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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时间:2024-05-20 08:3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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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达荷美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经过双方政府代表的友好会谈,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两国之间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注: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达荷美共和国总统正式宣布改国名为贝宁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达荷美共和国外交部长
     姬 鹏 飞       米歇尔·阿拉达耶营长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从堕胎幼女的隐私权看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杨涛


据《海峡都市报》近日报道,目前,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会同该区公安分局、卫生局联合下文,要求驻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有疑似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到医疗场所进行人流、堕胎,要认真做好登记,保留有关物证并及时向警方报告。
这则“关于幼女堕胎,胎儿必须作为证据保留”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人为之叫好,也有人认为这一规定与有关法律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精神相矛盾。
毫无疑问,幼女堕胎是幼女的隐私权,任何人包括新闻媒体都无权在未征得幼女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宣扬幼女堕胎之隐私。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上述规定侵犯了幼女的隐私权?隐私权受到限制的标准是什么和应受到多大的限制?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国家,公民都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利是有边界或者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个真理。权利受限制主要体现在公民一些次要权利在与公民自身或他人更为重要权利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一般来说,在尽量平衡的基础上,次要权利要让位于重要权利和公共利益。幼女堕胎的隐私权也是如此,这种隐私权首先是与幼女控诉犯罪的权利发生冲突,因为幼女堕胎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是与犯罪有关联的,而作为幼女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和保存证据的意识,因此为了让幼女更有力控诉犯罪,国家就有必要出台强制保留证据规定,帮助幼女实现控诉犯罪的权利(这是幼女的一项更为重要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就会与幼女堕胎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其次,幼女堕胎的隐私权还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因为控诉犯罪不仅是被害人的幼女权利,犯罪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必须要予以打击,而为了打击的有效,出台强制保留证据规定就必不可少,这也与幼女堕胎的隐私权发生冲突。从权利与权利、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处理规则来看,幼女堕胎的隐私权要让位于幼女控诉犯罪的权利,让位于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南京市浦口区有关方面出台这一规定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过,就公民一些次要权利与其自身另一些更为重要权利发生冲突而言,并非一定要次要权利让位于更为重要权利。在私法领域和部分公法领域,比如民事权利,公民完全放弃一些更为重要权利保留次要权利,公民可以为了出书获取稿酬,可以公布自己的隐私;公民也可以放弃选举与被选举权来保留其他权利。在一些公法领域,如追究犯罪的权利(自诉案件除外),由于这种权利关系到公共利益,公民就不可追究犯罪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其他权利,幼女不能为保全自己的堕胎隐私权而放弃对强奸犯罪的控诉,公民个人也无权为获取一定的财产而对杀人、放火等犯罪进行“私了”。是否关系到公共利益是公民可以自由在冲突的权利中进行选择的底线。
归根到底,除了与他人(作为个体的公民)权利发生冲突外,公共利益就是公民权利让位和受限制的依据与前提。然而,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难以界定的范畴,公共利益也极容易为公权侵害私权制造借口,前不久,一些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为开发商谋利而强行侵害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就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因而,必须给公共利益的认定设置相应的程序与底线。首先,当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有公正、公开的听证等程序,吸收专家、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第三人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关机关作出决定时要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如为保留证据限制的幼女堕胎隐私权要听取专家、家长甚至幼女的意见,拆迁房屋涉及公共利益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其次,我们要牢记的是并非任何时候公共利益都大于公民权利,为了微小的公共利益不能侵犯公民的重大权利,公民的生命权等重大权利除非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容侵犯。再次,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为公共利益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时要遵循符合目的及适当、最小侵害原则,如胎儿必须作为证据保留并不意味着幼女堕胎隐私权不再受保护,这些隐私也仅限于医疗卫生单位和司法机关知情,有关部门在追究犯罪使用该证据时也要尽可能保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检查验收军供站正规化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人防交通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后勤部:
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转发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军运部制定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在军交部门密切配合下,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总结工作,交流经
验,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使军供站更好地为部队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军供站的正规化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由军区后勤部军运部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贵州省为人防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联合验收组,吸收有关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同志参加,共同组织检查验收。
二、验收标准
按《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验收标准》办理(见附件)。
三、验收时间
总的要求在一九八七年九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军区后勤部军运部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商定。
四、验收总结和表彰
验收结束后,要及时总结验收情况,同时评选出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并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底前,以书面上报民政部和总后勤部,由民政部和总后勤部进行通报表彰。
望各单位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加强对军供站的检查指导,切实按照验收标准,把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落到实处,争取在验收时取得优异成绩。

附: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验收标准(1986年9月4日)
说明
一、本验收标准系根据民政部、总后勤总(1985)后交字第580号通知,关于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要求制定。
二、本验收标准适用于交通沿线所有常设军用饮食供应站。
三、验收计分方法:采取百分制,得七十分以上者为合格单位。
四、带有时间性的验收项目,以考核一九八六年一月至验收时的成绩为准。
军供站正规化建设验收标准 100分
---------------------------------------------------
|项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比 条 件 |附注|
|--|---------------|---|-----------------------|--|
| | | |1.未制定单位职责扣8分 | |
| |(一)军供站工作职责 | |2.不符合单位实际和上级要求扣1分 | |
| | | |3.未揭示和揭示不整齐扣1分 | |
|工 | | |4.抽测1名干部,按不熟悉程度扣1——2分 | |
|作 |(二)岗位责任制包括:站 |20 | | |
|职 |长、副站长、管理员、会 | |1.未制定岗位责任制扣12分 | |
|责 |计、出纳、保管员、炊事 | |2.缺少一个职名扣1.5分 | |
| |班长、炊事员等 | |3.未揭示或揭示形式不统一,每个职名扣0.5 | |
| | | |分。 | |
| | | |4.抽测2人,按不熟悉程度扣分1——2。 | |
|--|---------------|---|-----------------------|--|
| | | |1.未制定工作制度不得分 | |
| | | |2.每缺少一项工作制度扣4分 | |
| | | |3.无年度计划、总结各扣1分 | |
| |(一)计划与总结制度 | |4.值班制度坚持不经常扣1分,值班无记录或记 | |
|工 |(二)值班制度 | |录不详细扣1分 | |
|作 |(三)卫生制度 | |5.无考勤制度或不健全扣1分 | |
|制 |(四)劳动管理制度 |24 |6.餐厅、操作间环境卫生,每项不符合卫生要求 | |
|度 |(五)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 |扣1分 | |
| |(六)安全保密制度 | |7.物资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物资管理不 | |
| | | |善各扣1分。 | |
| | | |8.有失密泄密现象扣4分。 | |
| | | |9.抽测2人,按对制度不熟悉程度扣1——2分。| |
|--|---------------|---|-----------------------|--|
| | | | | |
|工 | | |1.未制定程序标准不得分 | |
|作 |(一)一次军供作业程序标 | |2.每缺一项程序标准扣5分 | |
|程 |准 |10 |3.程序不符合本站工作实施扣2分 | |
|序 |(二)大批军供工作程序 | |4.抽测有关人员2人,按不熟悉程度扣1——3 | |
|标 |标准 | |分 | |
|准 | | | | |
| | | | |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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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 容 |标准分| 评 比 条 件 |附注|
|--|---------------|---|-----------------------|--|
| | | | | |
| |(一)(65)国字122号文 | | | |
| |件 | |1.四项资料均没有不得分 | |
|工 |(二)本站设备能力等技术 | |2.每缺一项资料扣4分 | |
|作 |资料 |16 |3.设备能力,一次供应能力日供力能力、建筑面 | |
|资 |(三)全国或邻近军供站 | |积等资料每缺一项不准扣1分 | |
|料 |分布图 | |4.军供完成情况无统计扣4分。统计不准确,不 | |
| |(四)军供完成情况统计 | |清晰、不及时扣1——4分。 | |
| |资料 | | | |
| | | | | |
|--|---------------|---|-----------------------|--|
| | | | | |
|军 | |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扣10分 | |
|供 | | |2.因责任影响按时供应,造成列车晚点扣5分 | |
|工 |(一)完成军供任务情况 |30 |3.未执行化验制度扣3分,无化验单扣1分 | |
|作 |(二)优质服务情况 | |4.发现有部队吃不到标准现象扣4分 | |
|质 | | |5.饭菜单调无改进扣1——3分 | |
|量 | | |6.服务态度差,部队有反映扣4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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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