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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1:5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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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劳动人事部


交通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劳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沿海各港务局、交通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现将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的《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技术骨干作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交通行业技术复杂工种的
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名称
技师的名称,可按交通行业专业(工种)确定,如:港口装卸机械技师、航务工程技师、公路工程技师等。
三、工种范围
交通部颁布试行的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为七、八级制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见附表)而定。
四、比例限额
交通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沿海各港务局和交通部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的密集程度、技术素质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可调剂平衡使用比例限额。
五、考核标准和任职条件
1.必须属于工人编制并直接在生产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
3.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4.具有本工种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5.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能够独立地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难点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6.在生产中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本工种工艺规范和检验、验收标准,在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等方面成绩突出;
7.刻苦钻研技术,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具有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在技师评审、聘任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要进行全面考核。在考评中,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上。对于长期工作在生产第一线,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
核,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技师的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受聘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技师职务津贴具体标准,应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和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的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交通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归口部门管理并列入实行技师聘任的工种,其技师评聘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其它
1.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对于新出现或需要增设的技术工种,由交通部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确定技师的职务名称,经交通部和劳动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实行。
2.对专业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以及在生产第一线从事长途客、货运输,超大件货物运输,特种货物运输,市内大型公共客运汽车和各类特种、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可根据生产岗位需要设置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由交通部制定出指导驾驶员职务岗位技术业务规范标准(相当技师任
职条件)。其比例限额、职务津贴标准、福利待遇等,均执行本行业评聘技师的有关规定。指导驾驶员聘任制先由交通部选择一两个单位试点,专门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3.交通行业技师聘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发放。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沿海各港务局,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进行技师评聘工作。各地交通行业和交通部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审慎行事,通过试点,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务必把好事办好。

交通行业技师聘任制工作,先在国家经委布置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试点单位中进行。
交通部直属单位的技师聘任工作,将另行布置。
请将本地区交通企业、事业技师考评、聘任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交通部劳动工资局和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

交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一、汽车维修专业
1 汽车修理工
2 汽车电工
3 汽车钣金工
4 汽车漆工
5 汽车轮胎工
二、公路养护专业
6 公路养护工
三、船舶驾驶、轮机专业
7 船舶驾驶工
8 船舶轮机工
四、运输装卸机械专业
9 电动机械装卸司机
10 内燃机械装卸司机
11 电动机械修理工
12 内燃机械修理工
13 机械电器修理工
14 港口线路维修电工
五、航务、公路、航道、疏浚工程专业
15 交通工程机械工
16 航务工程试验工
17 抛填砌筑工
18 航务、公路工程钢筋混凝土工
19 航务、公路工程起重工
20 航务、公路工程起重打桩工
21 航务、公路工程木工
22 航务工程潜水工
23 路面工
24 航道、疏浚管线工
25 航道、疏浚钻探工
26 航道、疏浚爆破工
27 航道、疏浚潜水工
28 疏浚测量工
29 扎龙、扎排工
30 沉排、抛石工
31 绞滩工
32 泵站机电工
33 航道、疏浚测量仪器、仪表修理

六、潜水救捞专业
34 潜水员
35 潜水衣工

七、航标、航道测量专业
36 航标工
37 航标灯器修理工
38 航标、无线电导航机电工
39 无线电导航发射工
40 无线电导航定时工
41 无线电指向标操作工
42 航道测量工
43 航标、航道绘图工
44 电测仪器修理工
45 导航仪器修理工
八、工程勘测专业
46 交通勘测钻探工
47 交通勘测测量工
48 交通勘测试验工
九、公路运输专业
49 汽车驾驶员(实行指导驾驶员职
务聘任制)。



1988年3月7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郑天翔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工作表示满意。




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质技监局虽发[1999]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农业系统各有关主管厅(局、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计量法》执法监督力度,规范农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交易,确保农村市场贸易结算计量准确、公正,现就加强农业和农村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两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并紧密配合,将计量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和农副产品收购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粮食、种子、棉花等农产品购销过程中计量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在春耕夏收和秋种秋收时节,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用于贸易结算、分等定级、检测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的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对新列入《强检目录》的棉花水份测量仪,各地专业纤维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实施强制检定。

三、加大对农村商品市场的计量监督力度,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农膜、兽药、饲料、农用燃料油等定量包装农业投入品的日常计量监督检查,保护农民利益。

四、在国家农村电网改造,推行农村用电一户一表制的工作中,加强对农村贸易结算用电能表的计量检定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因电能表不准导致的坑农害农事件发生,切实减轻农民的用电负担。

五、加强对土地面积计量的监督管理。在土地承包和土地征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面积法定计量单位和土地计量测定,严禁在土地承包和土地征用中损害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六、加强对乡镇企业、农办企业的计量监督管理,指导和帮助乡镇企业、农办企业建立必要的计量检测手段。引导企业通过严格的计量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

七、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计量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农村市场缺斤短两、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各地要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抓紧落实,为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作出贡献。有关监督检查情况,请及时分别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和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