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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22:1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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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制订的《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绍兴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实施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有效监控,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治,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

  (三)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负责。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对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整治,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督整治隐患项目情况、隐患整治情况及验收合格情况,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整治内容、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完成整治时间。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达整治通知书,并对隐患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通知书,应当抄送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结束后,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

  第九条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类别;

  (三)隐患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五)隐患整治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条 确定列入重点监控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整治通知书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报经履行该隐患监控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

  (四)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隐患整治期间,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整治管理小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定期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确保救援装备、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履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措施;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有效实施本办法各项规定,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办法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出版局 等


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1986年1月17日,国家教委 国家出版局 国家工商局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个人和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迎合社会上盲目追求升学率的错误思想和为了追求经济收益、利润,无视政府的三令五申,竞相擅自编写、出版、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内容重复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试题等,泛滥成灾,其中相当一部分粗制滥造、质量低劣。1983年,原教育部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少量确因教学需要的教学复习参考书。但是,有的教育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教育部的规定,为了搞“创收”,也大量编写复习参考资料,甚至与教科书一起强令学校征订,或搭配出售。
这类复习资料、辅导材料泛滥,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助长了“题海战术”,加重了学生的学习和经济负担,不利于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挤占了大量中小学课本印刷用纸,造成课本纸张供应紧张,影响极坏。
1982年,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原教育部(82)出会字第7号《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明确指出,今后出版有关考试复习资料和各种习题解答,未经教育部审定不得随意出版销售。1983年,原教育部(83)教中字016号《颁发〈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又重申,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上述有关规定都未得到贯彻执行,而且问题发展越来越严重。
为了彻底纠正、制止乱出复习资料的现象,保证《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中小学教育提出的要求能够顺利实施,特重新规定如下:
一、今后,一切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包括内部或公开发行)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等材料。正在印刷的这类图书资料立即停印。过去确因教学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正式批准,由出版社出版的教学复习参考书,要重新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发行。同时把现存的这类图书资料的品种、数量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备查。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审批,由出版社擅自编印、出版的,立即停售,存书一律退出版社或就地销毁,经济损失由出版社负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包括教育部门、学校、其它单位及个人编印的)这类图书资料,一律按非法出版物处理,存书全部没收。同时要求报纸、杂志及各种出版物不要登载这方面的内容和广告。
二、今后对无视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继续擅自编写、出版(再版)、印刷、销售这类复习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出字(85)第178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全部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为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中小学教育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在统筹规划下,委托有关教育部门和出版社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组织编写供教师用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挂图,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由有关出版社出版。
本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出版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检查执行,并将检查执行情况于1986年3月底前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小麦面粉供应暂行办法



为确保我州小麦市场供应,稳定面粉价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区小麦供应和稳定面粉价格的通知》(新机密发〔2008〕20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粮源组织

㈠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源并制定粮源分配计划,积极争取自治区批准中央储备粮公司精河直属库在我州境内销售轮换小麦12000吨,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申请轮换自治区地方储备粮4525吨和申请定向销售自治区锁定“老粮”4000吨(总计20525吨),以确保小麦供应。

㈡ 中央储备粮公司精河直属库和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的粮源分配计划,逐月逐批次供应小麦,确保我州市场粮源充足。

二、小麦加工

㈢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根据全州面粉生产和需求情况,按照“定向、定量、定价”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小麦销售数量。

㈣ 对本州境内具备QS认证的粮食加工企业实行定向销售小麦。对定点粮食加工企业按实际加工情况核定小麦供应量,每批次供应小麦不超过200吨。

㈤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中央储备粮公司精河直属库)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以不高于1.7元/公斤的出库价格向定点粮食加工企业销售小麦,并每周向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报送一次小麦销售情况。

三、面粉供应

㈥ 凡加工州粮食部门特供小麦的粮食加工企业,特二粉必须按照不高于63元/25公斤(2.52元/公斤)的批发价(送到价)向我州境内的面粉销售网点供应面粉。面粉销售网点该类面粉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65元/25公斤(2.60 元/公斤)。

㈦ 定点粮食加工企业销售给零售网点的面粉,每批不超过3吨。粮食加工企业每日要向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报送面粉加工、销售数量及流向。

㈧ 对低保户和公益性单位的面粉供应,继续按照自治州《低保户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食堂面粉供应暂行办法》(博州政办发〔2008〕9号)执行,面粉批发价的最高限价调整为2.4元/公斤(送到价),零售价的最高限价调整为2.48元/公斤。

四、监督检查

㈨ 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经贸委、工商局要加强对面粉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倒买倒卖和哄抬面粉价格。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取消其加工和销售特供面粉的资格。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面粉市场的质量监督。

五、实施期限

㈩ 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

六、其他

(十一) 本办法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