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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7 19:43: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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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7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九月十五日


中山市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管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
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
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
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
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
营者)。
第四条 中山市物价局是本市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
依法行使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
职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价格管
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
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禁止进
行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垄断、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
格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
市场供求状况。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定价目录
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
依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
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
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
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遵
守《中山市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利用非法强制手段,独占
市场,操纵市场,强迫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接受其商品和
服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二)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手段进行收购、销售商
品以及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三)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附加条件
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
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
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高上涨;
(七)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
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的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
行,不得越权定价。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应当
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完善价格监测制度,测
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市场平
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利润率及其幅度,并予以
公布。
第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活
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被
检查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干扰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
动。
第十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执行价格监督检查不得
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
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电话、举报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
举报者给予鼓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八条 经营者、消费者投诉不正当价格行为,应
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进货或购货以及经营、销售、提
供服务的凭证,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可比价格等书面材
料。
第十九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
行社会监督。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
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规定第
十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
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
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挠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以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
2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山市价格管理规定》同时
废止。
以人为本 狠抓建设
努力提升检察文化品位

王维新

岐山地处八百里秦川西部,是古炎帝生息、周室肇基之地。在这片人杰地灵的土地上,活跃着一支忠于职守、作风过硬、积极奋进的检察队伍——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岐山县检察院干警主要来自军转干部、大专以下其他专业学生分配、外行业调入等渠道,干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造成少数干警进取心不强;队伍文化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组织管理方式单一,部分干警办案水平不高等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全院整体工作的全面提升。针对这一现状,自2003年起,该院组织开展了“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以及检察文化建设等多项活动,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人文建设工作来抓,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该院的文化品位大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干警的执法水平均有了明显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长足发展。2005年,被陕西省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并记集体二等功,被宝鸡市委、市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驻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二级规范化检察室”。2006年,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平安单位、市级卫生单位。每年有多项业务和专项工作受到市检察院和县委、县政府表彰和通报表扬。
那么,该院是如何在文化建设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条具有自我特色的新路子的?且看:

学习教育炼素质
提起岐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学习型检察院创建活动,全市检察系统无不交口称赞。该院不断创新学习理念,创建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班子、学习型干警,在全体干警中大兴学习之风,通过不断学习带动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一是着眼长远,树立全新学习理念。通过学习讨论,积极引导干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生存与发展理念、工学互动理念、创新学习理念四个全新的学习理念,使干警端正了思想,深刻认识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学习更加积极主动,富有激情。二是领导带头,上下互动齐心学习。党组一班人率先垂范,坚持“三个带头”,即带头落实责任、带头学习调研、带头交流学习体会,努力为全体干警做表率。三是建立学习制度机制、学习激励机制、学习网络机制、学习考评机制四项机制,为学习活动提供坚实保障。四是通过创新学习形式、搭建学习平台、构建学习网络等方式,构筑高效的学习体系。该院先后邀请省检察院《陕西检察》编辑、社会名人、县人大、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同志给干警做《监督法》、《治安处罚法》等辅导20多场次,邀请市院学习型先进典型人物来院作报告,有效激发了干警的学习热情,促进了活动深入开展。该院每年召开2次检察专题理论研讨会,广泛开展参谋型、实用型、方向型调研,提高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指导检察实际工作。其中与县教育体育局联办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与县法院联办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检察文化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效果显著,引起较大的社会震动。干警每年在各类媒体发表调研论文20多篇,在《陕西日报》、《陕西检察》、《西部法制报》、《宝鸡检察》等各种刊物发表稿件100多篇。

法律监督树检威
该院一直把加强诉讼监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着力点,在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等方面,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干警更新执法理念。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积极推行不捕、不诉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说理规定》规定,针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的疑问,耐心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2006年该院成功调解了周某交通肇事案和韩某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使得双方的矛盾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得到了的化解,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家属得到赔偿,犯罪嫌疑人也最终被法院从轻判决。
结合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自侦部门认真开展侦查能力建设年活动,在全省率先建成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并投入使用。办案中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具体做到两个“三合一”即收集证据做到证言、书证、供述相互印证,固定口供做到供述、自述、审讯录象相互统一。2006年6月,该院立案侦查了原陕汽集团汉德公司桥装配厂厂长李某贪污一案。在讯问过程中,全面采用办案工作区现代化设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了证据,立案3天后就全案告破,22天后就移送起诉,做到了快、准、稳。法院依法对李某做出有罪判决。
该院及时总结预防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制定了“侦、控、防联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及时补充行贿犯罪档案。制作30多个版面,定期在县城及各大乡镇主要街区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漫画展。2007年4月,结合全国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该院与县卫生系统联合开展了“廉洁从医,拒绝红包”大型倡议签名活动,这对于净化卫生行业风气,防止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院还积极参与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期深入包抓点开展法制宣传、分析治安形势,排查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2006年4月间,院领导亲自带队组成法制宣讲小分队,深入全县的9所学校给12000多名学生作了法制辅导,他们还深入县城较大的社区,组织检察官在社区开展了“三个一”活动,即办一个法律宣传栏,设一个法律服务点,讲一次法制课,并公布了检察院的法律咨询电话。通过宣讲法制课、提供法律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开设宣传专栏等形式,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

规范执法换新颜
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执法“落实年”和“提升年”活动,该院积极在规范执法上下功夫。干警和部门逐层进行自查、互差、上下帮查;外出走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归纳梳理,制定措施,逐一答复;与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联席会议,寻找业务工作终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深入民营企业调研、座谈,制定检察工作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具体措施,民营企业反响特别好;选择典型案例,开展案件评析活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促进办案。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规范了办案流程图19项,修订完善各项制度46项,严格办案工作程序,认真整改提高,使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断更新,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为了强化干警廉政教育,该院更新政治工作方法,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密切关注干警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筑起单位、家庭和社会三道防腐线,提高干警自我约束、清正廉洁的自觉性。组织干警到监狱、火葬厂、烈士陵园等地进行“三观”教育,听服刑人员现身说法,从而净化干警心灵。
该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增强人大意识。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批评认真负责办理,及时答复,进一步规范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程序、措施和途径。2003年以来,走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300余人次,征求意见和建议140多条,经过梳理归纳,制定措施予以处理,做到件件有答复。2007年3月份,县人大代表京当乡村民霍某向该院反映他对县公安机关处理自己四头黄牛被盗一案持有疑义。该院及时组织人员赴周至等地,费尽周折询问数名相关当事人后,得到一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宝鸡警方抓获的线索,通过全市检察统计系统的查询,找到了这名犯罪嫌疑人,经过突审,这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其他的同案犯,使全案告破。公安机关根据该院提供的线索抓捕了其他罪犯。此案的成功办理赢得的良好的社会反响。

“两房”建设创佳绩
三年前,针对办公、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一直相对滞后的状况,领导班子及时成立了基建领导小组,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建设的立项、土地征用、资金落实等问题。在前期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了顺利完成大楼建设任务,全院上下一心,干警纷纷慷慨解囊,向大楼建设自筹借款20多万元,保证了大楼的顺利施工。
2005年11月份,该院顺利搬入了建筑面积3460平方米,投资460余万元的新办公大楼。新大楼还配套建成局域网,开通了检察专线网和互联网,完成了检察机关“一网五库两类应用和一个门户”建设,安装了检察机关三级机要通道系统和配套设备,并在门庭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使该院的办公、办案条件大大改善。2006年完成了检察附属楼建设,建立了职工食堂、干警临休室,乒乓球室、篮球场、羽毛球场等生活娱乐设施,装修了多功能厅。建成了电子阅览室,配备了5台电脑,为干警查询资料和进行网络学习提供了便利。安装了审讯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在全省率先完成了规范化办案工作区建设,保证了办案安全,提高了办案质量。增加电脑50多台,达到人手一台电脑,安装了检察业务动态管理和信息发布系统,并投入使用,推广网上无纸化办公,形成了科技含量较高的办公格局。成功申报了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级文明机关、市级平安单位。全院固定资产由2003年的64.1万元增加到目前的642.61万元,增长了9倍多,在科技强检的路上迈出一大步。

检察文化铸辉煌
新一届领导班子坚持“规范与创新”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本院得天独厚的条件,选择了以检察文化建设作为煅造了一支检察生力军、引领事业创新和发展的切入点。研究制定了该院《检察文化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安排了院里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方法措施以及预期目标。依此,该院开展了一系列文化活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建设道德文化,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培养检察人员特有的职业品性和职业操守。实行每天早晨上班前全体人员做广播体操,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坚持开展升国旗唱国歌活动,激发干警的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情怀。通过组织干警参加植树、志愿者、捐助、献血等公益活动,提升干警道德情操;通过文艺联欢、书画摄影展、联谊球赛、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朗诵等各类文体活动,提高干警文化品位,潜移默化地激励干警的进取心。
二是建设培训文化,提高执法水平。把学习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干警素质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检察教育培训发展规律,聘请高层次的专家教授授课,运用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方法及网络、远程教育等现代教学手段,组织干警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增强教育培训效果。注意发现、挖掘、培养不同侧面的先进典型,并大力宣传推广,营造起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浓厚氛围,推动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
三是建设宣传文化,树立检察形象。我们积极研讨工作中的焦点,宣传工作中的亮点,利用新闻媒体等阵地宣传检察。建立宣传联络员制度,各科局室确定1至2名宣传联络员,及时向宣传部门报送案件素材、大要案简报等,形成人人动手,全院合作的工作局面,更好的把我院好的做法、先进事例、优秀检察官的事迹等宣传出去。由院领导分头带队,成立了6个检察官宣讲团,通过讲课、座谈、问卷调查、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深入到学校、农村、企业、社区、机关进行针对性的法制宣传。
四是建设环境文化,改善工作环境。我们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给新进干警配齐了计算机,开辟了健身房、活动室等。还把环境绿化美化纳入建设的整体规划,积极筹措绿化资金15万元,新建草坪、花园、花坛、检察文化墙,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文化标语、名言警句 ,为干警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给办公场所添置盆花,庭院容貌整洁美观,绿化面积1370平方米,绿化覆盖率32%,达到园林式单位的绿化要求。机关整洁优美,干警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工作动力大增。
五是建设关爱文化,凝聚干警人心。院党组坚持用真情温暖人,用真心激励人,落实从优待检(警)规定,坚持做到“六必看”、“六必谈”,即在干警生日、生病、生活困难、结婚、亲人去世、子女婚庆时登门看望;在干警思想波动、工作岗位变动、工作出现失误、家庭出现变故、评先晋级落榜、与同志发生矛盾时开展谈心,沟通和交流,形成了团队精神,提高了工作效能。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拨出专款为全体干警检查身体。院党组对干警的真心关爱,换来了干警对全院建设的真情回报。
对于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来说,检察文化建设的提出并非偶然,正是他们一步步孜孜奋斗,披荆斩棘,开创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打造自己的亮点,形成自己的“品牌”,才有了今天总体水平的跨越式发展。我们相信,在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会在文化建设的道路上再铸辉煌成绩!

潮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潮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潮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潮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潮州市经依法登记,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报企业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收费。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调整年度获奖企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设立潮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专家组成,其中行业协会、社团负责人和专家的比例应不低于评委总数的50%。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2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聘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及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组(设在市质监局)。秘书组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秘书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质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发动、推荐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3年以上。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产品质量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近3年各级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获鲁班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施工企业以及本市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每届政府质量奖评审时间定于当年的8月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在评审前3个月,评审委员会秘书组完成如下工作:
1、提出评审专家组人员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2、向社会公布本届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3、起草评审标准,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企业申报。参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组织推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核实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委员会秘书组。
(四)材料初审。秘书组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通知其及时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不超过6 家),由秘书组书面告知各申报企业。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考评的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秘书组。
(八)委员审议。秘书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汇总意见,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公示。经审议确定的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潮州日报、潮州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示10天。秘书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同时取消该企业参加下一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奖企业获奖后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促进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