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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7 00:2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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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甘孜藏族自治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2005年5月17日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籍在甘孜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州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级专项补助、州政府专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组成。县人民政府建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州专项补助、县级政府投入、社会抚养费和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政府投入、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州财政部门和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 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放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领证人数,州级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在第二季度内拨付给县计划生育工作部门。
  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收到拨款后3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七条 发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 每年发放奖励金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时足额划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条 州、县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二)不按时足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0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增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购、储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供应土地使用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及调控土地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钟山区及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县、特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工作进行监管。具体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县、特区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信、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期交付土地,并协助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进行收购储备: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土地闲置,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原划拔的国有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银行系统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使用权需改变用途的土地;
  (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调整,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交各级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集中储备和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为:
  (一)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 
  (三)拟定方案;
  (四)方案报批;
  (五)签订协议;
  (六)权属变更。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补偿包括对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补偿标准可采用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现时用途和实际利用现状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作为土地收购补偿的依据;
  (二)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及开发投入费用补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补偿按已投入成本和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补偿,并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三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明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
  (一)地上附着物拆迁; 
  (二)场地平整;
  (三)完善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实施前期土地开发的施工单位由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租赁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拆迁的,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收购协议》,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供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应地块,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二)供地方案报批;
  (三)发布信息;
  (四)土地供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
  (六)开发费用的拨付。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出让宗地总价款里返还20%给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作为土地收购储备滚动基金;
  (三)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银行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其他土地储备开支,以及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举借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应将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组建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加挂市资产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特设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根据市委决定,设立中共江门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共江门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赋予的国有企业(含授权经营主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下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履行对市国有企业及其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市直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的公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一、职能划入

(一)将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划入(有关地方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除外)。

(二)将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职能划入。

(三)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有关职能划入。

(四)将市委组织部管理及市直机关工委协助管理市直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有关职能划入。

(五)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

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

3、制定市直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六)将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以下职能划入: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进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研究提出国有企业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

二、职能转变

(一)市国资委是市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市国资委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市国资委负责市直国有企业改革日常工作,统一受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事务。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由市国资委按照“统一受理,联合审查,分别批复”的原则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审批事项。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市国资委不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

(四)除对国有企业及其资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外,市国资委还承担指导监管集体企业及其他公有企业资产的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规划;研究拟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二)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管。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审核市直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规章制度;考核、推荐、委派、聘任和任免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所派出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财务总监和党组织领导成员,下同);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交流、待遇、退休等工作。

(三)负责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市直国有企业所报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监督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考核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处置、授权经营、清产核资、综合评价、调处纠纷等工作;管理和监督市产权交易市场;负责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算的编制工作;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评估体系;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组织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的财务稽核,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制度;组织协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五)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调、指导、监督管理集体及其它公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七)协调指导各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资委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制定委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文秘、综合、协调、督办、调研、信息、会务、档案、保密、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建设、财务、接待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交往与宣传及编印国企改革简报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 组织人事科(中共江门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工会、青年、妇女、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党工委和纪检工委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管理制度;协调指导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对所管干部提出审查、考察、推荐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市直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出境政审和交流、待遇、退休工作;组织培训市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企业改革科

负责办理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日常工作;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规划、目标和任务;提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建议;协调审核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和人员安置方案;协调处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信访工作;协调和落实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综合市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协调指导市直集体及其他公有企业的改革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资产管理科

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调配、授权经营和调处企业产权纠纷等国有企业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企业资产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和分析;研究分析企业资产的营运状况;对市直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编制市直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决算方案;监管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联系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规划发展科

提出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调整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拟定国有资产营运的计划;负责国有资产增量管理;研究拟定授权国有企业的设立、撤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指导国有企业的资本营运及结构调整;审核市直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计划;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资产的重组和发展;协调利用外资民资对企业的改组改造和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稽核监察室

负责对市直国有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的稽查、监督、审计、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稽核市直国有企业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重大投融资、经营效益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稽查工作;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处理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稽核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承担与职能相关的调研工作;联系各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市资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事业编制23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兼中共江门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主任(副局长)3名,中共江门市直国有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1名(兼市直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正副科长(主任)12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6名。

六、人员经费

市国资委(市资产管理局)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