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6月9日)
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并经联合国大会确认的一项全球性的社会目标,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支持和响应。我国政府多次明确承诺要在中国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这一宏伟目标。李鹏总理指出:“中国政府一直积极促进这一目标在
我国的实现。……搞好农村的初级卫生保健,使人民的健康达到较好的水平,是我国在本世纪最后10年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国是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发源地。经过多年的努力和不懈奋斗,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受到国际上的普遍赞誉。今年是《中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普及阶段的关键性一年。近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纷纷来电来函询问
有关初级卫生保健的政策和实施问题。为澄清模糊认识,统一思想,促进工作,卫生部重申:继续实施《中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的基本部署。为更好地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保护农民的健康,解决农民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贯
彻落实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请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认真贯彻《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整顿农村医疗秩序和医药市场,杜绝乱收费、乱涨价之风,防止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
二、要继续按照《中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好工作计划,使农村卫生工作适应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农民对医疗预防保健不断增长的需求。
三、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在财政支持和卫生资源的配置方面对农村适当倾斜。坚决贯彻宪法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服务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精神,巩固农村三级
医疗预防保健网和试点县已经取得的成绩。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和地方病的控制工作,切不可麻痹松懈。任何削弱农村卫生工作和初级卫生保健的做法都不符合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也有损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实践已经证明,实施初级卫生保健,是充分调动各方面
积极性,解决当前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加强农村卫生建设、开创农村卫生工作新局面的有效办法。
五、各地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防止和杜绝形式主义,切忌攀比和脱离当地实际情况盲目追求高标准的种种偏离正确轨道的做法,尤其不可强行向群众筹集卫生费用。要大力宣传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增进农民健康,保
护农村劳动力,从根本上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要教育、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
1993年6月9日
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27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 件: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安排,采取“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配比资金总额度。各高校对上年接受的捐赠收入情况,按规定提出配比资金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并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采取分档按比例核定的方式,并综合考虑高校地理位置、财力状况等因素,逐校确定配比资金数额,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各高校所获配比资金实行上限控制。配比资金适当向财力薄弱高校倾斜。
第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中央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为方便管理,只对高校申报的货币资金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行配比,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予配比。高校申请配比资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第九条 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十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中央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各主管部门《汇总表》和《申请书》进行评审。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高校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情况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申报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配比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
(三)违反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
2.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
附件1: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
项目申请书
学校名称(公章):
主管部门名称:
学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制
填 报 说 明
一、本申请书为申报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的主要文件,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须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二、申请书内容编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简洁、明确。
2.“捐赠方名称”:须填写捐赠单位全称或捐赠人真实姓名。
3. “捐赠用途”:可从以下用途中选择,(1)资助家庭困难学生;(2)奖励优秀学生;(3)支持毕业生就业;(4)奖励教师;(5)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5)学校基建项目;(6)其它指定用途;(7)非指定用途。若为“其它指定用途”须详细填列。
4.“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概述”:重点对申请配比资金项目的捐赠收入情况进行描述,主要包括:捐赠时间、捐赠方名称、捐赠金额、捐赠用途、捐赠资金到账情况、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5.“配比资金项目申请理由”:重点对申请普通高校捐赠收入中央财政配比资金的理由及可行性情况进行说明。
三、申请书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2月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结售汇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至90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仍可在外汇账户内存放90日。对于超过90日后仍未结汇或对外付汇的,开户金融机构须在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并通知该境内机构。
二、扩大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各分局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其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三、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调整工作。对于因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而影响企业对外支付的,各分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