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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2:2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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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
  为加强对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的性能检测,注重企业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建立科学、规范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以下简
称车辆)管理制度,简化审核内容,提高工作效率,最终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
轨,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决定对《全国
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
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以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依
法行政。目前正在组织专门人员制订新的车辆管理规定、办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将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车辆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的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发布实施。
  在新的车辆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前,为不影响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开发的
新产品及时推向市场,现对原《目录》内车辆生产企业新产品的检测、申报、核
准和公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方式
  国家经贸委以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
式对车辆产品进行管理。《公告》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总《目录》(国机管[2000]206号)、2000
年补充第一期《目录》(国机管[2000]519号)、2000年补充第二期《目录》(
国机管[2000]621号)和2000年农用运输车《目录》(国机管[2000]615号)继续
有效,《目录》所列产品在有效期内可按原规定生产、销售和注册。终止时间另
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
  车辆生产企业可直接选择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新产品强制性项目检
测。检测合格产品的资料由企业报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国家经贸委对企
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以国家经贸委公告发布。
  申请同一型式产品由企业提出方案,经审核后,属同一型式的产品不再重复
检测。申请同一型号产品应按《新产品申报表》中“产品同一型号选装部件清单”
的要求填写,报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列入《公告》。以后在选装清单内形成
不同组装状态的产品均属同一型号产品,可直接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对《公告》和《目录》的更正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报
经国家经贸委核准。
  三、检测内容:
  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关项目。
  2.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关于正
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
  3. 原机械工业部发布的《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停止使用氟里昂
物质(CFCs)的通知》(机汽发[97]099号)。
  4. 生产企业应按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有关设计规则中生产一致性
的相应要求认真进行准备。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要求实施后,不再要求报送
产品可靠性试验材料。
  四、申报和发布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本通知要求随时申报新产品材料。
国家经贸委及时进行审核,并发布公告。
  五、监督管理
  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原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
摩托车的通告》精神,对《公告》及《目录》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认真监督
管理。已列入《公告》及《目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公告》及《目录》中批
准的车型组织生产销售。严禁盗用、套用、转让《公告》及《目录》中产品及合
格证,违者将取消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目录》的资格。未列入《公告》
及《目录》的企业不得生产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产品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指标进行检测,实事求是
地出具检验报告。检测人员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对出现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厉惩处。
  七、车辆新产品申报表、检测项目及要求、强制性检测项目检验机构名单将
由经国家经贸委产业政策司直接发有关企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航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航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33号)


各地区管理局、空管局、西藏区局、监管办,运输航空(集团)公司,航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各省(市、区)机场机关公司,院校: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民航全系统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不怕牺牲、联系作战的精神,迅速主动地组织干部职工到抗震救灾斗争中,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统筹兼顾、提前预想、靠前准备、以最快速度恢复了地震破坏的设施设备,出动航班2500多架次,疏散灾区积压旅客6万多人,运送救灾物资3165吨;调集130多架飞机运送部队、武警、消防和医疗救护等人员近3.5万人;调集30多架直升机执行空投物资和运送伤员等救灾任务,有力地保障了国家抗震救灾空中生命线的畅通。

民航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抗震救灾斗争中所做的各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2008 年5 月18 日,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亲临民航局检查、指导民航抗震救灾工作,慰问民航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张副总理充分肯定民航战线干部职工在抗震救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并对全系统干部职工表示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他指出,关键时刻最锻炼人、最教育人,关键时刻考验各级领导班子、考验干部素质、考验队伍作风。民航系统经受住了考验,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民航局的班子是坚强有力的,民航队伍是过得硬的、靠得住的、关键时刻用得上的。张副总理要求全民航再接再厉,为抗震救灾提供安全可靠的空中运输服务,为抗震救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极大地鼓舞了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斗志和热情,张副总理对民航工作的肯定是对我们继续做好各项工作的鞭策,全系统一定要戒骄戒躁,认真学习领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确保有序、有力、有效地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以更高的标准、更高的姿态、更严格的要求,继续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航空运输服务。当前抗震救灾工作正处在关键时期,一定要防止松懈和自满情绪。
第二,确保救灾运输安全和正常航空运输安全。要严格按规章办事,防止人为降低标准。各地监管办要切实加强现场监管,严格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继续坚持积极主动、靠前服务。超前预想、超前准备、超前保障,认真做好相关各项保障工作。机场、空管、油料等保障服务单位要及时满足抗震救灾的各项需求。灾区基地航空公司要及早改装飞机和设备,为伤员外运做好准备。
第四,正确处理抗震救灾运输任务和正常航空运输之间的关系。要继续坚持抗震救灾航空运输任务优先的原则,同时兼顾好正常航班运输。特别是在灾区,要充分利用运力,科学有序地安排好救灾和航班运输。
第五,进一步协调好民航与部队、地方及民航系统各单位之间的关系。要加强与军方管制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航空安全。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互相支援,协同一致做好抗震救灾航空运输保障的各项工作。
第六,切实做好抗震救灾一线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要更可靠、更充分地保障一线人员的食宿、医疗。同时,合理安排人员轮岗,防止疲劳作业和超负荷运转。
当前,抗震救灾和航空运输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下一步还有灾后重建的工作,希望民航全系统各单位及干部职工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寄予的厚望,再接再厉,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迅速的行动、更加紧密的配合,克服困难,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全力以赴地支援抗震救灾,为抗震救灾提供安全可靠的空中运输服务,为夺取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质综函[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继续加大法规制度建设,强化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监管。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为核心,突出对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推动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加强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建设,保持工程质量安全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

  一、继续加大法规制度建设。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初稿,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起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等制度。

  二、强化住宅等重点工程质量监管。一是研究制定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二是组织开展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及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扎实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四是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5号部令),积极推行暗访、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全行业开展以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和教育活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宣贯工作,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建筑行业特点,指导督促各地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三是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强化建筑安全层级督查力度,加大对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地区、企业及个人的约谈督办和通报力度。四是进一步规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加大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工作的力度。

  四、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开展全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推动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促进各方主体改进和加强质量安全工作。二是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监测管理、周边环境调查指南,配合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准体系。三是充实技术力量。建立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继续开展在建地铁工程专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

  五、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一是召开全国建筑技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几年来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创新与进步工作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二是加强技术政策引导。做好《2011—2016年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发展纲要》和《2011—2016年建筑业信息化技术发展纲要》的发布和宣贯工作,开展2009-2010年度国家级工法评审工作和2010年度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编制完成《绿色施工技术、管理评价标准》。三是推动新技术应用。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的宣贯工作,组织开展第七批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

  六、加强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建设。一是出台《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出台《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并积极推动各地贯彻落实。二是配合开展《城镇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继续做好新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宣贯工作。三是继续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继续开展中美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科技合作及组织实施中日合作建筑抗震技术人员培训JICA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