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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0:58: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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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消防局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消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避雷装置检测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是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认证、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市防雷设施的技术检测工作。
第四条 经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审查合格的各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章 审查认可
第五条 所有检测机构均需取得市劳动局、市消防局共同审查合格颁发的《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规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检测级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所有检测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具有完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
1.年工作计划,总结、汇总、报盘制度;
2.各类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避雷装置的检测、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4.检测报告的填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5.检测用仪器的使用、保管、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并有完善的操作规程;
6.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7.检测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8.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9.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制度;
10.勤政、廉政制度。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该检测机构应向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提出换证申请。审查合格者,换发新的《许可证》;审查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整改后重新对其进行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八条 《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将不予进行年审,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检测资格。
(一)超出标准的检测范围和等级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
(三)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时报盘,报工作总结,不接受抽查复检的;
(四)未按时完成当年检测率的;
(五)经抽检,检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超出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七)转借、转租《许可证》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北京市气象局成立“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各检测站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全市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承担未建站地区和各检测单位检测级别以外的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
(四)对各检测站的检测质量进行抽查复检,抽查比例为5-10%;
(五)对各检测站上报的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组织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制定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七)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发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组织专家评议或研究;
(八)组织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非标检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并负责督促各检测机构检测仪表的校验检定工作;
(九)承担北京地区避雷装置质量争议或事故的仲裁检验;
(十)完成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各检测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按时完成各自范围内的检测率,并保证检测质量,按时报盘;
(三)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检测时需向受检单位出示《许可证》副本,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检测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如实填写检测报告。检测时,检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中不得弄虚作假。检测结果除按规定向受检测单位出具或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得泄漏。对查阅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检测级别和范围进行检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3日
关于审判委员会现状及改革方向的调查与思考


审委会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特点。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它占有非常

重要的地位,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委会,由它讨论复杂、重大、疑难案件和审判

工作的其他问题。过去的几十年,审委会曾起过很大的积极作用,至今仍发挥着

很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同世界接轨”的口头的流行,随着法院各项工作改革

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学

者同仁对现行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能提出了质疑,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废除这一制

度。因此,审判委员会改革问题就成了当前热议的话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二

五”改革纲要已将该项改革列入日程。过去,虽然有不少法院就审判委员会进行

了改革,但都是在缺乏统一指导的情况下自下而上自发进行的,这种改革模式,

决定了改革进路与改革结果的多样性,不过这种改革的多样性又为决策者设计和

规划改革蓝图提供了多个选择文本,使改革有了模式可选的余地。本文以点说面

的方式,以福建省漳平法院为文本,对福建省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现状及改革

进行了考察总结,并提出了思路。
  一、现状考察
  近年来,漳平法院就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自发地进行了改革,改革内

容涉及委员遴选、职责定位、运作方式等。应当指出的是,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

的改革,并未系统进行,而是自发性进行地探索。本文提供的数据,有些是静态

的,有些是动态的。由于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静态的数据既是改革的结果,

也是改革的动态反映。
  (一)静态考察
  1、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目前,审判委员会委员七人,其中,一名院长,一名党组副书记,三名副院

长,其余两名是民一庭长和办公室主任;漳平法院审判委员会设有审判委员会秘

书作为负责审委会处理日常事务人员,关系挂靠在研究室,专人负责;未设立了

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专业委员会,所有审委会委员除一人外,其余均取得了

本科学历。
  2、职责

关于印发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03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2004年7月1日,在哈密市全面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半年的运行,根据市卫生局调查、测算,经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对《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
补 充 规 定

为了对参加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牧民最大限度的医疗补偿,切实解决农牧民患大病,医疗费高,因病致贫的问题,根据测算,现对哈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医疗费中属于报销范围的补偿比例做以下部分调整,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一、合作医疗参加人员住院可实行自愿选择医疗单位(私立和公私合资的医疗机构除外)。
二、各级医院住院补偿标准:
1、乡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80元;
2、市级医院住院补偿
各种检查费用:直接减免30%(市级医院直接减免)
剩余部分按70%补偿
3、地区级医院住院补偿
各种检查费直接减免20%(地区级医院直接减免)
检查费减免后剩余部分、药品及治疗费: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以下的,按4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至1万元的,按5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按6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按7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80%补偿。
4、地区级以上医院住院补偿
各种检查费、药品及治疗费: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以下的,按4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0.5万元至1万元的,按5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1万元至2万元的,按6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按70%补偿;
医疗费用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按80%补偿。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住院医疗补偿最高限额每人累计1.5万元的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