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宾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桂发[2001]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3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来宾的发展,特制定来宾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来宾市城区和所辖的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及其它小城镇,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公民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积极稳妥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引导农村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 以人为本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三) 综合协调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到户籍管理制度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互相促进。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城镇的发展条件、特点、当前的规模,既要促进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也要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一) 以居民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1、对在城市或城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产权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二手房、房改房和自建房)的公民,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产权住房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2、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的人员,并在城区有常住户口亲戚投靠的,其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
(二)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政策。
凡已在我市就业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专业职称及以上的人员,有意向到我市就业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及以上的人员,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其本人及与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
已在城市落户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
(三)实行外来投资者可在其投资地落户政策。
1、在本市经商一年以上的人员,凭营业执照在投资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达到如下规模的,其投资者、业主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所聘用一年以上的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1)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经营1年以上;
(2)年纳税2万元以上;
(3)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
(4)年出口创汇10万美元以上;
(5)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产业且年纳税额为1万元;
(6)连续2年以上,稳定接收城镇待业人员和下岗职工3人。
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企业,达到如上规模的,其在国内亲属(指其在内陆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四)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考取自治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不办理暂住证。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凭《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考取自治区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学生或外省来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和空挂户问题。
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在经常居住地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无户口公民生育的子女,均允许其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本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其他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对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要进行清理,符合迁入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应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的户口进行清理,凡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要通知其将户口迁到现居住地。
(六)加强门(楼)牌编制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对门(楼)牌严重锈蚀、损坏和字迹不清或街路巷、居民住宅新建、改建,其标准地名已经由政府命名、改名或沿用原名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编钉新门(楼)牌。对新建、改建的街路巷因未命名而影响居民登记落户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命名。住址不详无门牌号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我区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对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领导。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主动与发展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认真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办理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登记管理权。要建立科学的户口管理办事规则和程序,推行警务公开制度,改进管理方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政策调整,共同推行行政管理工作改革。
发展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按照部门的职能分工,抓紧研究调整有关政策,逐步剥离附加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上的不合理社会功能,共同努力,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的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服现役、就业、社会保障、抚恤优待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公民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现歧视性政策。各县(市、区)、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除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或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检查和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涉及与户籍管理有关的政策,仍执行原有的法规、规定。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合的,以上级的文件规定为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2007-07-30
第一部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总体要求:
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
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中的基本义务。
基本内容:
律师的代理能力;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的存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保密的重要性和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范围。
2.熟悉和掌握律师保守秘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保守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我国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和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发生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收费方面的基本规范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类型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2.熟悉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具体规则。
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国内外律师管理体制。
2.熟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政府律师的管理。
第九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执业推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广告规范;业务推广规范;律师宣传规范。
第十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概述;律师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律师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功能、职业价值以及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熟悉律师的工作常规和各种关系的处理方式等执业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律师法律调研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
3.通过学习律师的执业基本素养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学员应当初步具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素养,为日后律师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概 述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的工作意义、工作价值、工作性质、工作形式和律师形象。
2.熟悉和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和职业定位。
基本内容:
律师的概念;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工作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工作关系中的原则、具体技能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客户开拓方面基本方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维护方面的职业技巧。
基本内容: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市场定位;律师开拓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 谈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访谈的目的。
2.熟悉和掌握律师访谈控制的技巧。
基本内容:
访谈的目的;访谈的阶段和技巧;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 判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谈判的基本知识。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谈判的操作技巧。
基本内容:
谈判知识概述;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调研对于律师工作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调研、法律检索方面的基本技巧。
基本内容:
法律调研概述;法律检索;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方面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资料收集、文件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容。
基本内容: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文件的制作和管理;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第四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调查、代书、合同、公司等非诉讼领域的律师业务技能。
3.通过本部分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这些执业技能处理基本的法律业务,并具备处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编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掌握避免刑事辩护和代理风险的基本技能。
3.通过学习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运用这些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刑事辩护的立场;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选择辩护策略;出庭准备。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
出席法庭;法庭中询问被告人;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提出辩护方证据;法庭辩论;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
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认罪;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
代为提起上诉;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
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
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自诉案件;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行政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二审诉讼的特点;二审程序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三编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运用、出庭、上诉等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在将来的律师业务中正确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笫二章 案件的受理
律师收案;代理费的洽商与收取;制作代理文书。
第三章 起诉
诉状的撰写与审查;证据清单及说明;诉讼时效;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
第四章 代理应诉答辩
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第五章 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的取得;证人证言的调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的审查;视听资料的利用;勘验的运用;鉴定的申请;证据规则。
第六章 一审程序
诉讼思路的确定;申请法官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第七章 二审程序
上诉;新证据;二审代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终审后工作
终审判决书解读与执行申请;申请再审或申诉;档案归存。
第九章 常见民事诉讼案件
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涉外纠纷的特别事项。
第四编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仲裁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仲裁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择、立案、出庭、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以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3.通过学习仲裁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仲裁代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仲裁法律知识,掌握仲裁代理的基本技能,正确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介绍;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庭前工作
仲裁立案;仲裁答辩;证据交换与庭前评议。
第六章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的特点;庭审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五编 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代书等工作方式。
2.重点掌握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法律咨询
基本环节;常见问题的咨询与答复;解答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第三章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内容;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代书
基本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常用法律文书。
第五章 其他律师常用法律文书
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撰写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六编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合同起草和修改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
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合
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合同中法律问题条款的修改;对合同表述问题条款的修改;合同修改实例;合同修改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各类合同素材的特点;对合同整体问题的考虑;合同起草中的几个细节考虑;合同起草中的特殊工作;合同起草实例。
第七编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中律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第三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理念;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第四章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准备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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