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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时间:2024-06-17 22:2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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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启用激光防伪标签的公告
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为严厉打击“三伪”,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办理补贴标签手续,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日前结束。自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手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于2011年2月21日至23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吴邦国委员长和温家宝总理分别会见了纳扎尔巴耶夫总统。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发展中哈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一致认为,近年来,中哈战略伙伴关系稳定发展。两国高层交往密切,相互理解和互信水平不断提高,经贸、能源、人文、安全领域以及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日益扩大。双方重申将继续在睦邻友好、相互尊重、彼此互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推动中哈关系全面发展,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

  二、双方将研究建立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

  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愿进一步完善委员会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对双方各领域合作的协调和指导作用。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今年年内举行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四、双方满意地指出,双方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双方强调,2010年,中哈双边贸易额达204亿美元,大大超过了金融危机前的两国贸易额水平。双方将相互支持对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规划,推动双边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

  五、双方强调,中哈能源合作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重申将确保油气领域合作项目顺利建设并长期稳定运营,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核能领域合作,并开展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

  双方将共同努力,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核能协定》尽快生效和实施。

  六、双方表示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框架内,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的修订议定书》。

  七、双方指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两国非资源领域合作的重点项目之一,确保该中心按期竣工并同步封关运营,对扩大和实现双方经贸合作多样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推动该中心顺利运营。

  双方表示愿加强两国边境经贸合作,鼓励和推动地方合作,支持相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参加促进贸易和投资的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八、双方将积极发展口岸和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继续加强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在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领域的合作。

  中方愿参与实施“阿斯塔纳-阿拉木图”高速铁路建设项目。

  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通关条件。

  九、双方责成两国相关部门在农业领域开展人员培训、专家互访等方面的合作。双方愿就哈萨克斯坦向中国出口及通过中国向第三国转运粮食开展合作。

  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金融和投资领域合作成果,将继续鼓励相互投资并为此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双方支持发展两国人民人文领域交流,扩大务实合作。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对方公民、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

  十二、中方对哈方成功举办第七届亚洲冬季运动会表示热烈祝贺。哈方感谢中方在亚冬会举办过程中给予哈方的支持和配合。双方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教育、人文、科技、体育等领域合作。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效,表示将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决定在今年4月正式开工建设中哈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引水枢纽工程。双方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乌勒昆乌拉斯图河水资源利用问题。

  十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的签署,将积极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早日签署。

  十五、哈方重申奉行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中国政府在台湾、涉藏、涉疆等问题上的立场。中方坚定支持哈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所做的努力。双方反对任何旨在破坏两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企图和活动。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深化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合作。

  十七、两国元首重申,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加强沟通与协调,维护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双方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为成员国共同发展和本地区安全稳定做出的贡献,强调应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安全、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水平,保障区域一体化,并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福祉。

  中方高度评价哈方担任上海合作组织轮值主席国以来为加强合作所做的贡献。中方指出,哈方与各成员国为筹办2011年6月15日阿斯塔纳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纪念峰会以及其他重要活动所做的工作促进了本组织的一体化进程。

  中方愿与哈方加强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推动提升该合作机制在地区事务中的作用。

  十八、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对胡锦涛主席及中方在他访华期间给予他和哈方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深表感谢,并邀请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今年阿斯塔纳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纪念峰会期间再次访问哈萨克斯坦。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2月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46号《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案件,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对于新罪判处死缓,决定执行死缓刑罚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应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决定仍执行死缓刑罚的,不再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新罪所判刑罚,作为今后对死缓刑到期后减刑时从严掌握的依据。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89〕4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未成年的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仍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发生争议。我们在讨论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未成年的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仍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应根据新犯罪案件的管辖程序办理,即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由劳改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后,仍应按照原判决确定的死缓执行,不再报省法院核准。对新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作为今后对死缓到期减为无期徒刑后,延长无期徒刑服刑期的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案件,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为,一是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判决确定罪犯执行死缓,而基层法院没有决定执行死缓的权力;二是基层法院审理后,如仍按原判决确定的死缓执行,必然导致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具备任何法律上的后果。因此,对这类案件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判决确定死缓的,应重新报省法院核准,执行的日期,从新的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