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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1 22:2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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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单位《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绍兴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对象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市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无不良信贷记录,信用良好;
  (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三)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投资少、风险小等特点,同时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五)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的有效证明。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贷款利息与贴息
  小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人员按照与银行商定的结息方式,按规定付息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贴息,经市劳动和保障局按季审核汇总后,转市财政局核定拨付。
  五、贷款担保形式与运作
  绍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实施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形式。个人有效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个人担保和家庭资产抵押等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的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是指财政建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措施的贷款。
  财政安排100万元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风险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存储于市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担保机构不收取担保费。
  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财务开发公司运作,并负责小额贷款的担保工作。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确认个人有效担保。无个人有效担保的困难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银行应将个人有效担保控制在30%以下。
  六、贷款用途、贷款条件审查和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只能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对申请贷款者,应审查其基本条件、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审查该贷款的担保条件、担保安全性、还款能力等内容。
  小额贷款的审批程序是:
  (一)由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由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其贷款资格后,由担保机构对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及自主创业经营地进行调查。具体包括场地租赁协议等确认;向街道、社区了解贷款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详细情况;向申请人了解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方式,经营项目情况;对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和经营风险等的分析。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市财务开发公司等单位组成市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评审会议,审批申请贷款事项。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要对经办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二)个人有效担保贷款。市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规定及银行相关操作程序进行审批办理。
  七、贷款管理与考核
  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到担保机构可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九、贷款承办银行与服务
  市商业银行为绍兴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银行。市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贷款期间,市商业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十、借款人的义务与责任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积极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逾期利息、罚息和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本实施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社会经济计划工作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社会经济计划工作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7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制订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战略意义,为了促进社会经济计划工作及经济政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指导和鼓励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计划领域的合作,以及经验和信息的交流。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和交流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政策,特别是那些旨在为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结构改革,实现经济持续平衡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有效利用各种资源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
  (一)宏观经济稳定政策;
  (二)调整生产体制,提高经济部门的效益和生产率的政策;
  (三)贸易政策,特别是对外开放、鼓励出口和出口产品多样化的政策;
  (四)国外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投资领域和方式以及鼓励外资的政策;
  (五)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促进工业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政策。
  二、社会经济计划:
  (一)制定、检查和评估计划体系的方法;
  (二)在执行经济政策中,计划手段和市场机制的关系;
  (三)确定、检查、监督和评估公共投资事业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共事业费支出的制度。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进行合作,双方将在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互派高级经济计划代表团访问。以后可每两年举行一次研讨会,讨论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并进行考察访问。研讨会将轮流在两国首都召开。
  双方同意凡属互访,派遣方将负担国际往返旅费,接待方支付在其境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四条 为本协定的执行,中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墨方指定墨西哥合众国计划预算部为执行机构。双方的执行机构应协调各自有关政府部门参加本协定的各项合作活动。

  第五条 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代表团和专家应按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以便保证其顺利完成任务。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二、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但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应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程序才能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古斯塔沃·佩特里西奥里
    (签字)             (签字)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7日  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办事处。

  分公司和办事处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全资附属非法人机构,其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公司,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分公司可从事基金产品开发、推销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但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分公司和办事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

  五、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设立分公司的原因和拟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场所等;

  (二)董事会决议;

  (三)拟设立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和管理制度;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业务骨干的简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办事处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事处的场所、职责、管理制度及负责人名单等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分公司或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公司撤销办事处或变更办事处重要事项,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管理。

  十、中国证监会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分公司和办事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年检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