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时间:2024-07-23 05:5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中零关税的实施制定本附件。

二、澳门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阶段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规定的货物。澳门经济局按照澳门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签发《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享受《安排》中零关税的货物时,进口人应按照《安排》附件3的规定向内地海关提交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内地税则税目调整时,表1的税则号相应进行转换。澳门的生产企业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时,应依照当年的内地税则号提出。

五、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申请和核查
1. 自2004年1月1日起,澳门的生产企业可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澳门经济局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
2. 申请企业应向澳门经济局提供货物名称和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3. 澳门经济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和认定,按照现有生产货物和拟生产货物分别汇总。
(二)确认和磋商
1. 每年6月1日前,澳门经济局应将其分别汇总的货物名称、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提交商务部。
2. 商务部在收到澳门经济局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会同内地有关部门与澳门经济局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
3. 货物清单确认后,海关总署应与澳门经济局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双方应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
(三)公布和实施
1. 对澳门现有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货物清单及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分别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2. 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应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澳门经济局核查,由澳门经济局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双方确认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3. 双方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
(四)澳门经济局每年6月1日后向商务部提交资料要求享受《安排》零关税的货物,降税安排顺延一年。

六、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 ――――――――――


表1
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序号
内地2001年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内地2003年最惠国税率
内地2004年《安排》税率
1
17049000
其它不含可可的糖食
11
0
2
19012000
供焙烘面包糕点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25
0
3
19019000
其它麦精制的其它税号未列名食品
13
0
4
19021100
未包馅或未制作的含蛋生面食
18.3
0
5
19021900
其它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
18.3
0
6
19023010
米粉干
20
0
7
19023030
即食或快熟面条
18.3
0
8
19023090
其它面食
18.3
0
9
19053000
甜饼干;华夫饼干及圣餐饼
17
0
10
19054000
面包干、吐司及类似的烤面包
21
0
11
19059000
其它面包、糕点、饼干及其焙烘糕饼
21
0
12
20089990
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
18
0
13
21011100
咖啡浓缩精汁
23.6
0
14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它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24.2
0
15
2106100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17
0
16
21069010
制造碳酸饮料的浓缩物
40
0
17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28
0
18
21069090
其它编号未列名的食品
25
0
19
22060000
其它发酵饮料
55.9
0
20
22071000
浓度≥80%的未改性乙醇
40
0
21
25232900
其它硅酸盐水泥
8
0
22
29336910
三聚氰氯
6
0
23
29336990
其它结构上含非稠合三嗪环化合物
6.5
0
24
29413011
四环素
4
0
25
29413012
四环素盐
4
0
26
29413020
四环素衍生物及其盐
4
0
27
29415000
红霉素及其衍生物,及它们的盐
4
0
28
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药品
7.8
0
29
30039090
含其它未列名成分混合药品
5
0
30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6
0
31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6
0
32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6
0
33
30041019
其它青霉素
6
0
34
30041090
其它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6
0
35
30042090
已配剂量含有其它抗菌素的药品
6
0
36
30049054
清凉油
3
0
37
30049059
其它中式成药
3
0
38
30049090
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4
0
39
32091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10
0
40
32100000
其它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10
0
41
32151900
其它印刷油墨
8.2
0
42
33019010
提取的油树脂
21
0
43
33019020
柑桔属果实的精油脱萜的萜烯副产品
21
0
44
33019090
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蜡等
21
0
45
33029000
其它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21.7
0
46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18.3
0
47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18.3
0
48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18.3
0
49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21.7
0
50
33049900
其它美容化妆品
22.3
0
51
35069110
以聚酰胺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10.4
0
52
3506912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10.4
0
53
35069190
以橡胶或塑料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12
0
54
35069900
其它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
15
0
55
38159000
其它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促进剂
6.5
0
56
39079900
初级形状的其它聚酯
8.4
0
57
39095000
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
11.8
0
58
39159000
其它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1.8
0
59
39231000
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12
0
60
39232100
乙烯聚合物制袋及包
12
0
61
39232900
其它塑料制的袋及包
12
0
62
39239000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它塑料制品
12
0
63
39269010
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
10
0
64
39269090
其它塑料制品
12
0
65
42010000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
20
0
66
48119000
其它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板
7.5
0
67
4819100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11.7
0
68
4819200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叠箱、盒、匣
11.7
0
69
48211000
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签
10
0
70
48239090
其它纸及纸制品
8.3
0
71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5
0
72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0
0
73
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
8.2
0
74
54024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捻单纱
8.2
0
75
54024920
非零售用氨纶未捻单纱
8.2
0
76
54024990
非零售未捻的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8.2
0
77
54026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纱线
8.2
0
78
54026920
非零售用氨纶多股纱线
8.2
0
79
54026990
非零售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
8.2
0
80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8.7
0
81
54076100
其它纯聚酯非变形长丝布
18.7
0
82
5508100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11
0
83
550932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
11
0
84
55129900
其它纯合成纤维布
18.7
0
85
551321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18.7
0
86
58042100
化学纤维机制花边
17.3
0
87
58062000
含弹性纱线≥5%的狭幅织物
16.7
0
88
58071000
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签、徽章等
16.7
0
89
600192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织物
16
0
90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9月17日)


随着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服务质量已有较大提高。但是,一些单位对医疗质量仍疏于管理,存在事故苗头和隐患较多,院内感染屡屡发生,严重危及患者的安全。同时,还存在服务态度问题,由此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及医患之间关
系紧张;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急症患者认症和处理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甚至有的医院将上门求治10余个小时的急救病人拒之门外,造成失血过多死亡……。上述现象败坏了医院的信誉,玷污了医务人员的形象,社会反响很大。
质量好坏事关国家兴衰,医疗质量的好坏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党和国家领导十分重视质量问题,对质量问题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提高全民族的质量意识。同时,国家质量法已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央领导对质量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结合医疗系统实际,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无论大小,也无论是国家办的,还是社会办的,都必须狠抓医院管理,并把医疗质量管理放在首位,思想要重视,措施须得力。要充分认识到确保医疗质量是医院工作的头等任务,是医院现代科学管理的核心。
二、各级各类医院在当前医院管理中,要一手抓改革开放搞活,一手抓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尤其是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要把医院改革开放搞活,最终落实到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的目标上来。
三、各级各类医院在医院管理中,为确保医疗质量,必须从严治院,按照院长负责制的原则,院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上,要认真负起责任,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和事敢抓敢管。要认真持久地开展医务人员“三基、三严”的教育考核,在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
和技术素质上狠下功夫。
四、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的标准,因地制宜落实医院内部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该组织体系必须符合科学管理的原则,必须具有质量管理的全部功能和实效。
五、对医疗质量的管理要实行目标管理,全员参与,责任到人。要加强质量教育,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医疗质量管理要渗透到医院每项工作中去,必须与每个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的责、权、利挂钩。医疗质量评价结果,要作为个人奖励、晋级、工资浮动和再聘用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
实行单项否决。
六、各级医院要认真查找本单位医疗质量上的问题或隐患,近期内要以医院感染控制作为重点,对照卫生部有关要求认真核查。要针对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建立目标明确、指标具体、责任落实的,有计划、有步骤、有评价、有改进措施的质量保证方案,并付诸实施,争取短期内有根
本好转。
七、服务态度是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人,尤其门诊、急诊、挂号室、药房、处置室等“窗口”人员服务态度不佳是医疗服务当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社会上对此反响强烈,必须引起每个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加以纠正。要提倡敬业精神,把改善服务态度纳
入质量保证方案。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决贯彻卫生部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药品、器材的进货渠道,严防伪劣药品、器材流入医院,坑害患者。
九、要继续推行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促进医院的质量管理。凡是医院分级管理试点医院,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的要求落实医院质量管理,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中实行质量否决。尚未进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各级医疗单位,也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加强医疗质量工作,
以质量管理为重点,自查自评,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当地评审委员会对这些医院应提供指导和咨询,并实行督促检查。
十、要加强对医疗事故、差错的管理,坚决杜绝责任事故。要把功夫下在狠抓事故苗头上,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严肃、科学地处理,引以为戒,不准隐瞒。



1993年9月17日
  案情介绍:2004年7月,42岁的女子雪某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200万10年同居期间的应得财产。
  雪某在诉状中说,1994年,已有配偶的46岁的郭某,以结为夫妻相许诺,与当年32岁独身的自己建立两性关系,并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至今。
  2000年5月,自己与郭某生下了女儿雨滴。10年间,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益上千万,郭某也未向自己支付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如今,两人结婚已经成为泡影,郭某的许诺已不可能实现,因此,要求解除与郭某的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所以雪某要求郭某支付其应得财产200万元。
  “老公”不认同居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开庭审理,郭某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雪某请求分割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雪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两人再没有了往日的温情。为证明两人不存在同居关系郭某还叫来了证人,出庭证明郭某一直与其合法妻子廖梅居住在一起。
  法院经过几次开庭,最后只能认定以下事实:郭某与廖梅于1970年登记结婚,居住在宜兴市新街镇,夫妻关系一直比较和睦。1994年,郭某结识了雪某。
  雪某虽认为双方长期同居生活,但并未提供双方持续、稳定同居生活的依据。2000年5月雪某生一女雨滴,2002年3月,郭某与雪某就雨滴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并约定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该协议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郭某1997年与他人共同出资计100万元组建公司,后又增资至500万元。
  无锡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雪某认为其与郭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至今,虽提供了一些合影照片和一些证言,但不能完全证明雪某和郭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且郭某的出庭证人证明郭某一直与其合法妻子居住在一起,故对雪某称与郭某形成同居关系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同居期间的财产系指在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财产,雪某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据来源标识,她又非公司股东,同时未提供其与郭某合资开办的相关证据。综上,雪某诉称要求分割与郭某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12月,无锡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雪某的诉讼请求。
  同居关系分财产,证据更严格
  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属于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接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此种情形属于法律对共有财产所作的特别规定。
  而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而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郭某虽然作为股东与他人设立公司并经营获利,但雪某至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与郭某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并共同经营,故其主张郭某作为股东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利润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如雪某认为其在郭某的公司付出劳动,可另行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