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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2:4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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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是进行工人培训与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工资工作
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虽已经修订,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不能适
应经济发展和岗位技术培训的需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必
须按照国家标准化的体系,重新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为此,特对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现行工人技术等
级标准的主要问题,提出修订方案;

  二、根据工人岗位培训的要求,提出制定岗位规范的意见;

  三、在科学的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汇编出本部门(行业)的工种(专业)目录。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是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基础工作,请务必
加强领导,组织专人负责,并请于六月底以前,将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方案、制定岗位
规范的意见和新汇编的工种(专业)目录报我部培训司。

附一: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的调研参考提纲

  一、本部门(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现状

  1.历史情况的回顾与总结。
  2.现行《标准》的状况(包括:何年修订、修订的原则与方法,修订后的《标准》共
有多少专业、工种,采用何种等级制;对不宜划分技术等级的工种是否制订了岗位规范要求。
有哪些经验和问题等)。

  二、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有关的几个问题:

  1.技术等级标准与工资等级的关系;
  2.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岗位规范的关系与区别;
  3.工种分类、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
  4.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原则;
  5.各部门所属工种交叉重复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6.职业分类如何逐步科学化。

  工种目录表(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署通〔2007〕33号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毕节地区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毕节地区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建设项目,是指以地区国有资产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银行贷款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银行贷款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银行贷款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或者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和与银行贷款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法人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先编制出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对银行贷款安排的地区建设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法人必须在财政部门对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接到项目法人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未能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安排审计的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告知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由审计机关通过招标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在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与银行贷款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审计结果向行署有关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向行署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结果。
第十七条 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社会审计组织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纠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


(1983-1984年)
(签订日期1983年2月7日 生效日期1983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刚方),为发展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四十名左右的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继续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刚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并且针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协助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和医疗队所在医院,负责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疗设备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医疗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分四个组,分别在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来医院、达拉盖依医院,奥旺多7·31医院和黑角吉吉医院,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现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各组人员的配备和工作地点的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和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共同商定。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根据中国医疗队每年向刚方提出的计划,经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同意后,由刚方向中方订货。订货的具体办法,按中、刚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一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刚果的旅费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回国机票,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和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住房(包括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油料和修理),以及医疗队药品和其他用品等在刚果境内的运费,由刚方负担。
  根据目前刚果市场物价情况,中国医疗队人员每月生活费标准规定如下:
  队长、医生     每人每月十四万 非洲法郎
  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每人每月十万 非洲法郎
  厨师         每人每月六万 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其办公费、出差费、汽油费、家具添置费,由中国医疗队每年作出预算,由刚果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报刚果政府,刚方根据批准的预算按季拨给中国驻刚果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确定为二年。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享有中国和刚果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应尊重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现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刚果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刚方应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副食品的海关税。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即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分别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方 代 表           刚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         刚果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部秘书长、大使衔
    胡 叔 度              恩德萨贝卡
    (签字)               (签字)