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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10:2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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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
现将《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会计科目和帐户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使用“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按贷款人设立帐户进行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受理、审批借款申请
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申请时,应按规定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二份),并以用作贷款抵押物的由本行同城储蓄机构签发的有效记名定期储蓄存单及有关证件一并提交给指定受理小额抵押贷款的部门,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还应提供借款人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经办员按规定初审符合要求后,填制一式二联“押品收据”,并加盖公、私章,一联交借款人收执,一联由指定受理部门留存。同时,根据抵押存单代填一式二份“抵押存单核实单”(见附式),连同二份借款申请书加盖经办员章后,送贷款审批部门。
经贷款审批部门根据抵押存单核实单内容,分别委托原开户所及事后监督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核实单上加盖核实机构章和经办人员章,办妥在存单底卡上加盖“抵押止付”(如使用微机储蓄所,应输入“抵押止付”信息)字样戳记后,即可通知借款人前来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应写明“如借款人违约,银行处理抵押存单时储户所留印鉴或密码自动取消”条款。并按合同填具一式五联“借款凭证”(与一般贷款放款凭证相同),加盖“放款专用章”后,将第三联“回单”联交借款人,其他各联和一份借款申请书(加盖公、私章),随附合同副本送指定受理部门,据以办理放款手续。另一份借款申请书与合同由贷款审批部门存查。
(二)发放贷款
借款人持借款凭证第三联(回单)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受理部门,经办员抽出合同副本及借款凭证与之核对无误后,取出代管的抵押存单,在其存单空白处加盖“抵押止付”字样戳记,予以放款。
以借款凭证的第一联“借方凭证”作为贷款帐户的借方传票,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存款帐户的贷方传票进行转帐(如借款人直接取现,第二联贷方凭证则可不用)。其会计分录为:
借:“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借款人”帐户
贷:“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第三、四联加盖业务章后,“回单”联交还借款人,“放款记录”联送贷款审批部门备查;第五联“借据”由指定受理部门按还款日期排列保管。
同时,以借款申请书为据登记“小额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三)收回贷款本息
按规定小额抵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的计息办法。借款人到期归还贷款,指定受理部门经办员抽出“借据”核对无误后,分别填具一式四联“还款凭证”和一式四联“计收利息清单”,并加盖有关公、私章。
以“还款凭证”的第一联“借方凭证”和“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二联作为存款帐户的借方传票(如借款人直接以现金归还本息,第一联还款凭证和第二联利息清单则可不用),以“还款凭证”的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贷款帐户的贷方传票、“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一联作为利息收入帐户的贷方传票进行转帐。其会计分录为:
本金部分:
借:“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贷:“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借款人”帐户
利息部分:
借:“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贷:“701利息收入”科目有关帐户
将“还款凭证”的第三联“还款记录”送贷款审批部门核销“放款记录”,“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三联由指定受理部门留存备查,“还款凭证”的第四联“回单”及“计收利息清单”的第四联交借款人核对。
同时,向借款人收回“押品收据”,在抵押存单上加盖“已还贷”字样戳记,办理抵押存单的退还手续。根据“借据”销记“小额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贷款审批部门收到“还款记录”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开户所办理在原抵押存单底卡原件上加盖“已还贷”字样(使用微机的储蓄所,应输入“已还贷”信息)。
(四)对违约的有关帐务处理
1.提前收回贷款:按照前述收回贷款本息处理手续办理。
2.逾期还贷加收罚息:在填具的一式四联“计收利息清单”上注明“加收违约罚息”字样及“罚息金额”,其他处理手续按照前述收回贷款本息办理。
3.处理抵押存单归还贷款本息:由贷款审批部门填制特种转帐传票,加盖公、私章后,通知指定受理部门处理抵押存单。如抵押存单留有印鉴(或密码),应根据借款合同订明的违约处分存单的授权,办理取消印鉴(或密码)手续,然后按照定期存单提前(或到期)手续办理,所得款项与应收回的贷款本息及罚息转帐后尚有多余款项,应通知借款人前来办理退款手续。
(五)对抵押存单的帐务处理
受理小额抵押贷款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收管的抵押存单,设“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登记簿”核算,其点收和封存手续按《交通银行会计核算规定汇编(14)》“关于各项抵押贷款的押品点收和封存手续的规定”办理。
(六)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应根据送来的放款和收回贷款本息等凭证,及时监督和控制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核算。
三、其他会计核算及处理手续按会计基本制度及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办理。
附件一:抵押存单核实单
兹请--------所(柜)核实抵押存单以下内容,并签证核实结果。
--------------贷款审批部门
地址:
编号: 日期:一九九 年 月 日
--------------------------------------------------------------------------------
|抵押存单种类| | 开户储蓄所(柜) | |
|------------|----------------------------|--------------------|----------|
| 存单户名 | | 存单金额 | |
|------------|----------------------------|--------------------|----------|
| 存单帐号 | | 开户日期 | |
|------------|----------------------------|--------------------|----------|
|期限| |利 率| |是否留密码(或印鉴)| |
|------------------------------------------|--------------------------------|
|存单是否办理过挂失、冻结、结清(由核实所填|存单底卡上已办妥“抵押止付”手续|
|列) | |
|------------------------------------------|--------------------------------|
| |核实经办人签章: |
|----------------------------------------------------------------------------|
|签| |
|证| |
|核| |
|实| 核 实: |
|结| 核实经办人章: 机构章: |
|果| 一九九 年 月 日 |
--------------------------------------------------------------------------------
注:核实单一式二份,一份向开户机构(所)核实;一份向其事后监督核实。核实后与
借款申请书一并保存。
附件二:关于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计算机处理的方法
在柜台业务及事后监督软件中增加以下处理:
一、在封户功能中增加抵押封户的功能(根据抵押存单核实单)。
二、增加贷款归还后解除抵押封户的功能(根据还款凭证)。
三、在原部提、销户中增加判别:抵押封户的存单不允许部提及销户。
以上修改,将于1995年年初下发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


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于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粤港澳流动渔民工作的若于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我国改革、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有利于调动粤港澳流动渔民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对粤港澳流动渔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粤港澳流动渔民(以下简称流动渔民)是指同时持有香港或澳门和我省双重户籍的渔民。
第三条 流动渔民可在深圳市的蛇口、盐田、南澳,珠海市的香洲、湾仔、担杆、万山、桂山,惠阳地区的惠阳县澳头、惠东县港口、海丰县汕尾等十一个渔港入户,并可在十一个渔港范围内迁移,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渔港入户。1986年8月10日以后结婚的流动渔民,其内地配偶
及子女,不再批准上船随夫(父)生活。
第四条 我省其他渔港(非军事禁区),可允许流动渔民进入避风,排除船机故障,医治危病船员,出售渔产品和补给生产生活资料,但不得接受入户,不得发给地乡(镇)船牌安排生产。
第五条 凡进出我渔港的流动渔船,都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渔监部门报告,服从指挥,在指定的停泊区锚泊。
第六条 流动渔民在内地出售产品收入的人民币,可从入户渔港携带上岸,存入人民银行或用于补给生产、生活资料和日常费用,但不得携带进出香港、澳门。
第七条 流动渔民在内地修造渔船所需的钢材、木材、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可自并免税进口;生产自用的渔网、缆索等渔需品,可在入户渔港购买,也可来料加工,由所在地流动渔民办公室审查并代为办理申请报关及免税手续。
经入户渔港公安(边防)部门检查,流动渔民可携带少量自用的衣物、烟洒、食品等生活用品上岸。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一律不准带进带出。 #13第八条 流动渔民出售船上自用的废旧生产资料(含渔船机器),由入户渔港所在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收购,并定期向主管海关? 瓯ǎ渌ノ缓透鋈瞬坏米孕惺展骸? 第九条 流动渔民在南海区禁渔线以内的作业渔场,东起惠东县星簪、西至珠海市荷包岛凤尾嘴;禁渔线外作业的不受东西两翼范围的限制。流动渔民的渔船在线内海区正常航行或进港口避风,不作违规论处,但应服从军事禁区的限制。
流动渔民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规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服从渔政人员的管理。对违章的流动渔民的渔船,由渔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严禁乱抓、乱罚、乱收费。对违章者处罚时,不得强行收取外币,不得将船上非违禁的生产、生活资料(包括电视机、对话机、收录机等
)作罚款抵押。
第十条 国家拨给流动渔民的平价专项柴油,由各级流动渔民办公室管理分配,保证专油专用,不得议价出售。
鼓励流动渔民在内地出售议价产品,增加市场供应,活跃渔区经济。
第十一条 流动渔民向流动渔民协会交纳的福利费,必须切实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支挪用。省、市(地)、县流动渔民协会收入的福利费外币,可全额留成,在当地中国银行开设外币帐户,按批准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流动渔民采取补偿贸易、合作或合资经营等形式同我省的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从事外海捕捞。
鼓励流动渔民同我省的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从事网箱养殖海水优质鱼,在准渔期、准渔区捕捞的鱼苗(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苗须按规定报批)可以自行放养,但不准出口。养殖的产品鱼可供出口,不受配额限制。网箱养鱼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饲料、鱼苗等,由海关凭经审批部
门批准的协议或合同所列进口物资清单验放,免征关税。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鼓励流动渔民同我省的国营、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渔船修造厂,建造大马力深海渔船,为流动渔民、港澳渔民、台湾渔民和内地渔民服务。渔船修造厂可享受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11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海关关于出口收汇系统在北京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北京海关关于出口收汇系统在北京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2月8日起在北京地区试运行。现就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账,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
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出口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二、出口收汇系统的身份认证和IC卡发放
(一)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二)中国电子口岸已于2000年12月15日开始在北京地区试点。从2000年12月15日至2000年12月28日,已集中完成北京地区近千家企业的入网用户资格审查和IC卡发放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此期间申领IC卡的出口企业,可向北京制卡中心申请补办手续

(三)北京制卡中心从2001年1月9日起,每周二至周五在国际饭店四层4039房间,继续为没有及时申领IC卡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发放IC卡制卡《预约通知单》。
三、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点运行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2月8日起,北京地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型码”并盖有“联网试点专用章”的纸质核销单)。企业在此之前领取的核销单(以下简称“旧版核销单”)自2月18日起停止使用,并应当在一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
销。新版核销单于2月18日开始启用,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于2月18日起对北京地区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账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
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进行备案而尚未使用的新版核销单,在报关地点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向变更后的
报关地海关备案。
(三)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企业如需要在报关后60天之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应当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先向外汇局进行网上交单,再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七)其他事项
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
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热线值班电话:(010)68518956
北京外汇管理部热线值班电话:(010)68421125(010)68421164
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北京制卡中心热线咨询电话:(010)65194618
特此公告。



200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