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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7:3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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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
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
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
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附件:1.1999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
2.2000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

一九九九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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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企业名称 | 签约日期 | 合同金额 |
|--|----------------------|-------|----------|
|1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五岭化工厂 |99/4/22| 2,232,900|
|--|----------------------|-------|----------|
|2 |浙江临海水洋化工厂 |99/4/23| 300,000|
|--|----------------------|-------|----------|
|3 |浙江临海建新化工厂 |99/4/23| 300,000|
|--|----------------------|-------|----------|
|4 |广东肇庆化工有限公司 |99/4/23| 400,000|
|--|----------------------|-------|----------|
|5 |湖南益阳氯碱实业总公司 |99/4/23| 400,000|
|--|----------------------|-------|----------|
|6 |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99/4/29| 500,000|
|--|----------------------|-------|----------|
|7 |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氯碱厂 |99/4/29| 500,000|
|--|----------------------|-------|----------|
|8 |江苏省建湖县磷肥厂致冷剂分厂 |99/4/29| 550,000|
|--|----------------------|-------|----------|
|9 |平泉龙威氟化一厂 |99/4/29| 500,000|
|--|----------------------|-------|----------|
|10|商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9/4/29| 600,000|
|--|----------------------|-------|----------|

|11|上海曙光工厂 |99/4/29| 600,000|
|--|----------------------|-------|----------|
|12|河南鹤壁市化工一厂 |99/4/29| 650,000|
|--|----------------------|-------|----------|
|13|四川省自贡釜江化工厂 |99/4/29| 1,400,000|
|--|----------------------|-------|----------|
|14|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9/4/29| 1,600,000|
|--|----------------------|-------|----------|
|15|惠阳化工厂 |99/4/30| 2,600,000|
|--|----------------------|-------|----------|
|16|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99/4/30| 2,300,000|
|--|----------------------|-------|----------|

|17|邵武市氟化工厂 |99/5/12| 700,000|
|--|----------------------|-------|----------|
|18|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 |99/6/4 | 2,022,475|
|--|----------------------|-------|----------|
|19|武汉市长江化工厂 |99/6/4 |12,708,150|
|--|----------------------|-------|----------|
|20|江苏省吴县聚兴化工有限公司 |99/6/4 | 4,589,256|
|--|----------------------|-------|----------|
|21|江苏省吴联合化工厂 |99/6/4 | 5,349,360|
|--|----------------------|-------|----------|
|22|江西省德安氟化总厂 |99/6/4 | 522,060|
|--|----------------------|-------|----------|
|23|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9/6/4 |15,487,800|
|--|----------------------|-------|----------|
|24|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9/6/4 |34,38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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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企业名称 | 签约日期 | 合同金额 |
|--|----------------------|--------|------------|
|1 |无锡市湖山致冷剂厂 |99/12/24| 18,369,640|
|--|----------------------|--------|------------|
|2 |自贡市致冷剂厂 | 同上 | 9,341,328|
|--|----------------------|--------|------------|
|3 |兰溪市致冷剂厂 | 同上 |30,858487.79|
|--|----------------------|--------|------------|
|4 |瑞安市海天化工有限公司 | 同上 | 17,625,780|
|--|----------------------|--------|------------|
|5 |枣庄市薛城新星化工厂 | 同上 | 2,238,400|
|--|----------------------|--------|------------|
|6 |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同上 | 90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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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4日

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民委


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民委




现将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根据本地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加强民族教育工作。

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建国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扶持下,民族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少数民族在校学生和教师数均以高于全国平均速度大幅度增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程度有很大提
高。40多年来,各类学校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造就了一代新型的少数民族知识分子队伍,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已成为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骨干,为民族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和维护祖国统一做出了重大贡
献。
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水平,与内地相比,仍然较为落后,特别是与当前加快改革开放的形势和当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很不适应;大约占少数民族人口2/3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明显低于
内地,其中占少数民族人口近1/3的地区的教育发展尤为困难。
为继续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要根据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发展民族教育的经验,并在已有成就的基础上,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
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努力把我国民族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要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的重要战略意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55个少数民族有9120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部国土的64%,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不仅关系到少数民族的繁荣和幸福,而且
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根据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的要求,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尽快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搞上去,是当前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从培养民族人才、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
的素质入手。这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振兴的必由之路,也是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大计。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干部和群众,要提高对这一重要战略意义的认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速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民族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民族教育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出发,结合各民族学生的思想实际,联系国内外形势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
,加强对他们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近、现代以及国情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感情和信念。
全国中等和中等以上的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充实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学内容,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反对民族歧视的教育,进行无神论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
要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反对国内外敌对势力挑动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的教育,提高学生抵制民族分裂活动的自觉性。
要认真执行《宪法》规定的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更不能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多数人信教的民族地区,要注意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募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积极性。
三、发展民族教育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
我国的民族教育,就其范围来说,是指对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成员所实施的教育。要在党和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指导下,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各
地要根据当地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同程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本地区各级各类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规模、速度以及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初、中级技术人才,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办学效益,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作为现阶段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
从实际出发,制定好“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教育发展规划。
90年代,是我国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努力完成“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所确定的教育发展任务。民族教育的发展一要打好基础,在数量和质量上有一个新的发展和提高;二要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
明确办学的路子,使民族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富裕文明服务;三要努力缩小目前困难较大的民族地区同全国教育发展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民族教育的发展与全国教育的发展相适应,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要大力加强基础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目前,初等义务教育没有普及的地方,要抓紧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在少数办学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先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至少先做到一户有一个合格的小学毕业生;同时要调整好初中的布局,有计划地办
好所有初中。
积极发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八五”期间,少数民族较多的县(旗),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人口稀散的地方,可办在地区(州、盟)所在地;同时,要重视举办比较切合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初级职业技术教育;少
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要办好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积极开展短期实用技术培训。要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劳动课和劳动技术课教学,并有计划地将一部分民族中学和普通高中改办成职业中学或综合中学。力争把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办成具有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播现代文明和推广实
用技术等多种功能的中心。
在一些经济教育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地区,从小学高年级开始引入职业技术教育的因素,把学文化和学技术早期结合起来。有些地区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对学生进行家庭经营、家庭理财以及改变落后习俗所需要的教育。民族地区的县、乡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三教统筹”和“农科教
结合”,实施“燎原计划”,通过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大面积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增强他们吸收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落实“科教兴农”战略,充分发挥科技、教育在推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要优先办好民族师范学校,尽快提高民族教师队伍的水平。要改革招生与分配办法,定向为山区、牧区、有特殊困难的边远民族地区,单独举办师范班。注意加强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教育,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改革教学内容,使毕业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不仅能教文化课,
还能掌握一两项当地生产适用的技术,做到一专多能。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师范专科学校,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成以培养师资为主,多科类、综合型的师范专科学校,为当地经济建设培养部分迫切需要的专门人才。
民族地区的办学形式,力求符合当地的实际与需要,灵活变通,既要考虑学校的规模效益,又要适合当地自然环境和各民族生产生活的特点,以方便少数民族子女入学。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方或经常流动的牧区,学校的布局要相对集中,从一定年级起举办寄宿制学校。在民族杂居
地区,提倡不同民族学生合班或合校分班上课,风俗习惯不同的,可以分餐、分宿。对风俗习惯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提高女童的入学率。对散杂地区的少数民族教育,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实际困难。
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八五”期间,国家教委要争取安排卫星转发器,开通民族教育专用频道,建立民族文字音像教材编译室,编制与民族文字配套的音像教材。
重视和发挥民族地区高等院校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八五”期间,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上。要特别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地区迫切需要的大专层次的经济、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国家教委和中央部委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所属的高等院校,要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继续办好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每年都要坚持选拔一定数量的有实践经验的少数民族优秀青年到高等院校学习,为把他们培养成各项建设事业的骨干,打好坚实的基础。在一定时期内,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对少数民族考生
仍需继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适当降分录取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多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专门人才。
民族学院在历史上为培养民族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应继续办好。当前除重点办好具有民族特色的学科、专业和对少数民族干部进行培训外,还要办好大学预科。民族学院现有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民族地区急需的一些专业,要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设置。
四、发扬优秀传统,扩大开放交流,鼓励相互学习,促进共同繁荣
发展民族教育要在继承发扬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积极扩大民族间、地区间的交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在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搞好双语教学,大力推广普通话。民族学校的教学语言文字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由各省(区)
遵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利于民族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提高民族教育质量、有利于各民族的科学文化交流的原则,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当地的语言环境决定。要提倡汉族青年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医学等,以利于各族学生增进了解,广交
朋友,团结互助,共同进步。
要加强民族教育的理论研究,不断扩大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五、坚持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的投入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认真抓好。要广泛深入宣传“依靠人民办教育,办好教育为人民”的思想,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把群众发动起来支持教育。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基础教育要实行由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以充分调动广大群
众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办学的积极性。各级各类民族学校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西藏教育有特殊困难,全国要给予支援,要认真办好内地西藏班(校)。困难较多的一些省(区)的民族教育,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给予必要的扶持,首先要逐步增加地方财政支出中对民族教育的投资比例,力争做到“两个增长”。中央和省(区)财政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有关规定,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每年拨给民族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由现在的2000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有所增加;各省(区)民族教育专项补助经费数额,由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拨给民族地区包干经费中的“三项”补助经费(民族地区机
动金、边境地区事业建设补助费、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各省(区)要增加用于发展民族教育的比例。
目前,全国尚有143个少数民族贫困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这些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也要通过多种形式重点扶持这些地方的教育事业,使其逐步改变落后状况。除国家给予一定的支持外,各级政府要动员本省(区)的力量,参照“智
力援藏”的办法给予扶持,包括选择一些办学条件较好的中等学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入学,为经济落后、教育发展有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多培养一些质量较高的人才。要鼓励和组织内地省、市对部分省(区)一些少数民族贫困县实行对口支援协作;同时,鼓励和组织本省(区)
内经济、教育较发达的县、市同本省(区)少数民族贫困县对口支援协作,以加快贫困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要认真抓好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出版和审定工作。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出版,除省(区)财政拨专款给予支持外,要改革管理体制,按照“以教材养教材”的原则以盈补亏(即用出版汉文中小学教材的盈利补贴出版民族文字中小学教材的亏损)。跨省(区)使用的教材,由国家教委组织
审定。本省(区)使用的教材,由省(区)教委组织审定。未经审定,不得作为教材。
六、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
从长远考虑,民族教育要发展,必须培养本民族的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各地要加强民族教育行政管理队伍的建设,要有计划地逐步培养一批有共产主义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熟悉教育规律、善于从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出发、能够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的民族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这是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要采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干部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抓紧培养各级民族教育干部,尽快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并把锐意改革、政绩突出的干部充实到各级教育部门的领导岗位上来,从中造就一批少
数民族的教育家。
七、加强党和政府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做好民族教育的立法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这是搞好民族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
各地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民族教育工作,把民族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有关领导同志要及时研究民族教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教育与经济相互促进的发展新路子。
要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抓紧拟定《民族教育工作暂行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制定《民族教育法》,使我国民族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1992年10月20日
  近年来,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纠纷已成为一个法律热点问题,对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造成不少困惑。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规制相对比较缺乏,如行政不作为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规定都十分有限,本文拟从因行政不作为所引起的相关主体和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没有统一的定论,法理学对于不作为是以行为和法定义务为标准定义的,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做出一定动作,直接或间接对客体产生作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的、不做出一定动作,不对客体产生作用。[1]对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则以此为基础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看法,比较典型的意见主要有三种,即法定义务标准、实质不为标准、行为标准、可能性标准。

  (一)法定义务标准

  法定义务标准以是否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但违反该义务而未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2]

  (二)行为标准

  行为标准分为实质不为和程序不为。实质不为标准,即以是否积极做出一定动作为一定行为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动作,程序上虽“为”,但实质内容上“不为”,则仍构成行政不作为。程序不为标准,即以是否在程序上表现出积极状态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在程序上表现出消极、不作为状态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反之,如在程序上表现出积极、作为状态,而不论实质内容上是否“作为”,都构成行政作为。[3]本文较赞同后一种说法,如在行政许可方面,行政主体拒绝或不予受理行为其实是对相对人申请的否定性处理,实为行政作为。

  (三)可能性标准

  可能性标准以是否具备作为的可能性为标准,认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负有法定作为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或能力,而表现出不作为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性标准具有模糊性,较易成为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托辞。除了不可抗力,行政追在具有法定义务下不能将能力风险转嫁的行政相对人,且不可抗力也只是免责因素,不影响行政不作为的定性。

  结合前两种定义,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但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完全履行该义务的违法行为。其内涵包括四点:第一,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行政主体须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第三,迟延履行,即未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对于期限的具体规定,有法定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没有法定期限的则须综合考虑事件难易程度、客观条件、惯例、有无法定阻却性事由等确定合理期限。第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二、行政赔偿责任

  (一)行政赔偿责任必要性分析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中规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因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践中因行政主体行政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请求国家赔偿仍然存在一定难度和法律依据。但是从国际情形和社会发展趋势以及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来看,对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理应明确纳入国家法律规定之中。

  1、国际发展趋势之必然要求。所有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中没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的例子,如美国《联邦侵权求偿》第1346条规定,政府雇员在职务或工作范围内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属于国家赔偿范畴。[4]在英国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属于实质越权的一种,公民对于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5]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显然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顺应这一趋势是我国法制改革的必经之路。

  2、全面落实宪法原则之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第41条定,公民享有因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而现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公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所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均无明确规定,这是现行法律体系的空白和漏洞。增加行政不作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规范成为全面落实宪法原则的内在要求。

  3、规范政府权力之必然要求。有权必有责,权力、义务和责任应当基本平衡。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各类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这样既对相对人的权益保护不力,同时增长了权力被滥用的几率,助长了权力腐败的滋生,阻碍了法治化的进程。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权力制约机制,合理规范政府权力就应该对违法的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进行全面规范。

  4、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之必然要求。一般而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因行政主体不作为所受的损害在没有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制下,相对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因而,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的确立对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1、主体条件是负有法定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此种法定义务首先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其次这种义务是在行政管理和服务领域所产生的义务;再者它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此种法定义务的产生条件则既包括应当事人申请而产生,也包括行政主体依职权而产生。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授权或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条件是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如上所述,行政不作为客观存在包括迟延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行政主体不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完全履行法定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

  3、后果条件是须给特定的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且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一,损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确定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是对于间接损失而言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一定会发生的损失。第二,损害的必须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的行为和权益必须是合法的,非法行为和权益不受保障,更无法得到赔偿。第三,损害对象必须是确定的行政相对人。对于不确定的公众所产生的损害,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有人认为,凡行政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则行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不作为知识损害扩大的外部条件,则行政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6]那么,此种因果关系究竟是指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外部原因还是内部原因,实践中既不好裁量和认定,也无法对各种具体的复杂情形的案例作出全面、合理的归纳。本文认为,只要行政主体没有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并客观上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就推定行政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认定其价值在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请求赔偿,并促使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义务。

  4、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意志无意识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行为”[7] ,因而意外事件即非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而引起损害后果的事件也能成为免责事由。此外,紧急避险、相对人承诺以及相对人已完全获得直接侵权人赔偿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也可能得以免除。

  三、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纪律处罚

  并非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需要行政赔偿。如对于尚未造成相对人损害后果的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政不作为,在尚有履行必要性及可能性的前提下,一般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此种情况仍有必要对具体负责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