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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3:2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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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
外经贸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工作,加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我部对现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内资企业(不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申请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资格,须按规定填报《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及其附表(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以下简称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上盖章。
授权发证机关和中央企业向我部的报文要简明,除规定需要申报的材料,或我部另有要求申报的材料以外,不再报送其他报告或说明材料。
二、对现行进出口经营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对生产企业控股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外贸流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办理。其经营范围为: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生产企业设立进出口公司后,我部不再办理注销原生产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如原生产企业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由企业所在地授权发证机关办理注销。
原已批准设立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公司,由授权发证机关办理扩大经营范围。各授权发证机关可根据当地情况凭外经贸部原批准成立进出口公司的文件,单独办理或在下年度年审时统一办理。
(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申请进出口权,或中央企业在其他地方设立外贸流通公司,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企业应是中央企业控股的企业,或由中央企业的二级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
2、申请企业注册资金标准与地方外贸流通公司的标准相同,即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在中西部的公司为300万元);
3、除中央企业所在地之外,在同一城市一般只允许中央企业设立1个进出口公司。
(三)对经济特区自批外贸公司,不再核定总量。取消总量控制后,须审核申请企业注册资金,即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对在上海浦东设立的外贸公司,其注册资金的条件也按上述标准办理,同时取消原母公司出口实绩的审核条件。
经济特区自批外贸公司和上海浦东外贸公司,如在经济特区以外或上海以外经营进出口业务,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外经贸部批准。
(四)授权原省会计划单列城市按规定办理本地公有制生产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登记手续。
(五)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如符合进出口经营资格规定的条件(注册资金、出资比例等),可同时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对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对现行各类进出口企业变更名称、变更形式及有关事项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外经企业名称变更,不再报我部批准或核准,由授权发证机关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
中央企业在地方设立的企业更名,由授权发证机关凭中央企业申请更名的文件,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属于外经企业的,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外,还需到我部合作司办理《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的名称变更手续。
(二)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企业)改制,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如仍属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或集体经济成分占50%以上)且主要股东单位未改变的,我部不再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核准手续。
(三)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二级或三级公司),变更主管部门或所属关系(如移交到地方或划转到其他企业),我部不再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由企业按国有资产或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并到授权发证机关办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但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变更主管部
门、所属关系和划转经营权仍需报我部批准。
(四)公有制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将进出口经营权划转到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授权发证机关办理。
对1998年底以前经我部审批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如因改制申请将经营权划转到其改制后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对该新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作要求,并按以上规定办理划转经营权。
(五)企业办理更名、划转或撤销等手续时,应向企业所在地授权发证机关交还原企业《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授权发证机关须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将数据通过网络传送我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各授权发证机关应将企业变更办理情况
每季度报部备案。
(六)流通领域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划转工作仍报我部办理。
(七)外贸流通公司设立非法人分公司,不再报我部审批,由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申请企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盖章) 传真:
-------------------------------------------------
| | | |
|申请事项 | 类(按申请事项类别填报) |申请事项类别: |
| | |A.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 |
|-----|-------------------|B.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外贸流通公司 |
| | |C.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资格 |
|企业名称 | |D.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
| | |E.外经公司(设计院)进出口经营资格 |
|-----|-------------------|F.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 |
| | |G.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
|企业地址 | | |
|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成立时间 | |
|-----|-------------|-----|---------------------|
|上年出口额| 万美元|海关注册号| |
|-----------------------------------------------|

| |
|按申请事项类别,专项申报材料(已附的,打√): |
|1.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除新成立公司的以外,均提供) |
|2.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成立公司的提供) |
|3.工商部门或审计(会计)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有制性质(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及新成立公 |
|司的提供,属D类、G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明确属公有制的企业可不提供) |
| --- --------------- |
|4.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属B类的提供) |
|5.原公司或母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签章 |
|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属B类、C类、F类的提供) |
|6.外经贸部颁布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属D类的提供) |
| ---------------------------------- |
|7.税务部门确认的依法纳税证明、统计或税务等部门确认的销售收入证明(属G类的提供) |
|8.外贸企业确认的近两年出口供货证明(属G类生产企业的提供) |
|9.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属G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 |
|10.自产产品目录(属G类的提供) |
| -------------- |
|-----------------------------------------------|
| 地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 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企业审核盖章 |
|(不再另附报告,授权发证机关可直接受理的免此项)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可自行印制(A4格式打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的报告报外经贸
部,一份由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留存。
2、属C类、F类的,需按原公司或母公司的上年出口额、海关注册号填报“上年出口额”、“海关注册号”
项。其他类别的均不填报。

附件之附表

经工商、税务、统计、外贸企业确认的专项材料报表
企业名称:
---------------------------------------------------
| 内容 | 情况(括号内的由企业填报) | 确认盖章 |
|-------------|--------------------------|--------|
| | 注册资金总额: 万元人民币。其中: | |
|工商部门或审计(会计)部门| (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 | |
|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 | (出资者名称)(所有制性质)占 % | |
|有制性质 | | |
| | | |
| | | |
|(注: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及| | |
|新成立公司的需办理此项, | | |
|但属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私 | | |
|---------- | | |

|营企业、营业执照已明确属 | | |
| -------- | | |
|公有制的企业不办理此项) |属自然人出资的,“出资者名称”按“自然人”填报,不需| |
|------ |单独分别列出资人名单 | |
|-------------|--------------------------|--------|
|税务部门 |该企业依法纳税。 | |
|确认依法纳税 | | |
| | | |
| | | |
|(注:私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 | |
|营权需办理此项) | | |
|-------------|--------------------------|--------|
|统计或税务等部门 | ( )年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 | |
|确认的近两年或上年销售收 | ( )年销售收入( )万元人民币 | |
| ------ | | |
|入证明 | | |
| | | |
| | | |
|(注:私营企业需办理此项。| | |
|私营生产企业报近两年的销 | | |
|------------ | | |

|售收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 | | |
|------------ | | |
|研院所报上年的销售收入) | | |
|----------- | | |
|-------------|--------------------------|--------|
|外贸企业 | (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 | |
|确认的近两年出口供货额 |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
| |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
| | | |
| | | |
| | ( 外贸企业名称)确认该企业: |(注:若有多个外|
|(注: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进出|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贸企业,需分别确|
| ------ | |认) |
|口经营权需办理此项) | ( )年供货( )万元人民币 | |
---------------------------------------------------
注:1、申请企业可参照本表格式,选项自行制表(统一用A4格式打印)。
2、如提供经有关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或证明,在“确认盖章”栏中注明“另附证明”。



2000年11月2日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

2005年1月7日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筹备组、各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各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我会研究制定了《精算报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4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2005年,各公司仍应按《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的要求,报送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不再报送《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要求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1、精算报告填报说明
2、精算报表格式
3、“毛保费责任准备金评估(GPV)”实务指南
http://www.circ.gov.cn/notes/asp/file/精算报告.zip

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7]7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定于今年12月组织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增强对抓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

  (三)总结各地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几方面内容。

  (一)建筑节能检查内容

  1、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2、2006年以来完成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

  3、《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必要时,抽查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

  4、对2005、2006两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体制改革检查内容

  1、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供热体制改革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推进供热体制改革的情况。

  2、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实行“暗补”变“明补”的进展情况及最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3、2006年以来新建建筑按热计量收费标准安装热计量装置以及实行按使用热量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抽查今年新建已供热的住宅房屋。

  4、政府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进展情况。

  5、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进展情况。

  6、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情况。

  7、供热“两部制”热价制定和执行情况。

  8、2006、2007年采暖供热基本情况、供热设施安全情况及建立的城市供热保障体系、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内容

  地方各级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具体措施,核实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进展情况。核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进展情况:2007年1-10月份,新增污水处理厂数、新增处理能力、新增管网长度、新增COD削减能力、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等情况;预计本年度新增污水处理厂数、新增处理能力、新增管网长度、新增COD削减能力、新增再生水处理能力等。

  2、项目运行情况:2007年1-10月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COD削减量;预计本年度将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水量、COD削减量。

  3、污水处理收费情况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情况。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的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水量自动监控系统安装情况。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内容

  1、各地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各地2007年以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07年12月中下旬。

  (二)检查范围:全国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26个省、自治区(西藏除外)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抽查1个地级市,共检查61个城市。

  (三)组织方式:检查共分10个组,每个组检查3-4个地区。

  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请各地确定本地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并于12月3日前告我部科技司。电话:010-58934548。

  2、为了解各地建筑节能工作整体情况,建立建筑节能工作考核基础数据库,我部制定了《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请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4、对于实际工程的检查,每个城市检查10个项目,(其中:5个公共建筑项目,5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请各受检城市提供属于检查范围的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

  5、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和2007年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074号),今年将把“中荷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国际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纳入检查内容,请承担项目的相关省准备材料。

  (二)供热体制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2、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2007年尚未实行热费制度改革的受检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

  3、这次检查的重点是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装置执行情况,“两部制”热价制定及执行情况,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热计量收费进展情况。

  4、供热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能耗总量(煤、水、电)、单位平方米能耗指标,2007年节能减排计划及“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

  5、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要重点汇报示范工程进展情况。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城镇污染物减排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主要工作。

  2、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分解到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镇,并以地级市为单位上报分解情况。

  3、各地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填写《2007年1-10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表》,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各地建设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2、为全面了解各地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我部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请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城市情况并填写《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请各省的建设主管部门于2007年12月15日前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报建设部城建司。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建设主管部门。本次针对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按不同气候区、不同重点专项工作由高到低排序。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供热体制改革专项检查

  对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按不同重点专项工作由高到低排序。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的结果汇总后将进行通报,各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核查城市和项目情况,并对核查结果负责;严禁以往曾出现的一些地区项目落实不真实、不全面,甚至不上报的情况。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去年填埋场检查已经通报各地并要求不达标填埋场在2008年前整改达标,此次检查以掌握情况为主。

  附表:

  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各省、自治区及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3、受检工程一览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7、“中荷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检查评分表

  8、供热体制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9、2007年1-10月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表

  10、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

  11、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

  以上表格请从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件: 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各省、自治区及地级以上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检查评分表

受检工程一览表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中荷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项目检查评分表

供热体制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2007年1-10月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情况表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基本情况表

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