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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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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1983年1月19日)

 

  团的十一大是共青团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青年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辉前程进军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国青年运动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认真传达、贯彻团的十一大精神,组织广大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学习团十一大文件,是各级团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大会闭幕以来,各地团组织思想重视,行动迅速,采取各种形式抓紧传达贯彻,起步的势头很好。为了深入扎实地学习和宣传好团十一大的文件,共青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进一步动员起来,在广大团员青年中迅速掀起一个广泛宣传、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热潮。

  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要以胡耀邦同志在团十一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胡启立同志代表党中央的祝词为总的指导思想。讲话和祝词,科学地总结了我国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共青团今后的任务,表达了党中央对共青团的殷切期望,是对团十一大基本精神的最好概括。要紧紧围绕这个总的指导思想,学习和宣传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和新团章这两个主要文件,使团员和青年认识到,工作报告是共青团开创新局面的指导性文件,新团章是新时期共青团建设的法规。要充分发挥这两个文件在青年中的巨大动员和组织作用。

  在学习和宣传的内容上要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一、深刻领会党中央对青年一代的殷切希望。团十一大自始至终充满着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对青年一代的爱护、信任和期望,这集中体现在胡耀邦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祝词中。要结合这些精神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团的干部和团员、青年认识到,继承和发扬青年运动的优良传统,树立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坚定的科学信念,勇敢地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这是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青年一代寄予的殷切希望。我国青年要从老一辈手中接过并继续高举起革命的火炬,去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共产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

  二、正确认识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和我国青年肩负的历史使命。团十一大向全国青年发出了为着四化建设而英勇劳动、根据四化需要而勤奋学习、适应四化要求而开创新风的庄严号召。这是在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斗争中摆在我国青年面前的三件大事。宣传新形势下我国青年的历史使命,要紧紧抓住这三条,让每一个团员青年都明确,劳动、学习、创新风,这就是我们行动的口号。各条战线的团员青年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实际,把这个口号落实到行动中,做现代化建设的突击手,做攀登科学文化高峰的尖兵,做转变社会风气的先锋。

  三、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努力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和宣传中,要把握住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说服务、感染力和吸引力;广泛团结青年,积极为青年服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这三方面的内容,使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认识到,只有改进团的工作,带好团员队伍,使团组织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才能真正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宣传中,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大会精神找差距,找原因,提出切实改进的措施。

  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首先要强调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把大会的精神扎扎实实地贯彻到工作中去。从现在到二月底,要集中力量组织好团十一大精神的传达和文件的学习,努力把大会精神传达到全国各地、各条战线和每一个基层单位中去。使全团干部和广大团员、青年都明确自己在开创新局面中所处的地位和肩负的责任,认清形势,振奋精神,为完成团十一大确定的各项战斗任务而奋斗。从三月份开始,要把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宣传同各条战线团的工作实际和三月份的文明礼貌月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用团的十一大精神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要注意分析青年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使全团工作出现新的起色,积极开创新的局面。各地还要集中一些时间深入进行新团章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懂得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为以后整团做好思想准备。

  各级团的干部,要认真参加学习,领导学习,传达、宣传文件,并且要亲自了解学习情况和解答团员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问题。各级团委要抽调一部分团的干部和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团员,举办学习班,培训宣讲骨干队伍。可以商请分管青年工作的党委负责同志、老共青团干部、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参加宣讲、学习辅导活动。团中央拟在适当的时候,检查各地传达、贯彻的情况,及时介绍传达、贯彻的经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也要对所属团组织传达、贯彻的工作加强指导。各级团委要按照团十一大精神和新团章的要求,通过学习讨论和组织生活,总结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把所在地区或单位团的工作搞好。

  各级团校应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和辅导学员学好团十一大文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分期分批举办学习团十一大文件的短训班。

  团中央和地方的青年报刊,以及各地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等宣传、活动阵地,都要积极开展团十一大精神的宣传教育。青年报刊要配合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传达,做好学习辅导工作,及时报导各地学习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成果和经验。要在这段时间里形成一个宣传团十一大精神的舆论高潮。

  传达贯彻和落实团十一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团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团的组织一定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情况,主动争取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把学习宣传活动搞得扎扎实实,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

司法部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发通〔2004〕87号
2004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处办理开奖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规则和公证程序规定对开奖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应当加强对开奖公证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七日前提出。

中奖人对中奖结果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办该次开奖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第五条 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申办开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和有关批准文件;

(四)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

(五)奖金、奖品来源的说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中奖人申办中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中奖凭证;

(三)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中奖确认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对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办单位是否具备主办有奖活动的资质;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三)有奖活动规则、方案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四)开奖器具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能否正常使用。

第九条 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开奖现场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开奖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并在开奖活动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现场情况及中奖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对采用从器具中抽取奖票确定中奖人及中奖等次的开奖活动,公证员应当对开奖器具和奖票的投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提 前投放奖票的,公证人员应当在投放结束后对开奖器具进行封存并予以监控,待开奖时启封。

对依据数据电文作为计奖基础数据的,公证人员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对相关数据电文予以保全。

第十一条 在开奖现场,公证人员应当检查开奖器具及有关封存情况,并严格按照开奖规则监督开奖人员实施开奖行为。

第十二条 中奖结果产生后,公证人员对公证词中涉及的中奖号码、中奖凭证、中奖人姓名应当即时核对。中奖人的身份证件,应当复印存档。

第十三条 办理开奖公证,公证人员应当着公证制服,注重形象,举止文明。

第十四条公证处发现有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公证: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

(四)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

(五)主办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主办单位阻挠公证人员依法对开奖活动实施监督的。

第十五条 在开奖现场,公证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主办单位妥善处理;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当建议主办单位中止开奖活动:

(一)发生开奖纷争或者秩序混乱的;

(二)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

(三)中奖的彩票或者奖票需要核实真伪而未进行核实的;

(四)中奖结果待确定的;

(五)公证词中涉及的中奖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上述情形解决后,开奖活动继续进行的,应当给予公证;主办单位拒不解决的,应当拒绝公证;开奖活动中止后仍然无法解决的,应当终止公证。

第十六条 公证处应当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后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第十七条 公证处可以应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对未发出的彩票或者奖票销毁情况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承办开奖公证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主办单位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购买或者收受本次有奖活动的彩票、奖票或者设奖物品。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违反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纪律惩戒、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非法干预开奖公证活动的,应当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