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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4:05: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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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0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4〕35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5〕21号)以及《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攀枝花市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攀委发〔2005〕7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5〕118号)精神,组建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攀枝花市国土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攀枝花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预测分析、档案管理及土地开发整理、地籍调查等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以及咨询服务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的交易、收购、储备、盘活及评估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技术性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和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土地整治、土地开发复垦的技术性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土地统一征收(征用)中的事务性工作;土地科技、土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土地信息的开发工作;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将土地勘测、地籍测绘、地矿测绘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探矿权的审查报批;

  2、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四)增加和强化的职能

  1、负责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

  2、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调控;

  3、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工作;

  4、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5、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和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6、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加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7、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资产运营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

  8、依法直接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与土地资产的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政和行政复议;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运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调控。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可行性论证;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直接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拟定全市耕地保护与鼓励耕地开发整理的政策、措施,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按规定拟定、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管理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稳定耕地面积,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占补平衡。

  (五)依法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和地籍工作;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全市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全市土地统计制度及土地动态监测体系;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内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的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查、征收(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收回)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具体方案的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和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资产运营工作和土地市场、矿业市场的监管;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主管全市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资质;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对土地评估、拍卖、交易等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

  (八)依法管理权限内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审批登记;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探矿权设置的调查;负责权限外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初审和备案工作;依法开展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推进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推行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核定、考核工作。

  (九)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负责开展地方地勘项目,组织评审地方地质勘查成果报告;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评审验收地方地勘成果报告,管理地质资料及汇交,压覆矿产审查;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

  (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旅游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依法协助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查工作。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工作;负责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教育处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全局性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事务、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综合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新闻宣传、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后勤服务、保卫、接待工作;负责年鉴、史志编撰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技术职称的评定;编制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局党组做好干部推荐、选拔、考察、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承办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有关党务工作。

  (二)法规监察处

  研究提出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和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对执行国家、省和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矿权转让、地质灾害防治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三)规划科技处

  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及主要矿种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土地复垦、整理和未利用土地开发专项规划,负责具体开垦项目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用地预审;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核;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的可行性论证;负责承办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科技管理,评定、推荐科技成果,推广运用科学技术。

  (四)财务处

  制定局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实施监督和检查;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拨款的有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项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对本级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征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负责全局各项经费预算、决算及日常领拨、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全局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年报审核制度;负责组织全局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局资产的划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申报及审批手续;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和局属分局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管、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内部财务审计。

  (五)耕地保护处

  拟定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办法和规定;拟定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拟上报审批的建设用地的综合审查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辖三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占地的审核报批;组织开展耕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国土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验收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组织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含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动态监测等工作;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承办市辖三区范围内土地调查、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协助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收购(收回)、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和方案;负责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办法,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土地收购(收回)、转让交易的审查工作;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测与监测;审查上报土地评估、土地拍卖等中介机构执业资格和资质并对执业工作实施监督;负责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管理,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组织编制并管理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审批登记;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探矿权设置的调查;负责权限外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初审和备案;依法管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推进和完善矿权市场建设;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和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推行节约集约开发矿产资源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和“三率”指标核定、考核工作。

  (九)地质勘查及资源储量处

  推行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开展地方地勘项目,组织评审地方地质勘查成果报告;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协调指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压覆矿产审查;监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定并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参与审查我市重要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并提供有关地质环境审查意见;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申报;负责矿泉水、地热资源开发登记的初审,并协助其鉴定和年度审查;依法调处重大地质灾害争议与纠纷。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厅、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决议的监督检查;受理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以及本部门和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和本系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查处;参与推荐选拔干部工作;负责干部廉政谈话、廉政考核;协助党组抓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承办上级纪委、局纪检组和地方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国土资源分局
  (一)机构设置

  撤销原东区国土地矿局、西区国土地矿局、仁和区国土地矿局,设立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仁和区分局。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行政级别为正科级。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

  2、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与监管工作;

  3、受市局委托,在区政府领导下,承担辖区内征地的具体事务;

  4、负责辖区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等“隐形市场”的管理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的收缴工作;

  5、负责辖区内村民宅基地和临时用地的审核报件和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6、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勘测、规划、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依法调解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7、协助市局管理辖区内的土地、矿产市场;

  8、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和违法案件查处;

  9、负责辖区内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10、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4名(含分局),机关后勤事业编制9名(含分局),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监察室领导职数和分局领导职数)。

  六、其他问题

  1、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实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和县委双重管理,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面征求县委意见后任免。

  2、高耗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局挂市国土资源局高耗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分局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人员共同管理的体制。

  3、原市国土局、原市地质矿产局和东区、西区、仁和区国土地矿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整合方案,另行报批。

  4、东区、西区、仁和区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其机构、编制、人员的改革,待省上有关规定出台后,另行报批。

论离婚协议中确认的
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评张在香诉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韩刚 韩伟*
案情:张某之女王某与于某于2001年5月份登记结婚。在婚前,于某为个人上学、调动工作等向原告借款32500元。王某与于某在200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有:第一,双方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有共同财产……;第四,于某借张某共计45000元用于2001年6月份前于某本人转户口、调动工作、读书等费用,以及2002年5月份购买摩托车等花销;此外于某自愿自2005年3月份起直至2008年3月份还清欠张某的借款。为索要该笔欠款张某将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于某立即付清借款45000元。在诉讼中,张某向法院提交部分借条作为证据之余,还提交了其女王某与于某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向其数次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数额。但张某提交的借条只能证明婚前32500元借款关系存在。于某则主张,其为达到与张某之女王某离婚的目的,才与原告之女达成了欠原告45000元的还款协议。该协议中的欠款是对原告及其女儿的一种补偿;其还认为,其中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追加原告之女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偿还。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与于某达成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证明了于某婚前向张某借款32500元,婚后向张某借款12500元的事实。但协议在未征得债权人张某的同意就该债务的还款时间及在债务人王某与于某之间的分配数额所作的约定对张某无约束力。在时效期内,张某对王某的婚前借款32500元,可随时主张权利;王某婚后借款12500元,应为王、于二人的共同债务,张某可向王某一人或王、于二人共同主张权利。对于某要求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的主张,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欠张某的借款45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婚姻关系而确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关系,即为第三人设定了债权。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王某与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对第三人张某的效力如何?笔者认为离婚协议系夫妻二人所为的协议,其中对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担对夫妻二人有约束力,因该协议是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其对债务所作的分担及还款时间,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该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如本案,离婚协议为张某设定了权利(确定了其债权总额,且总额多于其有证据证明的总额),从保护第三人的原则看,只要第三人对该协议不提异议,该协议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有效。下面本文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效力问题
该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双方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有共同财产……第四,被告借原告共计45000元用于2001年6月份前被告本人转户口、调动工作、读书等费用,以及2002年5月份购买摩托车等花销。此外,被告自愿自2005年3月起,按期归还约定数额,2008年3月份清偿完毕。
第一、王某、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有效,其中对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二人之间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第二、该离婚协议对王、于二人效,但二人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包括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处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所以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处理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或不能表达自己意见的地位,这对债权人非常不利。如夫妻二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由一人享有,而将共同债务由另一人承担,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对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债的性质,约定由一人偿还或由当事人约定分担的数额或比例,这样的约定只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离婚协议中于某对某些事实的承认是否可在张某对于某的诉讼中作为对张某有利的证据,证明45000元借款关系的存在?对此,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此份证据材料作为书证并无问题,而且被告亦未提出证据表明其在离婚合同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此份离婚合同中确认了原告对被告45000元债权的存在。实质上,此份离婚合同为混合合同,既具有婚姻法上的离婚内容,也具有民法上的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该协议中的离婚内容对本案作出裁判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基础并无用益,而对裁判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合同中的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对于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民事实体法上也可以理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虽然民法上的有名合同一般均为要因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债务拘束合同,即不标明原因(清偿借款)的一方负担合同,属无因行为。 所以,对于此份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必考虑订立的原因,因此,被告主张其为达成与王某离婚的目的而订立此合同,不论是否真实、能否得到证明,对证据的认定而言,都无意义。
实质上,债权人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作为证据,其目的是为了证明45000元的债权数额,而不是证明其对离婚协议全部内容的认可,在被告不能提出反证证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此份书证具有形式上与实质的证据力,被告应承担此项证据所引致之不利后果,即此份合同所确定之45000元借款数额及借款关系在法律上存在。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其为无因行为,但是基于无因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得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对于此问题,由于案件中被告也未提出这种诉讼请求,所以不告不理。如果被告提出此项主张,则会引起一项反诉,当然,被告也可以嗣后重新再提起一个不当得利返还的民事诉讼。
二、45000元借款的性质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离婚协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45000元的借款关系。但是这45000元借款性质是什么样的?
我国新婚姻法中采取的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并行的规则,在两者间的关系上,约定财产制效力优先,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但这种效力优先是以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中作出财产约定为前提,所以,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之女与被告未作出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有效约定,对其财产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因双方登记后没有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有共同财产”是否有效?在该约定中存在这样一个因果推论,因为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所以没有共同财产,即没有共同财产的原因是双方未举行世俗婚礼。即使认定这项约定可视为有效的财产约定,但是此种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并不会产生效力,是否举行世俗婚姻仪式与有没有共同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推论便不会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讲,约定财产制仍然不存在,于某与王某之间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具有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债务的分界点是以婚姻关系缔结为标准。本案中的45000元借款以婚姻关系缔结作为分界点可以区分出被告婚前个人债务32500元,对于某婚后借款12500元,尽管是于某以一人名义所借,但因该债务是在于、王二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只要于、王二人或一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确为于某个人所负的个人债务,就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三、是否应追加共同被告的问题
上文已分析45000元借款的性质,对于某婚前借款32500元由其本人偿还,这没有什么问题。对共同债务12500元是否需要追加王某为被告?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即共同债务不会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丧失其之连带性。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原夫妻之间存在的这种实体法上的连带责任关系使原夫妻二人都可以成为实体法上适格的被告。但是,夫妻二人中一人成为被告还是二人成为共同被告取决于原告的起诉,在原告只起诉夫妻一人时,法院不应依共同债务人之一的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之债,而连带之债又系多数人之债,它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必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如果它的债务人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可能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内外两方面的利益冲突。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来分析,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履行债的一部分或全部。一人或数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该连带之债因此而消灭,债权人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从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来分析,债务人一人或数人因清偿、抵消等财产给付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可就超出负担部分的给付额向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二、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追加当事人有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的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尤其是被告)的确定应依原告起诉而定,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应尽量避免依职权或其他非被告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共同被告。
本案中,应否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应由债权人张某决定。张某可以要求于、王二人对二人共同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于、王任何一人对该部分债务承担付款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再依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向另一方就超出部分追偿。因此,在张某只起诉于某一人,未主张或不同意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时,法院不应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
综上,本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自二○○六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林秀山
二○○六年三月十日



  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素质,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及与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天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其中,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人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下同)被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重点人。
  交通安全培训教育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同时通知其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用。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和客、货运输公司,车队以及其它有车单位,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行车档案,监督和保证驾驶人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声讯、智能卡查询等多种技术形式,方便记分查询,保障驾驶人知情权。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四月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