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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修正)

时间:2024-07-04 19:38: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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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修正)

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修正)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进一步搞好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贯彻1993年劳动部、农业部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农业)》,根据《工人考核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机构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的领导,调查从业人员状况,制定培训、考核计划,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批成立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核发证件,并做好协调咨询工作。
第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由有关单位的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的工人技师组成,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委员会成员应相对稳定。
第四条 凡在各级农机维修厂、点(包括国有企业、集体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事拖拉机、内燃机、农用汽车、联合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农村机电设备及其他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技术工人或从业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农机维修工作。
第五条 已取得原八级制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按一、二、三级对应初级工,四、五、六级对应中级工,七、八级对应高级工,重新审核,办理换证手续。
第六条 技术考核分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试考核标准执行1993年劳动部、农业部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农业)》,对未列入该《标准》的其他工种,按机械行业的标准考核。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的培训使用全国统编教材。以农机维修技术培训中心、农机培训学校为基地,师资以培训中心、农机校教师为主,也可聘请厂矿企业、科研等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育教师。
第八条 技术考核由省(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命题,由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逐步建立试题库,实现农业机械维修工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经农业机械维修工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者,发给农业机械维修工人相应工种、级别的《技术合格证书》。《技术合格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由省(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签发。
《技术合格证书》作为农机维修技术水平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对持有《技术合格证书》的农机维修人员,由发证机关每两年检审一次。
第十一条 各省(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在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表彰。对考核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工作中发生的农机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第二条关于农机服务费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农村机械维修行业工人技术考核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0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
  (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2009年、2010年再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强化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降低经营成本。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产品,增加简包装、低成本、质量好的商品供给,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二)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健全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引导和产销衔接,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损耗,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在重点销区和产区再新建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加强冷藏保鲜、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物流等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培育自有品牌,促进产销衔接。建设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到超市的冷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和快速检测系统,提高流通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三)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四)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从2009年2月1日起,将家电下乡从12个省(区、市)推广到全国。同时,把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空调等产品列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范围,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需求从中选择增加部分补贴品种。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确保下乡家电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切实把家电下乡工作抓实抓好,扩大农民家电产品消费。
  二、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扩大城市消费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城市依托大型服务企业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资源,提供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在地级以上城市选择一批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让城市居民便利消费、放心消费。倡导餐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开办早餐服务。鼓励餐饮龙头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发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进早餐经营规模化、规范化,为居民提供价廉物美、方便快捷、安全卫生的早餐服务。
  (六)促进城市耐用品消费升级换代。正确处理扩大消费与可持续消费的关系,引导社会形成科学消费、循环消费的模式。健全旧货流通网络,在城市社区建立旧货收购点和慈善捐助站,在大中城市及城乡结合部建立旧货交易市场,满足低收入家庭和贫困群体消费需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新建和改造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跨区域集散市场。鼓励生产和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带动新产品销售和资源节约。
  (七)积极促进汽车消费。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促进汽车消费稳定增长。支持二手车市场改造,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新旧汽车置换业务,建立二手车信息平台,升级改造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加快淘汰“黄标车”,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给予必要的支持,提高回收的技术水平。
  三、提高市场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
  (八)健全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尚未建立生活必需品地方储备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增加品种扩大规模。加快完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体系,地方政府特别是36个大中城市及粮油价格易波动地区,要建立地方成品粮油(含小包装粮油)应急储备制度,并确保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在加快中央储备糖库和储备冷库建设的同时,各地也要加快地方储备糖库和储备冷库的建设进度。探索建立商业代储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
  (九)切实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市场监测,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增强调控的预见性。继续完善产销衔接、跨区调运、储备投放、进出口调剂等机制,增强应急保供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四、促进流通企业发展,降低消费成本
  (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尽快形成若干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的经营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居民消费。
  (十一)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便利消费、稳定市场的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十二)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尽快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有条件的省份要在2009年内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发展新型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消费热点。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适销对路商品和服务,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拓展电子信息、通信产品、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消费。引导个性化、时尚化、品牌化消费,培育和发展定制类消费。开展“名品进名店”、“品牌产品下乡”等活动。推动特色商业街建设,扶持“老字号”的创新发展。配合安居工程建设,扩大和带动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等消费。
  (十四)大力促进节假日和会展消费。利用节假日闲暇时间多、喜庆气氛浓、群众购买欲望强的特点,积极开展各类营销活动,扩大市场销售。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国大中城市组织零售和服务企业开展“佳节购物季”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费促进活动。促进会展业发展,带动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通信等消费。
  (十五)进一步促进银行卡使用。加强银商合作,提升电子结算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方便刷卡消费。完善对银行卡刷卡的配套支持政策,引导经营者采用银行卡结算,方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鼓励竞争,改善电子支付环境,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十六)大力发展信用销售。积极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促进和规范商业信用服务的发展,支持建立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销售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六、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安全消费
  (十七)狠抓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完善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监控,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选择50家大型、1000家左右中小型肉类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切实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地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建设。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改善交易环境。积极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安全消费。
  (十九)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地区封锁,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商品自由流通。规范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制订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法规,推广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取消对供应商的不合理收费。引导零售企业规范促销行为。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流通业发展
  (二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中央财政2009年要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具体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有效举措。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县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县级政府作出,直接面向群众的政务服务大多数由县级政府提供,县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整体水平。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的有效举措,有利于保证政务公开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更好地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促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阳光施政。
  (二)开展试点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县级政府结合实际,勇于探索,不断加强电子政务应用,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强化政务服务,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但是,这项工作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突出表现在政务公开内容不够全面,政务服务水平不高,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的项目和标准不统一、运行不够规范,实际效果不能满足各方面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有关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需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循序渐进地推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取得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为载体,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全面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四)基本原则。强化为群众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突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际效果;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针对不同区域和城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予以推进。
  (五)目标任务。在全国选择10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用一年左右时间,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并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为在全国全面推行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三、实施步骤
  (六)确定试点县(市、区)。各省(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于2011年10月底前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选试点县(市、区)要具有代表性,具备一定电子政务工作基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开展较好。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扩大试点范围。
  (七)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报市(地)和省(区、市)两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于2012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编制、公布的目录必须包括《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见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目录》)中所列事项,并针对每类事项的不同特点相应明确每个事项包含的具体内容。
  清理、规范行政职权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进行。要摸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行政职权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职权予以取消。将依法确定并审核确认的行政职权编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针对每项行政职权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为在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行政职权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暂不纳入电子政务平台办理,但要进行清理、规范,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
  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切实增强公开的全面性和实效性。便民服务事项要做到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在《基本目录》所列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扩充。
  (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平台由电子政务网络、政府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及数据服务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组成。要加强规划设计,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结合集约化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现有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改造,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应用需要。没有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要联合编制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指导。
  (九)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在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在平台上全面、准确发布目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将目录所列行政职权纳入平台的业务系统办理,通过平台的乡镇(街道)窗口终端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并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规避平台,确保平台充分使用。鼓励逐步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监控。
  (十)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效果。各地区要针对试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制、平台建设和制度规定。要加强电子政务平台运行和办事效能的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于2012年8月前后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提出下一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意见。
  四、有关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要加强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政务公开意识、政务服务水平和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试点地区梳理、规范本系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编制、财政和法制等部门要加强相关工作指导和项目审核,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做好电子政务平台的应用设计、平台构建、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要加强资金保障,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对中西部地区试点县(市、区)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将试点工作与加强业务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

附件:1.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2.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附件1:

试点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区、市) 名额
1 北京市 3
2 天津市 3
3 河北省 4
4 山西省 3
5 内蒙古自治区 3
6 辽宁省 4
7 吉林省 3
8 黑龙江省 3
9 上海市 3
10 江苏省 4
11 浙江省 4
12 安徽省 4
13 福建省 4
14 江西省 4
15 山东省 4
16 河南省 4
17 湖北省 4
18 湖南省 4
19 广东省 4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
21 海南省 3
22 重庆市 3
23 四川省 4
24 贵州省 2
25 云南省 3
26 西藏自治区 2
27 陕西省 2
28 甘肃省 2
29 青海省 2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2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合计 100


附件2:

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共385项)

第一类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65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1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18.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19.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3.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4.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情况;
  2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6.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7.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8.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0.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2.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4.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5.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6.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7.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8.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
  39.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0.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1.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2.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3.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4.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4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6.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8.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2.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3.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5.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6.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7.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8.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9.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0.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1.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2.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3.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5.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类 行政职权事项(295项)

  发展改革工作
  1.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
  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工业类)核准;
  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教育工作
  6.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7.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8.转学、休学手续办理;
  9.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0.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公安工作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7.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
  18.临时身份证办理;
  19.公民户口的分户登记、立户登记;
  20.建立集体户口登记;
  21.依法服兵役、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人员户口注销;
  22.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3.户口迁移登记;
  24.刻制公章备案;
  25.娱乐场所备案;
  26.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28.互联网服务、使用单位备案;
  29.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的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30.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3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32.机动车登记;
  3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

  民政工作
  34.社会团体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6.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37.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38.收养登记;
  3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40.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41.老年(优待)证核发;
  4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43.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司法行政工作
  44.公证机构变更(初审);
  4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46.公证员任免(初审);
  4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48.法律援助条件审查;
  49.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机构确定;

  财政工作
  50.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
  5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5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53.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5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5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
  56.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定;
  57.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58.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审定;
  59.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60.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61.劳动集体合同审查;
  6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6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6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6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
  66.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67.社会保险登记;
  68.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69.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70.社会保险费征收;
  71.企业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
  72.企业年金备案;
  73.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国土资源工作
  7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75.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76.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77.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78.耕地开垦费收取;
  79.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
  80.土地复垦费征收;
  81.土地闲置费征收;
  8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83.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
  84.土地登记;
  85.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环境保护工作
  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8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8.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89.污染物排放许可;
  90.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91.排污费的征收;
  9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9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9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9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9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9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8.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9.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0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0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02.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10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0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0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06.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07.古树名木迁移审查;
  108.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审核;
  10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10.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1.利用城市地形图有偿服务费收取;
  11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3.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115.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116.廉租住房保障复核;
  11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1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11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20.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异议登记;
  12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122.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23.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2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1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
  128.商品房现售前备案;
  12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130.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131.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3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备案;
  1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3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35.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36.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交通运输工作
  13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38.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3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40.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4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
  14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144.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45.公路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
  146.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147.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车辆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公路行驶审批;

  水利工作
  148.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149.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5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
  15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5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5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5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56.水利工程水费征收;
  157.水资源费征收;
  158.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审核;
  159.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16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农林工作
  161.林木采伐许可;
  16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5.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67.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168.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169.育林基金征收;
  170.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171.木材运输行政许可;
  17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初审);
  17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174.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费征收;
  17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76.执业兽医注册;
  177.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78.乡村兽医登记;
  179.兽药经营许可;
  180.动物诊疗许可;
  181.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18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183.拖拉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核发;
  184.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185.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以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8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187.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18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189.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19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商务工作
  19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9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19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解散、清算审批;
  19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文化工作
  195.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
  196.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97.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9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199.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200.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0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202.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20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
  20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205.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20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207.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卫生工作
  20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20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2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21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21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2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14.执业医师注册;
  215.护士执业许可(初审);
  216.医疗广告审查(初审);
  217.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审核;
  21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19.再生育(服务)审批;
  220.社会抚养费征收;
  22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22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223.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对象确认;
  22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税务工作
  225.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26.增值税征收;
  227.消费税征收;
  228.企业所得税征收;
  229.车辆购置税征收;
  230.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31.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取;
  232.税收保全;
  233.减税、免税;
  234.出口退(免)税;
  235.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23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37.营业税征收;
  238.企业所得税征收;
  239.个人所得税征收;
  240.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241.印花税征收;
  242.资源税征收;
  243.土地使用税征收;
  244.土地增值税征收;
  245.房产税征收;
  246.车船税征收;
  24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
  248.社会保险费征收;
  249.契税征收;
  250.耕地占用税征收;
  251.减税、免税;
  252.退税;
  253.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25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55.企业登记;
  256.集团登记;
  257.企业年检;
  258.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5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60.个体工商户登记;
  261.户外广告登记;
  262.动产抵押登记;
  263.个体工商户验照;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
  26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6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发、换发及年度验证;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
  266.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初审);
  26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初审);
  268.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初审);
  269.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270.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批(初审);
  27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体育工作
  272.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27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7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75.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276.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27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7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7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28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8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28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83.重大危险源备案;
  28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统计工作
  285.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档案工作
  286.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粮食工作
  287.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88.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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