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8:4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目前,国内很多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管理混乱,制品质量差,按制剂审批的部分血液制品有的流入市场。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1987年抽检冻干人血浆,质量问题较多,特别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漏检率较高。而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除乙型肝炎外,还有目前无特
异性检测手段的非甲非乙型肝炎(NANB)、巨细胞病毒、EB病毒以及艾滋病(AIDS)病毒等,给人民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此,对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严加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为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临床使用安全,需对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站、血站等加以整顿。为此
,特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本辖区内的血液制品的生产管理进行整顿。
一、血源管理:
1.整顿献血队伍,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献血员体格检查标准》,对献血员进行健康检查。关于《标准》中HBsAg检查一项,应将灵敏度低的“反相间接血凝法(RPHA)”改为灵敏度高的“固相放射免疫法(RIA)”或“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对HBsA
g阴性的献血员,应进行乙型肝炎疫苗(10μg剂量)全程免疫,凡乙肝表面抗体阳性的献血员,方可允许献血。
2.把好血源质量关,防止采血污染。我部药政局已组织编写了《血浆单采手册》,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按此《手册》的要求参照执行。
3.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对血液制品的血源监测,必须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献血员的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工作。
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合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合乎微生物操作的实验室,无菌操作条件及保证安全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冷藏设施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
2.有受过严格训练的主管技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操作人员,能解决生产、检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且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正常。
3.有科学管理的职能机构,保证规范化生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4.有健全的检定机构,负责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质量按《规程》检验,确保制品质量。
5.生产的制品必须符合卫生部《生物制品规程》的各项要求。
6.努力创造条件,加速生产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必须加强对血液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要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业务技术指导下,努力做好制品生产质量检测工作,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今、明两年内逐步完善检测条件和制度,并深入到生产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生产单位应认真接受法定检验单位的检查监督,保证制
品安全有效。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大军区供血站只限建立一个,不得建“分站”,并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已建供血站亦按上述要求,由所在省、市卫生厅、局负责进行整顿。所生产的血液制品仅供军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请总后卫生部密切配合当
地卫生厅、局做好整顿工作。
部属各生物制品研究所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整顿工作,由部药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流入市场没有生产批准文号和按制剂审批的血液制品,均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以假药处理。
六、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管理,今后血液制品的进出口以及对国外合作项目、引进项目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步审核后,报我部统一归口审核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队系统不得直接对外办理。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停止审批新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生产批准文号,并立即着手对现有的生产单位进行整顿。对1985年7月以后已经核审发布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待整顿验收后重新核定,另行批准。
我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布置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下达。



1988年4月1日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和准入管理

(一)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要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就业、就医和子女入学。

(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要根据低收入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合理安排不同套型面积住房的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配建廉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门要提出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优化廉租住房户型设计,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义务,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五)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程序,确保廉租住房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二、强化租赁管理和服务

(六)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廉租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租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七)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由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务,要纳入项目统一的物业管理。

(八)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和服务收费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九)廉租住房租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落实对低保家庭的供暖费补贴、水电气开户费减免政策。

(十)完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专款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十一)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

(十二)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根据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信息,比对申请登记人家庭成员是否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

三、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廉租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十五)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各种形式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税发[200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重审批、轻管理,国税局、地税局配合协调不够,甚至违反统一税收政策等几个突出问题,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实税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核实税基的工作,特别是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把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即按户管理征管事务,做到管好税源,核实税基,要坚决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事项,要将票证与企业实物核对,并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核对,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配合,地税机关在所得税管理中发现已抵扣增值税的原材料等存在虚假问题,除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还要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国税部门;国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税源监管中要注意与增值税评估统筹协调。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要防止关联企业利用地区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所得税政策差异,通过税收筹划转移费用和利润,逃避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停止审批,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条件、简化手续、认真审核。主管税务机关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的状况,认真落实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加强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实现审批和检查的有机结合,防止因取消审批而疏于管理。
二、完善汇缴,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研究改进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充实工作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要适应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加强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新的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企业纳税申报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管理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要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积极摸索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方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发现申报情况异常的,通过约谈等方式提醒和督促纳税人自行纠正,涉嫌偷税的,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要积极探索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开展纳税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提醒纳税人加强核算,准确计税,为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打下基础。
三、强化评估,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在进行企业纳税评估时,对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分析评估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上级税务机关各项指导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要充分利用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的各种指标,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额与评估额进行比较分析,审核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要通过项目评估、整体评估或分行业评估等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尚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不能坐等信息化实现后再开展这项工作,可通过人工计算、定性定量分析等方式选择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逐步开展纳税评估。
四、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
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中,对纳税人应在属地化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这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税收征管,包括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在分片联系纳税人进行管理时,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企业设立时间长短、纳税信用等级高低以及所处行业不同等标准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管理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设立时间长且经营规范、纳税信用好的企业,要着重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改善服务,掌握其生产经营和税源的变化情况。对少数经营规模大,但账证不健全、纳税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管理,加强对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评估和检查。对新设立的企业,要关注其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和财务核算水平,图省事一刀切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长亏不倒”的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加强管理。
五、强化收入管理,注重弹性分析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形势分析时,要重视企业所得税年度、季度、月度的收入分析,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及时采取措施。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弹性分析,着重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因素增减变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变化、利润变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税基之间的弹性关系。收入分析要与企业纳税评估结合起来。收入分析中发现问题,要在纳税评估中查找原因。基层税务机关要做好这项工作,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要充分利用收集掌握的数据资料,分总量、地区、行业、企业、影响收入弹性诸因素,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科学预测收入发展趋势,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为强化管理提供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收入分析的时效性,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按时报送收入分析资料。
六、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协作配合
加强国税局、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对于加强征管、落实政策、降低成本、优化服务、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搞好协作配合。要进一步落实国、地税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搞好企业所得税管理,特别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纳税评估指标峰值、核定征收标准、专项检查工作等,双方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尽量保持一致。要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定期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要利用国税局、 地税局分管不同税种的条件,审核有关票据的真伪并及时传递审核结果,互相把关。对涉及国税局、地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要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处理,从有利于团结合作的大局出发,本着协商和互谅的态度解决。双方如对具体纳税人的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应先维持征管原状并进一步沟通协商、统一意见,不能出现管理真空。对于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请示上一级机关,由上一级国税局和地税局机关协调解决。省级国、地税局不能协调一致的,要及时报总局处理。严禁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未取得一致意见前单方面发文改变征管原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影响税收征管,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