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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3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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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以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对比实验、宣传介绍、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形式(以下简称排序活动),随意向社会发布缺乏有效依据的“排行榜”和“推荐品牌”等企业营销信息,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
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这些排序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不仅干扰了企业正常营销活动,增加了企业负担,助长了弄虚作假不正之风,而且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和误导,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正确引导消费,为企业营销创
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各种排序评比活动。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正在举办的对企业商品、服务等综合评介、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和假借宣传国家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名义向企业收费的活动一律立即停止,并认真进
行清理整顿。对已收取的费用要立即如数退还,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没收上缴财政。同时,坚决制止在产品销售中乱发证和重复检查,禁止以各种名义介入企业产品销售活动。新闻单位对上述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禁止利用任何媒介发布含有上述
内容的广告。
二、严格规范信息发布渠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6〕10号文件的要求,今后凡举办各类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
国务院审批。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管,尽快研究制定对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的管理规定,包括归口审查办法、市场调查项目设置条件、主办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审批程序、调查范围以及宣传报道等。对于经过批准的全国性和行业性的市场调查
信息发布活动,应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广告法》、《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认证、发布或超越经营
范围进行市场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依法惩处。对在排序、评比过程中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业组织或市场调查机构,要按乱收费由物价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要加强营销工作,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对未经批准举办的排序评比活动,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自觉进行抵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同时,要切实改善和加强营销管理,大力提高营销水平,进一步确立以质量、服务赢得市场的观念,在公平竞争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和竞争能力,不给各类乱排序乱评比活动以可乘之机。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的营销环境对于推动企业加强营销、促进脱困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有关乱排序、乱评比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搞好自查自纠,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部
门和企业,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9年8月6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建后管护工作,避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遭受畜牧践踏和人为毁坏,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确保建成项目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水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凡属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整治的项目区镇(以下简称项目区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区镇主要是指:崖城镇、凤凰镇、天涯镇、海棠湾镇、田独镇和河东区。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直接与项目区镇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项目区镇为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单位。管护单位对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运行情况负责。

第五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的范围主要包括:经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历年整治并移交给河东区、海棠湾镇、田独镇、凤凰镇、天涯镇、崖城镇管护的田洋的田间排、灌沟渠,桥、涵、闸、渡槽,排放水口等水利基础设施,以及田间公路和机耕路。凡今后经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整治并移交各区镇管护的田洋都属于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的范围。

第六条 项目区镇要加强管护工作的领导,指派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工程管护工作。制定具体的工程管护措施,从镇、村、组抽调人员组成工程管护小组。管护小组成员应选择政治素质好、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员担任。被选中的管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集体和农户利益着想,保证管护工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 健全项目管护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坚持做到“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四护”即护路、护渠、护桥、护涵闸;“一查巡”即坚持日查夜巡。保证做到沟渠不堵塞、杂草无遮掩、路面无坑凹、耕地不侵占、桥涵不损坏。

第八条 落实项目管护责任,把管护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受益村委会和管护人员。管护人员主要负责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养护,镇、村要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明确承包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对管护人员制定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实行包括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对管护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管护差的批评、处罚。同时区镇每年结合农时要组织发动项目区群众进行夏修和冬修,进行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特别是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群众维护损毁水利设施,清理沟渠杂草、淤泥等障碍物,修复田间路面,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堤、沟、路、桥、渠、涵、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准在沟边、路旁堆土粪、堆柴草杂物;堆放的,要及时清理。严禁将香蕉杆、豆瓜藤等农作物的残渣垃圾倒在机耕路和渠道中,杜绝畜牧践踏渠堤,严厉打击破坏农田水利设施行为。

第十条 项目区镇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的通告、规定,以及《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在项目区形成一个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爱护工程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十一条 项目区镇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保证管护人员和维修经费足额到位。崖城镇、凤凰镇、天涯镇、田独镇和海棠湾镇的管护经费,从各镇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二条 河东区的管护经费由市财政每年从水利资金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 管护经费要全部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维修及管护人员的费用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对各项目区镇工程管护情况和管护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结果作为每年冬修水利检查评比的一项重要考评内容。项目区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当年冬修检查评比获奖资格:

(一)没有按本办法的要求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的(河东区除外);

(二)未制定工程管护措施,工程管护人员未落实的;

(三)管护范围内的农田渠道、路面、桥、涵、闸等建筑设施出现损坏未及时修补,尤其是田间公路损毁严重和沟渠杂草丛生,工程管护较差的。

第十五条 结合全市冬修检查评比结果,工程管护检查评比获得前2名的项目区镇,市财政相应增加下年度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务公开是企业的领导人员将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企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有利于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企业经营和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情况,改革、改制、兼并、破产、出租、拍卖的方案;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包括工资分配、职工奖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生活福利、职称评定、用工裁员、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使用公车、通讯费支出、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年终述职评议的结果。
企务公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六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
(三)公开栏公示;
(四)利用内部广播、闭路电视等载体公布。
第七条 企务公开的时间:
(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属于常规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本单位企务公开实施监督。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实施监督,并负责向下一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 企业的领导人员不按规定实行企务公开或者公开内容失实的,由企业工会组织提出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对企务公开实施监督应当保护。对参与监督的职工打击报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的由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6日通过的《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



200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