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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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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中国林业部 美国内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及附件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9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署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二日延期的科技合作协定,为促进双方各自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确认交流与合作可包括下列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二、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繁育、研究、合理利用以及野生生物栖息地的管理;
  三、迁徙鸟类环志;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的管理;
  五、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研究活动。

  第三条 双方同意交流与合作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交换有关自然保护的科学技术资料、出版物和其它文献;
  二、为科学研究和重新引进而交换野生动、植物种;
  三、双方互派代表团、考察组、专家,互换培训人员,组织合作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和专业培训班;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研究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交流和合作活动应遵守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双方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外事司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渔和野生动物局、国家公园局为实施本议定书的执行机构,并负责协调各自国家有关机构或个人参加本议定书的第二条、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交流与合作项目。

  第六条 双方执行机构通过通信方式互相协商来确定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内容、人数、执行时间、期限和其它有关事宜。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双方根据互利原则向对方提供本议定书第三条中规定的资料、出版物、文献、野生动植物种;双方互派的代表团、考察组和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自理,接待方境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双方的互派人数和停留期限(按人月计)应大致相等。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商定。

  第八条 双方同意的具体合作与交流项目及实施计划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新的合作项目应经双方代表以通信方式确认并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如附件与本议定书的条款相抵触,应以本议定书为准。

  第九条 双方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科技资料是提供方尽自方的知识确信是精确的,但不保证所提供的资料适合于接受方或第三方的使用或应用。

  第十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当进行设备交换或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用于合作活动的设备,应逐项达成具体谅解。

  第十一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开展的所有活动将在两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第十条中设立的中美科技合作委员会指导下进行。根据本议定书所开展的所有合作活动应取决于经费和人员的可能性而进行。

  第十二条 为了开展具体的活动,双方就保护版权、秘密情报及如何处理根据本议定书做出或构想出的发现和发明达成协议。该协议作为附件一成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议定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本议定书,但必须在六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对方。本议定书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予延长。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并成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林业部代表          内政部代表
    刘广运            麦克劳林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
         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关于自然保护交流与合作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十二条同意:

 一、除具有保密性质的情报外,各方根据议定书或附件对合作计划提供的一切情报以及由议定书或附件所产生的一切情报,均可通过科学杂志和通常用于传播科技情报的其它渠道发表。
  双方同意,根据议定书或附件所交换的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的情报(例如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或任何一方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情报)应受到保护。双方只有通过各自指定的代表或根据议定书第五条指定的执行机构进行磋商,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逐项达成协议后,才能做出采用和提供此类情报的决定。此类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如议定书第八条所述列入附件。

 二、对于根据议定书或附件所作出或构想的发明或发现,双方同意:
  1.如果此发明或发现是由一方人员通过双方交换情报,例如联合召开会议、研讨会或交换技术报告或论文,所作出或构想的:
  (1)作出或构想发明或发现的人员的一方(发明方)在所有国家有权获得此发明或发现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但须给另一方及其政府和国民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2)如果发明方决定不在另一方的国内或某第三国获得此种权利和利益,另一方则可获得。但须给发明方及其政府和国民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2.如果此发明或发现是在科技人员交换中,由一方(派出方)人员派往另一方(接受方)独立地或联合地作出或构想的:
  (1)接受方在其本国及第三国有权获得此发明或发现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派出方在本国享有一切权利和利益,并拥有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由派出方及其政府和国民在第三国使用。
  (2)如果接受方决定不在第三国或某特定第三国获得此种权利和利益,派出方则可获得,但须给接受方及其政府和国民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3.如果此发明或发现是通过本议定书第三条所列的其它合作方式,例如合作研究和发展活动,或是在上述第一条情况下由双方人员(共同发明者)所作出或构想的:
  双方应规定适当的权利分配办法,并按议定书第八条所述列入附件。一般来讲,各方通常在其本国享有此发明的权利,而在第三国的权利双方则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商定。
  4.作出发明或发现的人员的一方应把此种发明及所选取专利或其他保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为另一方确定在此发明中的权利提供必要的文件。通知方可要求另一方推迟发表或公布此类情报,但是这一限制不得超过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三、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同意的实体,对根据议定书或附件由该方及其执行部门所产生的著作,均可在其本国和第三国获得版权保护,而非产生著作的一方及其政府和国民则应拥有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以便翻译、复制、出版和发行这些著作。

 四、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每方应负责向其本国国民偿付需要付出的奖金或报酬。

 五、对在执行本附件时产生的其它问题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各自指定的执行机构进行磋商或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予以解决。

 六、本附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执行本议定书期间有效。
  本附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林业部代表          内政部代表
    刘广运            麦克劳林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7月31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川S50781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22人),从宣汉驶往樊哙,当车辆行至省道201线宣汉段256公里325米处时,撞毁路面左侧波形护栏后坠入垂直高度8.5米的坡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下坡时,速度过快,驾驶人接打手机,导致车辆冲出道路坠入坡下。

8月1日,一辆号牌为粤BVG617的小轿车行至广东省肇庆市境内省道263线151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号牌为粤HN1135的商务车(核载11人,实载13人,其中2名儿童)追尾碰撞,导致商务车向左越过中心双黄线与对向开来的一辆号牌为粤AC9415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商务车上11人死亡、2人重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粤BVG617小轿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8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一辆号牌为赣B70481的厢式货车,由全南县陂头镇驶往社迳乡,当行驶至全南县陂头镇村道转弯处时,与一辆号牌为赣B4N436的正三轮摩托车(车上共载18人)正面碰撞,造成摩托车上10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货车制动不良,车速过快。

上述三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低速载货汽车非法载客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针对个别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相关地区要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严格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对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要依法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企业的经济处罚力度。

二、加大路面管控和车辆管理力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继续强化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大打击无证驾驶以及货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和证照不全车辆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力度。要突出事故易发的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加大对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从严查处超速、疲劳驾驶、车辆非法载客、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做到查处一起、 转递一起、抄告一起。

三、加强事故查处督办,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事故。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的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从严从速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六日

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资产营运机构:

  现将《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企业产权合理重组、盘活国有(集体)资产存量,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保证产权交易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直范围内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国有(集体)的股权和其他产权有偿出让或受让的行为。

第四条 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江门市产权交易的管理机关,负责贯彻和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产权交易政策;监管产权交易市场;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确保产权交易规范有序进行,依法处理产权交易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 产权交易中心职责
 
第六条 江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国有(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和其他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审查进场交易双方资格;

(三)审查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四)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发布和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五)保守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

(七)做好产权交易过程的组织工作;

(八)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交易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九)定期向市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产权交易范围

第八条 产权交易范围:

(一)国有(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

(三)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转让(包括: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产权转让;兼并企业的产权变更,抵押和担保的资产变更,单位的不良资产转让等)。

第九条 下列产权禁止交易: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稀有金属开采企业、国家专营专卖行业的企业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禁止转让的企业(单位)的国有产权;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正在进行诉讼、行政处理、仲裁的;

(五)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以选择下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标转让;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集体企业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集体)股权,由拥有产权(股权)的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由产权拥有者自行决定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企业产权交易,应按以下程序:
 
(一)由交易双方分别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有关表格。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产权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批准出让企业产权的批文;

4、其他相关材料。

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购买企业产权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二)产权出让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市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确定转让底价的依据。

(三)出让方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拟定产权出让的转让底价,转让底价应报市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产权的受让方应当是境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五)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六)成交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按规定签订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市资产管理部门、工商、税务、银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
认书和产权转让合同给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姓名;

(二)交易标的内容;

(三)交易的成交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五)职工安置方式和所需资金来源;

(六)交易税费的负担;

(七)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凡不经过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其产权转让没有法律效力;市有关部门不给予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其经济损失由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并追究单位法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
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集体)股权进行场外交易的;

(二)产权交易双方互相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集体)资产,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三)产权交易机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四)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造成评估失实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批准产权交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六)在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和其他产权交易期间,企业(单位)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私分公物、滥发奖金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心所收取的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企
业产权转让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