程序、司法救济等方面没有作进一步地规定。同时,刑诉规则规定由侦监、公诉、监所三个部门分散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这就出现了“共同管辖”的问题,容易产生相互推诿和扯皮情况,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能落实到位。另外,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如何融入目前执法办案工作机制的难题,如在捕后继续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很少主动将案件后续进展情况与侦监部门进行沟通,而侦监部门因人力有限难以对批捕案件进行捕后跟踪。

  三、实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考虑的因素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要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目的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愿与权益。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重点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将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作为有无羁押必要性的重要依据。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要与律师介入制度相结合。按照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在不影响侦查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可以介入,将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以及其他没有羁押必要性的材料提交办案部门,赋予律师对有关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性证据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使得办案部门能够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羁押必要性有更为全面的了解。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要与执法办案实际相结合。要遵循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规律,根据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审查方式的客观情况恰当的规定审查的部门。在审查操作程序的规定上必须既要考虑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必须考虑何种审查操作规范既能高效率的办理案件,又能客观公正的保护在押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理性、平和、公正、高效的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四)要注重法定羁押和酌定羁押相结合。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要注重保持国家利益和公民自由之间的平衡,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都得到兼顾。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法定羁押原则,对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需要羁押的要坚决羁押,对符合新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的,要坚决不予羁押。同时要坚持酌定羁押原则,对一些未成年、老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亲戚之间、邻里之间、夫妻之间的激情犯罪等等,要慎用强制措施,能不逮捕的坚决不捕,确保案件顺利推进和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

  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细化措施

  (一)实施量化评估。为了使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应当采取量化评估的方法。案件承办人设定一个有无羁押必要性的考核标准值,根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制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评估表》,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将计算出的考核分数与评估体系设定的考核标准值进行比对,进而判断被羁押人员有无羁押的必要性。

  (二)制作规范文书。在没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模板之前,要立足实际,根据办案需求,在借鉴正式文书的基础上,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规定需要,制作比较规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受理登记表》、《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呈批表》、《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建议函》等,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严谨性和公信力,推进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细化审查程序。对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可以采取“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人把关、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方式来进行。①由批准逮捕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捕后案件侦查中有无证据变化等情况,向本院监所部门的驻所监察室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捕后表现和身体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况时,由具体承办人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启动审查程序;②由部门负责人对办案人的报告和犯罪嫌疑人的综合材料进行审查;③对于审查后认为不适宜再继续羁押的案件报本院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其他原因,还可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④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⑤如公安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院,本级检察院可将此情况报送上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调处理。

  五、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释法说理,消除民众疑虑。一方面,加强普法宣传,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修改后的刑诉法进行宣传,使广大民众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拥护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落实;另一方面,在犯罪嫌疑人入所时及时向其发放《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提醒书》,明确告知其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及释放的权利,并详细告知申请的理由、需要的材料及相关的程序,使其知晓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以及怎样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时,要加强对当事人及民众释法说理、答疑解惑,特别是要争取被害人一方的理解与支持,以防止被害人误解检察机关提出相关建议的初衷与目的,继而引起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不满,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与公正形象。

  (二)改进考核机制,确立正确导向。要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按照司法工作规律,科学确定业务考核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方法,不人为控制不捕率、捕后变更率、不诉率,才能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笔者建议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将审查部门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作为考核加分项,纳入各审查部门和承办人的业务考核中。

  (三)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一方面,要实行内部协调配合,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和《规则》已经明确审查主体,但在实践操作中三个部门在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力之时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建立内部一体化协调机制,定期进行沟通,遇有情况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其他部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使得该项制度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发挥。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沟通交流,加大与侦查机关的协调力度,建立信息互通渠道,促进双方之间认识的一致,对存在分歧的意见及时沟通进行研究解决,避免因认识的不一致而妨碍审查机制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35号

2003-03-2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32,736 0
2 天津市邮政局 7,424 0
3 河北省邮政局 490 0
4 山西省邮政局 287 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0 -6,638
6 辽宁省邮政局 1682 0
7 吉林省邮政局 157 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0 0
9 上海市邮政局 17,755 0
10 江苏省邮政局 9,051 0
11 浙江省邮政局 5,138 0
12 安徽省邮政局 732 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805 0
14 江西省邮政局 283 0
15 山东省邮政局 4,504 0
16 河南省邮政局 541 0
17 湖北省邮政局 549 0
18 湖南省邮政局 626 0
19 广东省邮政局 18,417 0
20 广西区邮政局 46 0
21 海南省邮政局 0 0
22 重庆市邮政局 0 -2,167
23 四川省邮政局 0 -10,114
24 贵州省邮政局 0 -8,323
25 云南省邮政局 0 -6,466
26 西藏区邮政局 0 -11,368
27 陕西省邮政局 0 0
28 甘肃省邮政局 0 -9,662
29 青海省邮政局 0 -8,391
30 宁夏区邮政局 0 -2,379
31 新疆区邮政局 0 -13,844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 0
33 合计 144,223 -79,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