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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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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1983年)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1983年7月20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现将《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的七月五日至七日,共青团中央举行了常委会议。

  会上,王兆国同志传达了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并就如何进一步做青年工作问题讲了话。胡锦涛同志代表书记处汇报了团十一大以来团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情况。与会同志认真分析当前形势,就如何开展下半年团的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一)

  会议认为,在党的十二大精神指引下,经过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各条战线、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近召开的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极大地鼓舞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振兴中华的斗志。刚刚出版的《邓小平文选》,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增加了新的内容,必将对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产生重大影响。

  与会同志指出,共青团工作也出现了蓬勃向上的新气象。今年以来,在党中央的关怀、指导下,全团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努力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团中央书记处从抓自身的思想革命化和机关管理科学化入手,制定了书记处政治生活准则,精简和调整了机构,建立健全了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使机关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今年的“文明礼貌月”活动作为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第一个战役,准备比较充分,措施比较得力,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多的创造,效果较好;树立了“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这样一个事迹生动、令人信服、催人奋进的青年典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青少年教育工作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了湖南的经验,部署了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的工作,为加强基层建设、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总之,全团工作的发展势头是令人鼓舞的。

  会议认为,上半年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团的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团中央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全团工作方面做得还不够;对各级团委班子的思想、组织建设抓得还不够紧;在团的工作如何适应和促进改革这一关键问题上,还没有摸索出一整套成熟的办法和经验。

  会议指出,今年下半年,全团要认真学习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学好《邓小平文选》,进一步落实团十一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抓好《共青团中央一九八三年工作安排》中提出的四项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会议同意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关于“攥紧拳头,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意见,要求各级团组织在全面部署各项工作的同时,在领导力量的安排上要花更多的气力,集中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即: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加强团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

(二)

  会议认为,响应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号召,进一步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是当前共青团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一个突出任务。张海迪同志是八十年代青年的优秀代表和榜样。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是对青年进行生动实际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的好形式,是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深入开展下去的一个有效办法。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活动长期抓下去。

  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引向深入,一定要抓住人生观这个根本问题,引导青年学习她百折不挠、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渴求知识、刻苦自励的顽强毅力;对社会尽责、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要在前一段广泛宣传张海迪事迹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上探讨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论证张海迪成长道路的普遍意义,帮助青年不断解决在学习中产生的一些模糊认识,启迪和激励广大青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

  开展学习张海迪的活动,要从青年的实际出发,采取青年喜闻乐见、愿意接受的办法,如读书讲演、专题讨论、报告会、事迹展览、文艺演出等,帮助青年通过自我教育达到提高觉悟、不断前进的目的。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注意避免出现现式主义、简单“对号”、脱离实际等问题。要把学习张海迪活动同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同学习其他先进人物结合起来,把青年在学习张海迪过程中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引导到为实现四化而英勇劳动、勤奋学习、开创新风的实践中去,为实现财政经济状况、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三)

  会议传达学习了不久前召开的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认为,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制定的集中财力物力、确保重点建设的方针,是我国经济工作上的又一重大决策。它对于保证“六五”计划的完成,实现在本世纪末工农业生产总值“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国广大团员、青年要坚决响应党的号召,把确保重点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用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为保证重点建设,为实现党中央关于八十年代打好基础、九十年代经济振兴的计划做出新的贡献。

  会议强调指出,全团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四化为中心活跃团的工作”这一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青团的一切工作,也都要为实现这个根本任务服务,对此决不能有丝毫的动摇。会议要求全团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通过共青团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动员青年在祖国需要的一切岗位上英勇劳动,创造第一流成绩;引导青年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术,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带领青年积极参加经营管理,在提高经济效益上发挥作用。当前,特别要教育青年正确认识改革带来的大好形势,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思想和顾全大局、为国分忧的观点,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用共产主义劳动态度从事工作。要教育各条战线上的青年,充分理解搞好重点建设的重大意义,关心并积极支援重点建设。直接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广大团员、青年,更要树立起主人翁精神和历史责任感,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地完成生产任务。

  团中央拟于明年召开全国新长征突击手代表大会。会议要求各级团组织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动员、组织广大青年投入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中去,以优异成绩迎接大会的召开。

(四)

  会议高度评价了目前正在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年中兴起的学习热潮,指出,亿万青年热烈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振兴中华、实现四化的报国热忱,刻苦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汇成了一股浩浩荡荡的向现代科学文化进军的伟大洪流。这是拨乱反正的巨大成果之一,是我国青年一代在新的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新的觉悟和奋起的重要标志。

  在全民族、特别是青年中进行智力开发,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是经济振兴的前提。因此,关心、支持、帮助青年学习,是新时期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实践已证明,团的工作只有适应青年的要求,抓住青年的“兴奋点”,才能把最大多数的青年团结在自己周围。各级团的组织都应积极支持青年的学习,努力为他们创造学习的条件,协同社会各方面,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根据各类青年的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的学习重点。在学校,要帮助青年学生端正学习目的,树立刻苦勤奋的良好学风,去攀登科学文化高峰;在工矿企业,要广泛地开展“振兴中华”读书活动,帮助青年工人不断增强历史责任感,增长知识和才干,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同时,要努力抓好青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在“双补”合格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使之成为适应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人阶级新一代;在农村,要把扫盲和帮助青年学习农业科学技术、走致富之路作为主要的任务;对待业青年,要在加强思想工作的同时,帮助他们学习文化、技术,做好就业前的准备。要注意了解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要求,对影响青年学习的某些政策性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团的干部和广大团员,应该走在学习运动的前面,做青年学习的带头人。

(五)

  会议指出,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重点,认真抓好基层团组织建设,是全团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团委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五月份湖南会议精神,认清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下定决心,扎扎实实地抓出成效来。要加强督促检查,从团中央起,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务求到明年四月,使农村团支部松散瘫痪面降到历史最低水平。在重点抓好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整顿的同时,其它战线的团组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以改革的精神为指导,认真抓好基层组织的建设,把团的工作活跃起来。

会议指出,现在,共青团已拥有二十万名专职干部和几百万名不脱产的基层干部。这支队伍的素质,不仅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当前团的工作的开展,而且关系到今后党的干部队伍的素质。我们要根据团十一大工作报告和新团章的要求,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

  增强团干部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加强团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基础。每个团干部都应以对革命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工作,克己奉公,以个人利益服从党的事业的需要。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人事变动中,更要用党性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听从组织的安排,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各级团委要制订出加强自身革命化建设的措施,并认真遵守、定期检查。上级团委对下级干部要加强考核和管理,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组织建设是当前的薄弱环节。前一阶段,客观上由于各地进行机构改革,省、地两级团委班子变动面较大。尤其是实行干部正规化培训以后,很多骨干被输送到各级党校、团校或大专院校学习、培训,不少团委缺额现象严重,影响了团的工作的正常开展。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各级团委的严重注意。对干部实行正规化培训,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根本措施。在具体安排上,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在职学习的同志应该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矛盾,努力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六)

  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的问题,一致认为,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任务向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改进领导作风和领导方法,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肃清“左”的流毒,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影响,使团组织真正成为“青年之家”,使团的干部真正成为“青年之友”,从而更好地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当好党的助手。会议认为,在当前,特别要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一、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是转变作风的首要环节。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各级领导都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研究情况,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决定政策”。这一指示鲜明、深刻地说明了调查与决策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团的工作也是完全适用的。各级团的组织和团的干部,都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的高度认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把调查研究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基本功,要订出制度,形成风气。当前,全团要围绕如何改革团的工作,以适应和促进各条战线的改革;如何针对当代青年的思想特点,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如何解决团干部来源、配备、培训、管理等团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拿出有指导意义的成果来。团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领导同志,每年要用两、三个月的时间下去作调查,并写出有分析、有见解、有质量的调查报告。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向团中央送两次这样的调查报告。各级团委要通过建立联系点等方式,与青年、与基层、与社会各方面建立广泛的联系,疏通信息反馈渠道,掌握青年的思想脉搏和社会动向,做到耳目灵通。同时,要对团的工作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系统的周密的调查,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在科学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二、注意发现、培养和宣传典型,突破一般化领导。当前特别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具有时代特点、对团的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农业、工业、商业、学校等各条战线基层团组织的先进典型,以促进各方面工作的开展。同时要下功夫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工作,使点上的经验在面上开花结果。

  三、要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克服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应该看到,在我们的工作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影响。有些工作没有做到基层、做到实处、做到青年身上,而是浮在上面。这些都是极为有害的,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今后,团中央召开会议都要力求简短、集中、有实效,能不开则不开,能合并则合并。确需召开的会议,会前要有充分的准备,会议要切实解决问题。要有好的会风,严禁借机请客送礼、游山玩水。团的各种文件和内部刊物,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做到言之有物,力戒空话和套话。

  四、要加强检查督促,层层狠抓落实。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要总结新鲜经验,加以推广。现在各地都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团委领导干部要以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胆工作,坚持真理,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地负起领导责任,把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做得更好。

  会议要求全团各级组织再接再厉,深入学习、贯彻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巩固已经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的工作,为全面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而奋斗!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2012年8月24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残疾人保障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残疾人事业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
  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体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与需求相适应,并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残疾人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鉴定,经鉴定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免费核发残疾人证。
  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预防残疾的发生。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九条 市及区(市)县应当建立社区、康复机构、残疾人家庭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由市及区(市)县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十一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教育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在校期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帮助全日制本、专科在读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七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可以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第十六条 政府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政策扶持。
  对优秀残疾人创业者、优秀社会福利企业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盲人开办保健按摩服务机构,其水费、煤气费、取暖费等按照居民用户价格收取,其中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照原使用用途收取。
  第十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
  农村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和惠农政策。实施小城镇建设、异地扶贫搬迁等,应当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第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参加训练、排练、比赛或者演出期间,学生保留学籍,职工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解决优秀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
  第二十条 市及区(市)县、乡(镇)、街道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和改造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服务。
  对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居家安养残疾人,可以发放一定数额的居家看护补助。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残疾人供养、托养相关的不动产信托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的残疾人服务工作联系制度,协调解决残疾人在法律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或者照顾外,还可以享受优先就医、免费使用公共卫生间、免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档案委托保管费,以及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优惠或者照顾。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享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并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维护。对违法占用以及损坏、废弃或者闲置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保证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本法规实施前公布的法规有关犬类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与本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
  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汽车创造条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与残疾人专用汽车有关的保险业务。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并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财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8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实施《诉讼费交纳办法》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马 晓 明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06年12月30日对外公布,并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逐一细化标准并多方面降低诉讼费用,还扩大了司法救济的范围,意味着诉讼门槛的降低,便利百姓诉讼,顺应了民意,受到普遍欢迎。
“打不起官司”一直是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一大问题,新办法打破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诉讼收费办法的惯例,并在名称用词上发生了一个重要变化,即将“收费”改为“交纳”。它的制定和颁布,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外行凑热闹,内行看门道。它一出台,就获得了百姓的一片叫好声;但也有业内人士对新办法的制定主体和有关内容提出质疑甚至反对之声。一部行政法规尚未实施,就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应,实不多见,可称得上我国法制史上的一起重要事件。本文试从实施新办法的角度浅谈自己的观点,即它的将会对今后法院工作产生的影响及如何对策,笔者萌生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理性思考。
一、新办法的实施对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影响
 诉讼收费标准降低之后,必然会引发一些新问题,重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保证法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获悉,很多地方法院已展开专门调研,最高法院也在全国范围内收集意见,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不知面临经费缺乏保障而案件却大量上升的必然结果,会给地方法院带来多大的困扰,还有待于在今后观察。笔者认为,如果国家不对法院现行经费保障制度进行真正的彻底性改革,那么在新办法实施后,将对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将产生很大的冲击,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都必将经受一场严峻的考验。具体分析如下:
问题一:业务经费缺口大,司法经费难保障
 新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于财产案件是基层法院诉讼费的主要来源,据人测算,新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所受冲击最大,降幅可能超过60%,偏远法院下降更严重,将降幅达80%以上,中西部地区的不少基层法院恐怕连“保运转”都会相当困难。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是,除了东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普遍的是,法院从日常运转到基础建设,乃至某种程度的福利待遇,都高度依赖于诉讼费用的征收。据报道,长期以来,全国大部分基层法院都面临“收支两条线”落实的困难。不少地方财政为了减轻包袱,还采取以收代支的方式,让法院用诉讼费弥补财政拨款留下的缺口,诉讼费因此成了法院业务经费的重要来源。据了解,诉讼费收费标准的降低,使得人民法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的解决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如果法院的基本司法经费不能得到保障,就难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问题二:案件数量上升幅度增大,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 
据统计,我国民商事法官目前人均年结案达到一百二十余件。在一些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一名法官一年办二百件以上民商事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我国东部地区法院近十年来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法官人数并没有增加,案多人少严重制约了“案结事了”的实现和审判质量的提高。按照新办法,诉讼费降低了,案件数增多了,办案压力更大了! 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为突出,这种情况可能在新办法实施后不久就会表现出来。据报道,今年以来,全国很多法院较往年同期(一季度)相比,受理案件的数量下降很多,这是极不正常的。可以合理预见,4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将不可避免地大幅上升。如果一个月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案子在法官手中超负荷周转,使法官成了“办案机器”,这不仅有损于法官的身体健康,还使法官无瑕钻研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问题三:恶意诉讼存在生存空间,滥诉现象可能不断出现
这次诉讼收费改革之后,由于诉讼费门槛进一步降低,当事人启动诉讼的风险将大大减少,在当前我国尚有相当一些人理性诉讼意识偏低的情况下,新办法的一些规定给恶意诉讼留下空间。以前驳回起诉的诉讼费按50元标准收取,新办法规定驳回上诉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些无理诉讼或想拖延执行时间的当事人可能会更频繁起诉了。新办法还规定撤诉减半交费,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即便想撤诉,但顾及撤诉仍收费,也可能选择打完官司,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同时规定,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减半交费。据此,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如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法院只能收取5元的诉讼费用,如此廉价的诉讼费极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随着公民打官司的意识日益增强,贫困地区法院是人等案还好,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将面临滥用诉权的现象。近几年,恶意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诉权被滥用的问题日益突出,问题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尽管法院不支持恶意诉讼者的诉讼请求并判其败诉,恶意诉讼者顶多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而已。新办法对诉讼费的大幅下调,不能不说是对滥用诉权者的一个大好“消息”,这也不利于建设诚信社会。
由于诉讼费用极低,当事人在打官司时,不再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只要有纠纷,就告到法院。原来官司打不起,现在可能演变为谁官司打得越多,占国家的便宜就越多,这使得司法资源被极大浪费。新办法同时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这给一些无理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留下了更多诉讼空间。多年来,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均按50元的标准收取,这对少数当事人滥用诉权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现在不收取诉讼费,将会放纵当事人滥用诉权,不但浪费了法院的有限审判资源,也不利于民商事案件定纷止争效能的发挥。法律之所以规定打官司必须交纳一定的诉讼费,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为起诉者设置一个适合现行诉讼渠道容量与处理能力的门槛。极低的诉讼费就相当于没有了诉讼门槛,这样更多的社会矛盾将直接涌向法院,而这恰恰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远非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原、被告双方一旦对簿公堂,并不都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国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才设计了大量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试图以此大幅度地缓解诉讼渠道受理案件的压力,从而有效降低法治成本。
 问题四:拒执成本降低,执行难度加大
许多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担忧,新办法实施后,极有可能加剧“执行难”。办案经费不足将造成法院没有足够经费查找当事人及其财产下落等,以前常见的夜间执行、数日蹲点守候“老赖”的做法可能减少,造成“执行难”。在案件执行上,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跟法院多次追讨在经济上没有实际区别,这等于降低了违法成本,所造成的诸多负担是法院不能承受之重。降低收费标准最终使谁受益?因为诉讼费用、执行费用最终由败诉方、被执行人承担,即由民事、行政违法者或义务人来承担,所以降低收费标准将使他们受益。如按旧办法,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按50元收取,而现在只收10元,如此一来,企业就可以任意侵犯职工权益,因为违法成本太低了!诉讼收费本应具有税收、限制诉权和惩罚违法等功能,而新办法几乎体现不出以上任何功能了。
问题五:法官执法理念受到挑战,构建和谐司法面临困境
“公正与效率”作为当今法院的工作主题,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心。然而,诉讼费下调引起的“诉讼爆炸”将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在法院经费状况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交纳之间存在密切关联的基层法院,其在诉讼中对简易程序的使用将可能因为“诉讼收费减半”的规定而遭致规避,使得普通程序被人为普遍适用,并因此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司法资源更加匮乏,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尖锐,审判效率难于提高。类似的还有调解,调解的案件减半收费会不会造成一种该调不调的利益导向,因为毕竟不能保证每一名法官都是高尚的人。人民法院一直主张运用调解结案的方式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调解结案收费减半”的规定完全有可能导致基层法院为了确保诉讼费用的一半不至于流失掉,审案时该调不调、能调不调,甚至以判代调,同当前强化诉讼调解的时代主题背道而驰,不利于建设和谐司法。
问题六:法院队伍建设面临严峻考验,人员分类管理亟待建立
新办法实施后,由于案件数的不断增加,法官资源越发显得匮乏,这就会进一步加大受理案件数量和审判力量的差距。这对本来就工作负荷重、法官人手少的大部分基层法院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许多基层法院领导担心,诉讼费下调后,一线办案法官工作量成倍加大,如果经费保障再不到位,致使办案法官待遇不升却降,法院的人才保障工作就会更加困难,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基层法院将很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边远及贫困地区法院“内缺粮草外缺救兵”的现象由来已久,而现在,这些法院又开始担心新办法的实施会让这种局面更加难以为继。
虽说我国法院目前具有法官职务的人员数量其实并不少,但并非具有法官职称的人员都办案,有相当数量的法官不办案或极少办案,实际一线办案法官只占全部法官的一部分,还有一大部分人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法院工作,总之各有各的工作。在案件受理数量与办案法官人数不成正比的情形下,挂名法官过多使得司法资源极度匮乏。因此,新办法实施后,该不利情况一方面将对办案法官队伍的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必将加快推进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合理核定法官员额,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二、诉讼收费立法建议与法院经费保障对策
据称新办法的基本精神是体现司法为民,建设和谐社会,司法机关不是赢利机构,不能靠诉讼费挣钱,原有诉讼收费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从这个意义上,新办法有其进步性;但另一方面,诉讼费下调后,法院的业务经费应该由财政充分保障。否则,通过诉讼费下调的方法来惠及公众的初衷可能无法实现,并导致全社会的怨声载道更加剧烈。同时,我们不能只看新办法内容的合理性,而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因为良法的制定也要符合程序正义。否则,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分职权、职能区别,都越权立法,岂不乱套。尽管新办法非常顺乎民意,但仍存在合法性问题。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好比审判案件程序违法,不管判的多公正,也会被发回重审一样。正因为国务院无权行使司法权,所以新办法执行起来很可能有争议。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适时撤销该办法,并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制定《诉讼收费法》或《诉讼费交纳法》,这样不仅可以满足立法者应当中立的要求,而且还有合法的立法依据,不会出现越位立法的现象。
新办法实施后,可以想象,如果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新办法的执行极有可能直接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正常运转。有消息称,针对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了草案,以避免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已商有关部门研究具体解决办法。同时,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据了解,目前,很多法院针对新办法实施后所面临的经费等困难如何应对展开专题调研,有的法院已向地方财政打报告争取经费,还有的法院甚至提出勤俭办公、撤并法庭以减少开支等办法。    
笔者认为以上办法仅是权宜之计、短期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期以来,“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等违反财政纪律的做法屡禁不止。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一些地区的基层法院办案经费难以列入财政预算,即使列入也难以保证,法院办案收取的诉讼费仍是一些地方核定法院经费的重要依据,“收支两条线”名存实亡,执行走样。有的地方法院为了解决经费困难而违纪多收乱收,一些基层法院院长常常把相当的精力用在跑经费上。“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做法,既妨碍法律和中央政策的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官公正履行职责,容易衍生腐败行为。
地方法院是国家的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为从制度上、机制上保障法院切实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央应当科学合理地妥善处理好诉讼费下调与法院办案经费保障之间的关系,对法院各项经费予以充分保障,因为法院经费就是法院的“粮食”。下调后的诉讼费缺口很大,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保障,那么司法为民岂不是是空中楼阁!诉讼费用降了,法院经费保障应跟上,否则,无疑是“既要马儿跑得好,又要马儿不吃草”。笔者设想法院经费保障改革的长远目标应当是:法院经费实行国家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以减少地方干扰,甚至可以象军费一样单列,法院不再受制于各级地方,地方法院一旦财政独立,再加上人事独立,许多长期存在的弊病和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得到有效解决。
据业内人士透露,当时讨论新办法草案时,基层法院的困难就已经在预计之中了。由于国家还没出台相应的配套保障政策,解决办法仍处于探讨中。因此,笔者有信心预测,这对法院彻底切断法院经费和诉讼费的关联来说是一个良好契机,可谓黎明前的曙光。因为既然国家下决心切断关联,那么也应该拿出切实有效的经费保障方案。无论最终出台的司法经费保障措施具体方案如何?都犹如棋局上的一招胜负手,要么一招不慎,则满盘皆输,基层法院成无米之炊;要么一招定胜,迈出司法经费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为今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筑下坚实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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